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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4期/企业改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1/2

作者

□文/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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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 次

中美独立董事制度差异思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自此,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全面形成。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概况
  截至2002年8月31日,在我国1186家上市公司中,共有2207名独立董事担任2689个独立董事职位。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和《治理准则》以后,相关研究迅速展开。这些研究很多涉及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及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朱澜平认为,应从改革独立董事的津贴支付方式入手,塑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他认为可以先由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负责发放独立董事的津贴,报销其办公、差旅费用,年终再向上市公司结算。谭劲松等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业绩有明显关系,并且中等程度的激励和中等程度的约束是最佳的“度”。
  上述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揭示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以及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史较短,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进行比较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中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分析
  1、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美国采用一元制的英美法系公司治理模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立监事会。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同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进行监控。
  我国采用二元制的大陆法系公司治理模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被视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权主要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独立董事被引入的初衷也是为了加强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在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存在冲突。
  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美国以消极资格的形式指出下列人员不得成为独立董事:非现任雇员;除以作为董事提供服务外,不以其他任何服务从公司获取巨额的直接或间接报酬;非公司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雇员。美国没有专门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而是将其体现在对董事的要求之中。例如,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要求,选任新董事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正直、所有权、阅历、判断力、敏锐性、时间和承诺、团队协作、无利益冲突以及独立性,对种族、性别、年龄等未作特别要求。
  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也以消极资格的形式指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等。
  3、独立董事的选聘。独立董事的选聘分为初始选聘和继任选聘。美国独董的初始选聘一般由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其继任选聘通常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我国独立董事目前一般由公司董事会进行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可以提名。
  4、独立董事的报酬。在美国,独立董事一般能获取以年薪和会议费方式支付的现金报酬,委员会主席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费用。同时,美国不禁止独立董事持有公司的股票,因此,独立董事往往会得到认股权和股票报酬,此外董事还可以得到健康和人寿保险、打折的公司产品和服务等。各公司支付独立董事报酬的方式不尽一致,通常是上述报酬方式的不同组合。
  我国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支付报酬的方式较为单一。《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5、独立董事的比例。美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一般超过半数。依据相关研究报告,81%的公司中独立董事占了至少80%。
  《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数量、比例作了一定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至于2003年6月30日以后独立董事的比例情况,未做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两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上述若干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需要明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分配。这种职权分配上的模糊必然引起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权力、利益一定程度的冲突,加大两者的磨擦系数,可能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责任的互相推卸。同时,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实际状况来看,有的监事会受到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较为严重,使得这些监事会往往成为摆设,再加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存在冲突,这两个方面合在一起会在较大程度上加大独立董事人际关系的紧张程度。因此,从立法途径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划分,能够在较大程度上缓解独立董事遭遇的压力,有助于独立董事发挥预期作用。
  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直接影响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程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不能持有所任职公司的股份,本文对此有不同的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此,独立董事是否持股都不会成为其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相反让独立董事持有少量的股份,可能更有利于其从中小股东的立场来执行职务。问题是,我们允许独立董事持有多少股份才合适。本文认为,在目前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5%便可接受,在股权结构逐步合理后,这一比例可进一步降低。
  3、独立董事的选聘。独立董事由谁提名、由谁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可能代表谁的利益。目前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控制在大股东手中,由他们提名的独立董事,仍有代表大股东利益的嫌疑。因此,本文以为需要对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的初始选聘应当采用差额选举制度。同时,在投票方式上应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利于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至于独立董事的继任选聘,应将提名权交独立董事或者以独立董事为主的提名委员会行使。
  4、独立董事的报酬。独立董事往往是某一领域有一定成就或一定影响的专家,他们的时间价值比较高,而且独立董事承担的职责也比普通董事多。因此,他们获得的报酬应不低于内部董事。《指导意见》的规定太过原则,操作性不够强。本文认为,在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方案时,应考虑横向比较情况,即同行业、本地区所聘独立董事的报酬状况。同时在报酬的支付方式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组合方式。
  5、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的比例一定程度代表董事会的独立程度。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衡量,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较小,这可能导致难以实现引入独董的预期目的。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往往通过股东大会,控制董事会。因此必须保证董事会中有足够的制衡控股股东董事的力量。本文以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为1/2左右,以后随着治理结构的日渐完善,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继续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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