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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分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巨大进展。由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同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分配领域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收入差距日趋拉大,特别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很大,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
首先,平均主义在分配领域仍然存在。平均主义“大锅饭”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的特征,它的存在既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严重障碍,也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改革,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已被打破,全社会范围的平均主义已不存在。但是,在国有单位内部,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还比较严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仍然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工资差距过小是当前平均主义的主要表现。从国有企业看,科技骨干、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差距没有拉开,经营者的收入同职工工资捆在一起,并实行倍数控制,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从行政机关看,不同级别公务员之间的工资差距很小。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也大体如此。国有单位工资分配激励不足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工资报酬是人们劳动贡献及价值的重要体现。适应新形势,及时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克服平均主义,既是国有单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战略需要,也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其次,初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成为其职工提高收入的基础。实际上,这些垄断行业所形成的高效益都是靠非市场、非劳动因素所获得的。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目前财政再分配调控手段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不仅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能力弱化,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存在逆向调节问题。如一方面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避税行为极为普遍,从而出现了大款纳税额低于工薪阶层纳税额的状况。另一方面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导致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同时,财政转移支付对低收入群体倾斜不够。农民承担的税负种类及数量明显高于城市居民,但不能享受住房、医疗等基本福利。
再次,财政赤字运行,财力分配结构失衡。1990~2001年我国财政已连续12年赤字运行,2001年财政赤字达2517亿元。同时,1990~2001年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慢于财政支出的年均增长速度,其收入和支出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6.3%和17.3%。财政赤字一方面反映了国家财力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致使一些利益群体收益差距拉大。近10多年来,财政支出结构的主要问题:一是行政经费投入多,社会保障投入少。1990~2001年行政管理费用年均增速为29.2%,12年间增长了7.3倍。而一些特困群体的社保资金却难以全部到位;二是城市建设投入多,农村建设投入少;三是工业投入多,农业投入少;四是公务员增资多,农民增收少。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削弱了国家对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加剧了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
对于我国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化改革:
第一,在各级财政之间合理划分收入分配调节事权。收入分配调节涉及各级财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划分事权。由于我国是区域经济极度不平衡的国家,收入分配调节事权不可能相对集中,确定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的调节标准也就不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为此,收入分配调节的基本事权应按居民属地来划分。但考虑到各级财政收入汲取能力的体制性和资源性差异,可把收入分配调节财力支持划入转移支付体系。上级财政可从专项转移支付角度向下级财政拨付资金弥补下级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财力不足。从我国看,为了实现收入分配调节的针对性,中央财政对向省级财政转移扶贫资金时可指定地区和类别。省级财政则可向符合条件的下级财政确定收入调节补助。这种补助额的确定应以各地收入、物价和人口状况为依据,而不必寻求补助标准的统一性。
第二,推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宏观政策,而不能相反地实行扩大差距的政策。政府的宏观政策对收入分配问题能产生巨大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对因市场经济竞争而造成的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应主要是通过税收、工资、生活补贴等经济杠杆来进行调节。现在我国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应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调节政策。对非法收入,政府应该没收。对合法收入应依法保护。如进城民工的工资本来就很低,劳动条件很差,但往往是辛勤劳动一年,却领不到工资的情况很普遍,这说明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扩大了收入的差距。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调节资金支出方式。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以现金补助为主,这种模式在现实情况中暴露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资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充分实现预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阶层部分领取补助金者把钱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上。为此,我国各级财政可建立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的定向补助制度。如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定额义务教育学杂费、水电费、医药费、食品支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补助范围。定额标准确定权可由市级财政掌握,省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调控。
第四,进一步改革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从规范政府分配行为入手,合理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税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应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步伐。针对目前总税负水平偏低、税制结构与税种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十五”期间,可考虑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较全面的税制改革。其中,在税制结构和税种设置上,应合并重复设置和性质相近的税种,尽量集中财政收入渠道。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其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国际通行税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个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主要通过增量安排,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最终实现税负水平合适,税制结构合理,税收种类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建设目标。
第五,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有力的经济杠杆,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问题。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等内容。有条件的农村也应逐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应积极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逐步把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近两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基本保持10%-11%之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几乎与同期财政支付增长速度同步。财政支出应成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主渠道。
第六,在规范劳动收入来源渠道的同时,注意拓宽和保护劳动者获得资产收入等其他要素收入的合法渠道和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其中财产性收入等非劳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尽管如此,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居民的收入构成比较,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构成中劳动收入比重仍是偏高的,而财产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重偏低。这种收入结构表现出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依赖性,也表现出居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这种状况不利于居民收入水平的稳定提高,也不利于发挥分配对生产发展和消费扩张的促进作用。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按照十六大的精神,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从而使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形成“两头大,中间小”的分配格局,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共同富裕的必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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