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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政治经济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资金、技术、人才等都成了市场竞争的焦点。合作社面临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竞争中生存。在这样的背景下,合作社在实现其“服务”宗旨的时候出现了许多的问题。
一、关于“入社自愿”的问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作社的发展,规模要量力而行,尤其是今天的合作社已不是仅仅为满足社员生存需要,而是要在竞争中求发展。因此,合作社社员的数量应受合作社市场竞争力或者说生产经营规模限制,不能无限地“门户开发谁愿谁入”,要有一定的限制。
企业的边界、规模问题是企业理论中的基本问题。科斯对此这样认为,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等因素是企业出现的根本原因。他又进一步指出,企业的边界和规模取决于市场交易费用与企业管理成本的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企业规模将扩大;反之,企业的规模将缩小。把这一理论借鉴到合作社规模的研究中来,可以得出合作社的规模应该是有限制的,不是越大越经济,也不是越小越经济,而要看合作社管理成本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比较。
合作社的规模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以取得竞争优势为标准。选定的目标市场,所处的行业环境,自身的资源和能力,都是影响合作社规模的重要因素。从技术层面上考虑,当合作社所处的行业的生产过程联系比较紧密,生产要素不易分割,合作社的规模从技术的角度看要求适度的扩张;反之,生产过程联系比较松散,生产要素较易分割,合作社的规模则要求适度收缩。但并不是合作社规模越大越经济,规模收益递增的行业,规模扩大有利;规模收益递减的行业,规模收缩有利。
从目标市场角度看,目标市场的规模与细分也影响着合作社的规模。目标市场是合作社所确定的具体的服务对象,合作社的目的是在目标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当所选的目标市场规模较大,要求相应的的合作社规模也要较大,并具有一体化的资源和能力;当目标市场规模较小,要求合作社的规模也相应的较小,并具有较强专业化的资源和能力。
从合作社自身资源和能力看,这是它取得竞争优势的基础和条件。合作社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其在目标市场上有着与众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可以是这种资源和能力的潜力得以发挥。另外,这种资源和能力是动态的,应该随着企业所选择的目标市场的特点的变动而变动。
二、关于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问题
传统的产权理论将所有权视为对财产的排他性的、绝对的支配权。所有者主体拥有所有权所谓的一切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同时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这种理论过分的强化了所有者的权利,经营者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不能形成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
现代产权理论对财产赋予了四种本能,即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认定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主要的财产权能,收益权和处置权是财产的次要权能,是一种连带产权权能,从属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产权包括着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是对物的权利,而收益权则是由以上三个权能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权利,基于那三种权能,是产权主体的最终利益体现。因此,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主体不同、结构不同,最终会影响收益权的不同体现。在合作社里,建立“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是世界各国合作社的通行做法。这种集体产权规定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所有,相应的处置权、收益权也归集体所有。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集体财产虽是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创造的,但各成员贡献大小不同,这样便会造成“搭便车”的现象,贡献少,享受的利益相同;第二,集体财产如果不和社员个人的利益紧密的挂钩,集体财产的消费和流失会无人负责,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关于剩余的分配问题,有的学者提出“最好的合作社是剩余为零的合作社的观点”,这种说法的意思并不是说不要积累,而是提倡先按社员各自的惠顾额返还,记在社员的个人名下,再提取积累,这样的积累就完全可以分割了。
三、关于资本的有限报酬问题
“资本有限报酬”被欧文和罗虚戴尔合作社所提倡,其目的在于防止形成以资本为中心的思想和行为,因此限制各成员持有的资本和数量。合作社运动运用资本的态度是将它看做是服务的手段,而不是主宰者。资本只不过是一种生产要素,所以只能给固定的利息给它。这条原则所体现的观点是资本不应该作为利润的源泉。1937年资本有限报酬ICA委员会认为支付利息并非是必须的,事实上,合作社原则并没规定一定要支付利息。1966年委员会更为清楚表述了这一点:“没有哪一条原则规定强迫要对资本支付一定的利息,原则是说如果利息按资本持有股数计算支付的话,那么一定是有限的、固定的。”委员会还认为有限利息原则不仅适用于合作社规定的最低持股数,超出的部分同样也适用。
我国农村合作社目前的实际情况显示资金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现行的金融体系仍是倾向于城市,农村和农民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取信贷。合作社要扩大规模,进一步发展需要资金。这就涉及到如何对待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包括社员股金之外的额外资本和非社员的资本)的问题。在资本稀缺的情况下,如坚持对外来资本或社会资本的报酬有限,合作社就很难将资本吸引过来。一些农村合作社在这方面也正在进行探索,有的提出“一企两制”,即对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
四、关于如何实现民主管理问题
Paul Lambert曾说;“民主是最为基本的原则。它是合作企业区别于资本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这一原则将一致的被贯彻到任何合作社当中。”合作社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社员的利益,在给定的情况下,社员的利益所需只能由社员自己决定,因此在合作社里必须有民主管理。
目前,按ICA规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方式是“一人一票”。近些年来,由于有些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直接参与的形式该为代表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他经济实体,对合作社投资入股并因此而掌握了一定的管理权;由合作社自身形成的联盟、联合社越来越多,基层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有可能的,但无法扩展到更高层的会议讨论中。在这种情况下,规则与管理方式都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只要这些修改是各成员自愿选择的并且是在公平与尊重的条件下进行的,没有剥夺成员们参与决策、对政策表达意愿的机会,不践踏合作社的原则,就可以进行修改。
有人认为,一人一票原则在一些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经营公司内经营业务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很难实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原则,不利于合作社扩大规模、吸收足量的资本。合作社在坚持一人一票按交易额返还利润,扩大经营规模和吸收资本三个方面的权衡上面临着困难。
五、职业型经理人个人收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与合作社组织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之间存在矛盾
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组织中,社员集所有者、劳动者和管理者于一身,但是,直接从事劳动的职工一般难以具有系统的现代企业管理专业化知识,这又将限制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参与民主管理的深度,且这种决策极易导致失败。因此, 随着合作社的规模扩张和民主管理成本的加大,从合作社成员以外寻找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管理合作社组织,进而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已成为未来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必然选择。
职业经理人的出现是人力资本产权地位不断提升的必然结果,它使得原先依赖于合作社成员自己管理的模式逐渐被打破。从本质意义上说,职业经理人是一个通过经营企业来追求个人经济收入最大化和实现个人社会地位最大化程度提高的自然人。这种目标追求和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目标追求是有很大差别的,兼容比较困难,体现在股份制意义上的“资合”与合作制意义上的“人合”的矛盾,并且,要求这种“资合”和“人合”能够最终走向融合,也是无法简单地通过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来得到保证。
合作社组织内部的职业经理人更多的是从其本身利益出发的,怎样确保他在满足自身利益追求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合作社整体利益和发展前景呢?或者说,当合作社组织的经营重点从为社员服务转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如何能够通过盈利和尽可能高的积累比例来增强合作社的实力,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的宗旨呢?解决这一矛盾必将促使我们从公司制中借鉴某些合理的成份,进而实现合作社组织变革,促进合作社组织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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