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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三十年以来,世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急剧扩张,成为金融市场上一道新的风景线,中间业务已经从单一的办理收付,扩大为包括结算、担保、融资、管理、咨询、衍生金融工具等广泛内容的业务群体。中间业务已经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并列,被称为现代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我国银行业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对于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应对入世后的挑战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内容及特点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内容。一般认为,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而是以中间人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巴塞尔委员会把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划分为四大类:一是传统的中间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咨询、租赁、代理等业务;二是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偿还贷款承诺担保、汇兑担保、跟单信用证担保、备用信用证担保等;三是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贷款承诺和不可撤销贷款承诺;可撤销贷款承诺具有透支便利和信用承诺,不可撤销贷款承诺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循环信用额、回购协议及票据发行便利等;四是创新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贷款利率互换、定期利率协议、金融期货合约和金融期权等。这四大类分别代表了中间业务发展的四个层次,最先进的中间业务表现为创新金融工具的使用。我国目前中间业务的开展还主要局限在传统业务上,各种创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只在少数银行的国际业务中出现。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点
1、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通常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主要依靠银行信誉、银行服务、金融信息,通过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收取手续费和佣金,改变商业银行当期损益和营运成本。
2、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通常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获得收益。因为不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就无法以利差的形式获得收益,而只能以手续费的形式获得收益。
3、商业银行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
4、银行不承担或少承担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2年4月又发出了《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附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被划分为支付结算类、银行卡、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中间业务9大类。到2002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所办理的中间业务已形成了涵盖这9大类的386个品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呈递增趋势。但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在层次、范围、品种和效益等方面都没有达到现代商业银行所要求的程度和水平,中间业务还尚未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支柱业务。
1、中间业务层次低、范围窄。目前开展的中间业务主要是为国家财政和人民银行等办理委托代理业务,为普通客户提供代收代付和代保管等传统中介和一般性服务业务。而金融创新业务开展得却很少,为企业办理中间业务也往往表现为简单的代理和委托,对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机制无深层次的引导作用。
2、中间业务结构单一。除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外,大部分地区的商业银行仅开展了汇兑结算和代理业务,其他种类的中间业务所占比重很小。
3、中间业务发展缓慢,利润微薄,对银行盈利贡献不大。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业务的非商品化,大多数银行没有认识到中间业务对银行收益的重要性,发展中间业务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作为吸收存款,吸收客户的一种手段。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非利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最高不到20%,平均只有8.5%左右,这与近些年来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差距巨大。
4、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受经济基础和区域条件的影响,大、中城市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强,中间业务发展势头强劲,而地(市)县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缓慢;东部沿海及开放城市商业的中间业务发展迅速,西部及边远市县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不同银行间发展也不平衡,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情况好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5、中间业务监管、发展及创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2001年6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范围、市场准入、收费、风险防范、监管等做出了原则性确定。在我国适用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监管,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然而,中间业务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中间业务的发展贵在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中间业务。在业务创新方面,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需求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6、技术和服务手段落后。以电子通讯和计算机技术为中心内容的金融电子化是中间业务发展的技术依托。与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技术服务手段则显得比较落后,科技化程度低。尽管也建立了电子联行、电子清算中心等支付结算系统,但系统覆盖面有限,速度也有待提高;支付系统尚未联网,各家银行各自为政;客户服务系统滞后,家庭银行、手机银行业务难以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除招商银行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外,其他银行大部分实质操作内容不多。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问题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从金融创新的角度拓展新兴中间业务,改变单纯依靠存贷利差获取收益的现象,逐步形成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三大支柱协调发展。
1、开展中间业务要转变经营理念,坚持中间业务与传统业务并重齐抓的经营理念。客户的需求是多样的,只有中间业务与传统业务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赢得市场,有些产品本身就是中间业务与传统业务的结合。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传统业务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要努力做到中间业务与传统业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加强管理创新,形成中间业务的持续发展力。与传统业务不同,中间业务智力投入应多于资金投入。因而商业银行首先应对中间业务管理组织体系进行创新,成立专门的中间业务研究、开发和管理机构,建立起中间业务信息库,进行统一管理和长远规划。其次,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必须加强人才培养,通过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高素质的创新人才的出现。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和业务操作相兼容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3、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并重。以创新金融工具的使用为特征的较高层次的中间业务种类多、风险小、成本低、服务范围广,主要以为客户提供各类新型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方式,具有较强的盈利功能。发展这类中间业务可以在银行内部形成一种损益互补机制,弥补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可能带来的亏损,增加收益,分散和减少资产风险。
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和竞争行为,加强政策引导。中间业务虽属表外业务,但也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度创新,对中间业务的过度竞争、随意收费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规范,为中间业务的稳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5、建立健全金融创新体系。中间业务的发展不仅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创新能力,还依赖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金融中介的每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深化、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为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创造了条件,是中间业务得以发展的基础平台。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创新空间还很大,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体系、提高金融业整体创新能力,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经验和成果,推进中间业务不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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