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一、“霸王条款”的含义
“霸王条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噪音”,是今年“两会”热议的话题,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中国消费者协会把从今年3月开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作为2005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活动的重头戏。全国消费者积极举报在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时遭遇的各种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就是格式合同中订立的条款。那么,什么是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一般条款或约款。为什么使用格式合同容易产生不平等条款,即“霸王条款”呢?主要是由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的,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没有与之就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双方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是格式合同的又一重要特征。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多是在经济上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地位,因而可以将预先由其拟定的反映其单独意志的合同条款强加于他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是指虽然其经济实力不十分强大,但是根据法律或行政权力,它具有行业垄断的权力,它也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由此可见,“霸王条款”是使用格式合同的行业或工商业组织利用行业上的垄断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单方面的合同、声明、通知、店堂告示等形式,制定出具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不得协商与更改,以此规避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并将许多责任强行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的特别条款。此条款又称不平等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中不平等条款。
二、“霸王条款”存在的范围
“霸王条款”不论在我国消费领域还是商业服务领域都能找到其不同程度的踪影。其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商品房、物业、装修服务;家用轿车;维修服务;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住宿、餐饮、停车场服务;民航、铁路、公路、公交服务;教育及各种中介服务;供气、供暖、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商场、超市服务;干洗、照摄像、婚庆服务;农用生产等行业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尤为突出的集中在金融、电信、民航、铁路、水、电、热、汽、房地产、餐饮、商业零售等领域。
三、“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一)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的某些权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
(二)直接限制责任的条款。如在合同中加进某些条款,其内容直接涉及某些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得以免除,此条款即为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不公平条款。例如,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时,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事实上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
(三)赋予供应商的任意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但在某些格式合同中,供应商以某些文句赋予自身以非消费者违约或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的事由,而任意解除、变更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承担合同风险,此为不公平条款。例如,银行《借记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借记卡章程》也提出“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
(四)放弃权利的条款。在合同中,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在法定情况下主张某些权利的权利。但在某些格式合同中,供应方会在合同中规定消费者预先放弃某些权利的条款,消费者一旦签署,某些权利即视为放弃。例如,银行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帐。”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例如,有的购房合同规定,解决房屋争议纠纷的途径:一是协商,二是仲裁,而且必须到售房者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五种途径就被该合同取消了三种。
(六)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某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客户的目的,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必须只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以及就与同类交易有关的事项互通信息的条款。这些条款已超出了合同权利的范围,是对当事人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自由权利的限制,显然是不公平的。例如,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还要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事实上,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垄断行业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北京市某火车站旅客须知第6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1小时办理扣20%退票费,退票金额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核收退票费。显然12元一张的车票退票就要扣去4元,这一规定显然手续费设置过高、不公平。
四、我国“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
(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进程中,计划经济特征依然存在。突出的表现是:1、在法律上赋予特定行业的垄断权还相当多;在经济上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的企业和组织与行政权力相结合,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而这些企业和组织的格式合同中存在许多不公平条款。比如电信、金融、邮政、水、煤气、电力等行业尤为明显。2、我国不少行业均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某些行业至今仍采取政企合一的管理方式,生产者和提供服务者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远较消费者大得多,所以,这些不公平合同条款不仅未受到控制,反而出现日益合法化的趋势。许多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往往能够在某些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中找到合法的依据。
(二)法人制度对“霸王条款”的影响。《公司法》的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法人”、“公司”乃至“跨国公司”这样的团体会导致垄断和专制。这些团体的出现和经济实力的增长,必然在政治经济上对社会构成影响。在司法领域内形成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格式合同的使用,就是这种威胁最直接的反映。格式合同的使用过程伴随着“霸王条款”的产生。
(三)交易成本节约论对“霸王条款”的影响。交易成本节约理论认为,格式合同的运用,当事人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时间和个别交易的成本,并加快了交易,显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例如:保险公司使用了格式合同,顾客只要填写其事先制好的格式合同,交易即可完成;否则,保险公司就要与每个顾客就每个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增加成本。
(四)优势经济地位是“霸王条款”最主要的客观基础。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最主要的是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占有优势的经济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又来源于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垄断。事实上的垄断,是指经营者经济上的强大优势,使其在该行业或该领域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权。例如,民航行业,由于有巨大资金,从而使得许多人对该领域的经营不敢问津,而使少数经济实力强大的财团控制了该行业,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对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拥有的独占经营权。例如,铁路、邮政、电信、电力、水等的垄断经营权,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使得其他主体无法介入该领域的经营,就使得法律许可的主体取得了经营的垄断权。由于事实上的垄断或法律上的垄断,在缔结合同时,均表现缔约能力的不平等或缔约环境的不公正。
五、消除“霸王条款”的对策
(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契约自由。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从2005年4月起,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这对消除“霸王条款”势必带来极大好处。
(二)加强行政监管,杜绝“霸王条款”。对不适于竞争的,政府必须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其进行管制。对所有使用格式合同的组织和企业,必须将其格式合同交由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格式合同不得使用。
(三)强化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防范“霸王条款”。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电脑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霸王条款”要坚决曝光,使广大民众知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消费者发现“霸王条款”要积极举报,让使用“霸王条款”的行业感到巨大压力,以至受到严重惩罚。例如,今年3月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评点“霸王条款”,广大消费者踊跃投诉,其效果就很好。3月3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费者组织联手致函国内四大电话运营商,指出电信卡过期余额应归还消费者,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此后不久,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相继承诺推出小面额电信卡,提供卡内余额转移等解决措施。中国联通还作了将不公平、不诚实的条款拒之协议之外的承诺。另外,作为行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一定要加强自律,不能以大欺小,以强欺弱,不能用狡猾的行为,晦涩的文字,使用无法阅读的小字,不使用模棱两可的表述。要体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在推出“神行车保”新产品之前,主动申请由中消协组织召开消费者座谈会,邀请专家为新险产品的合同条款“把关”,从事先防范的角度,避免合同条款中出现加大保险公司的权利,减少保险公司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把对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排除在合同条款以外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从而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能明明白白消费。
(四)强化维权意识,抵制“霸王条款”。消费者要强化维权意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学习,掌握基本的民法理论知识,能够识别不平等条款,及时向消协、媒体投诉乃至诉诸法律,对于商业领域的优惠措施、店堂告示、媒体广告要看清楚、问明白,避免陷入陷阱。在购物乘车时要索要发票等证据,一旦因“霸王条款”发生纠纷时,要有理有据,以便取得主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