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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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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5期/经营管理/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1/2

作者

□文/韩明武 刘智勤

浏览次数

1797 次

构建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
  提要 国有企业的兴衰,不仅关系到国有经济的生死存亡,而且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振兴的必由之路。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构建有效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探讨,为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概述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述。现代企业制度,一般认为,它是一种以公司制为主体,以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与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它包括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其中,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组织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公司治理结构概述。正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给公司的股东带来了一个问题,股东应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动员、制约和监督公司经理层依法、依德经营的问题。股东如何能在坚持两权分离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来促使管理层为其利益服务,其中包括利用现存和未来的法律制度和其他所能利用的经济激励手段以及社会文化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并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公司治理问题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和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二、我国公司治理现状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实际,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快建立董事会及董事会制度的步伐,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项重大举措。尽管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迈进,但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仍不尽如人意,主要缺陷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上主要体现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性质,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管理体系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体系并重的双重体系。股东大会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假设提前是股东大会的有效运作和股东大会权力在公司权利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而我国的现实是,在我国很多公司(尤其是很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股权结构过度集中,股东大会的制度尚未健全,股东大会未能切实履行其权力机关的职能。
  (二)尽管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已开始发挥作用,但由于董事会的组成规则、董事会的产生规则、以及董事的权力与责任等方面制度的不健全,使公司董事会很难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在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中,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是确保公司利益的关键机制。但由于监事会本身的权力不充分、职权有限,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缺乏专业技术等原因,使监事会普遍流于形式。公司董事、经理的违法经营事件的频繁发生就足以佐证监事会监督的乏力。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的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的目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也是经营者激励机制建设的必要基础。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在于,通过明确出资者、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一般职工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关系。
  当前,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强化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使之体现在对公司运作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全过程中。为此,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构造公司股权多元化结构。
  新成立的国资委将原来分属于各个部委的职能重组在一起,统一由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这有利于强化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在市场性委托代理制下,以产权为纽带,通过市场竞争确立国有企业经营契约,以市场操作方式将国有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渡给具有经营责任约束力的人手中具体运作国有资产,从而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了前提条件。
  产权主体多元化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建立市场性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之一。对于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必然是由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可采取由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共同持股”和“交叉持股”的办法,形成国有产权内部主体多元化;对于处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流动和重组,引入其他经济主体,实现控股或参股,这样既可促进产权市场机制的建立,又可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国有企业主体之间重新配置产权,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以实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产权结构的优化。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保证所有者权益和资产有效运营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构建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使之权力相互制衡,从而有效保证国家股东能真正行使产权所有者职能,使所有者利益不受侵犯。
  (1)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拥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的重要权限,在对经营者的约束中起重要作用。国资委作为国有股权的出资人,应该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选择好董事会和监事会;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使约束机制软化,应该在产权改革中使股权多元化,提高股东大会约束的有效性,降低国有股的监督成本。
  (2)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经营者的选聘权,是对经营者直接而又重要的约束者,为了提高董事会的约束功能,应尽量减少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现象,并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3)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督功能的重要机构,其监督对象为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评级和收入确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会重要设置职工代表和债权人代表,以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并充分发挥其监督优势;要聘请有关专家、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监事,以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方向,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改造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期待能早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具有强劲的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继续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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