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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与政府财政支农力度的加大,农业咨询业会不断发展壮大。但面对我国农业咨询业整体无序状态,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咨询业还将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明确农业咨询业的发展前景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经济学角度阐述农业咨询业的发展和定位问题
根据西方经济理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从而使市场机制难以在一切领域达到“帕累托最优”,特别是在公共产品方面。如果由私人部分通过市场提供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导致休谟所指出的“公地的悲剧”,难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机制本身难以解决的难题,这时就需要政府来出面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此外,由于外部效应的存在,私人不能有效提供也会造成其供给不足,这也需政府出面弥补这种“市场缺陷”,提供相关的公共产品或劳务。
公共经济学理论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而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其特点为:一是具有效益上的外溢性,即不仅社会受益,而且个人也受益;二是或多或少存在着消费上的排它性,即并非本地区全体居民受益,而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居民或企业受益;三是或多或少地存在消费上的部分性,即随着供给范围的扩大,其成本也呈现一定程度增加,因而并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
理论上认为,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其成本弥补方式是由个人或企业对其享受的公共服务支付价格(税收)。由于存在着搭便车使消费者隐瞒自己的偏好以逃避税负的可能性,因此,根据阿罗不可能定理,期望借助于公民投票选举的政治过程来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是不可能的。奥尔森也认为,在大型的社会或团体中,依赖自愿遵从行为,会导致搭便车现象,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无供给。对该类公共物品而言,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是必要的。
而对于准公共产品而言,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则偏离了农民的偏好,产生了无效率的结果。科斯和布坎南也证明了相对于大型社会而言,在小规模的社会中,更可能出现自愿遵循行为约束或自愿提供公共物品的情形,因此,准公共产品应采取自下而上的供给决策机制才能达到有效率的结果。使用者应当支付两方面的费用:一是对其公共品特征的部分应缴税,二是对其私人品特征的部分应交租。即市场机制对该类物品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就该类公共物品而言,政府提供与否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厂商提供,还可以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
二、我国政府在发展农业咨询服务业中的作用
农业咨询业发达的美国、德国、英国、丹麦等国家,按照上述经济学理论形成了本国独特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
与其他国家相比,丹麦的农民咨询服务体系没有任何商业与行政色彩,完全由农民自主经营与管理,并通过向社会招聘人才来完成对农民的服务。在德国,目前主要的推广咨询体系还是政府官办的。在各种农业法案中都规定,农民可以免费享受政府的农业推广咨询服务。
我国农业、农民的弱质性决定了我国的基层咨询服务更倾向于公益性。我国农村分散生产经营的特点又决定了一些在城市中可以由私人提供的产品,在农村则要由政府来供给,以公共产品的形式提供。比如,新技术、新产品。在工业中这可能完全表现为一种企业行为,可是在农村,在一项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之初,由于农民对技术的信任度低,表现为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排他性,造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市场需求不足,推广者面临市场风险,导致推广的困难,但是新产品、新技术对农业生产全局具有战略意义,因此,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需要国家来提供或者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就要求政府针对我国农村、农民的具体情况来划分公共产品的范围。
事实上,农民所需要的咨询服务除了少部分属于纯公共产品外,大部分都属于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因此,政府提供的咨询服务,可以根据其性质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根据准公共产品理论,准公共产品按其公共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中间性准公共产品和接近于市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三类。比如第一类准公共产品政府承担部分可能在60%~80%,第二类准公共产品政府承担比例可在40%~60%,而第三类一般应在30%以下,或以政府贴息的方式来分摊成本。其中农村教育、科研、科技推广示范等应属于第一类准公共产品,而技能培训、技术信息服务等应是第二类。对于私人产品(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则完全收取费用。
但是,农业基层咨询服务收取较高的费用必然导致农业咨询业发展滞缓,其根本原因是农民目前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其对农业咨询的需求,准公共产品的多种供给方式(私人、政府、私人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也发挥不了本身应有的作用。这就决定了目前向农业基层提供咨询服务(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只能是免费的或只收取象征性的费用。换句话说,政府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为农业基层提供咨询方面还要继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这需要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有清醒的认识,并结合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指导我国农业咨询业的发展,逐步形成适应我国农业、农民、农村特点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
三、展望
随着我国农业咨询服务体系的逐步形成以及农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准公共产品(例如:科研、科技推广示范、技能培训、技术信息服务等),可以通过明晰产权的方式引入多种供给方式。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采用公退民进,民办公助的方式,由政府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品供给。当然,不可或缺的是要保证私人资本的产权收益及居民合法的私产以激励私人投入。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引入产权主体多元化后,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已经发生了诱导性制度变迁,大大缓解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是一个三方(农民、政府、民间资本所有者)皆赢的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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