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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5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1/2

作者

□文/贾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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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次

金融业混业经营及未来模式选择
  自1933年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金融分业管制以来,金融分业与混业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尤其在目前,随着金融交易技术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改进,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热衷于兼并收购和多元化经营。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经营制度都转向混业经营。这种经营模式的变革,代表了当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最新趋势。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这种经营体制在上世纪90年代治理通货膨胀和金融秩序混乱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且在我国目前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仍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我国已经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将逐步全面融入国际经济的大框架中,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我国的金融体制不能无动于衷,继续实行分业经营,而是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进行金融业的改革。
  一、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经济学解释
  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动因,主流观点认为,需求方面的因素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全球竞争需要等方面,供给方面的因素有技术革命推动、监管理念及监管体系的变化以及金融产品的丰富。夏斌、吴建武等人认为,如果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出发,利用资产专用性理论解释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关联与互动更为有效。资产专用性越高,资产在不同行业或者业务之间转移的成本就会越高,如果两种行业或业务的生产要素资产专用性程度低,就可以通过合作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银行、保险、信托等的生产要素主要是资金、信息和企业家才能,资产的专用性很低,所以构成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理论支撑。谢平也认为,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和弱专用性,决定了其综合经营比其他行业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控股公司正是发挥这一优势的合适载体。
  李洁从银行制度创新的角度解释全能银行的产生和发展。认为银行制度创新就是一种破坏均衡而又能恢复均衡的力量,全能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无数次银行制度创新过程的结果。银行制度创新与全能银行的发展遵循了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缪尔达尔著名的“循环累积因果原理”,而经济发展就是这些相互依赖的因素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银行的出现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全能银行通过银行制度创新不同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的关键之处在于全能银行的业务与产品范围、组织机构和监管方式,这也是构建全能银行的最基本的框架。
  按照罗伯特·莫顿的关于金融中介的“功能观点”,金融业的行业、金融机构的形式、业务范围和产品是可变的,但金融的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从金融功能看,金融中介和市场机制都是实现金融基本功能的载体,不同主体的竞争优势关键在于比较成本的变化,最优的配置状态是由成本最低的主体提供金融功能,这个过程导致金融结构体制的变化和金融的成长,有助于理解金融混业经营的现象。
  叶辅靖从风险交易和参与成本的概念解释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全能银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然后是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于一身的多功能金融中介,最后是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中介。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主张:市场与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相互替代的方式,二者之间的选择依赖于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与企业内行政管理运行的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之所以选择混业经营,是因为把各种金融业务组织在一起的成本比专业的金融机构的成本要低,即金融企业比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要低,否则则选择分业经营。
  二、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从以上不同学者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动因分析可以看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本身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分业和混业经营道路的选择是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分业还是混业,其核心或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在增进效率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所以我国目前要维持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同时边规范边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放松金融管制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有利于提供多样性的金融服务,增强银行竞争力。成思危认为,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
李扬指出,中国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这种金融业混业的趋势。他认为,银行业从目前的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要在法律上宣布至少要有5至10年时间。其实,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已经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留出一定空间。周正庆说,从中国的情况看,《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贯彻了分业经营的原则,这是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但分业经营并不排斥在法律框架以内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合理交叉。随着中国金融业发展水平、对外开放水平和监管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的新形势,中国的金融法律框架应该研究如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朝着混业方向稳步推进。同时,我国也在一直尝试混业经营,中信、光大集团、中金等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缝隙中已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实践。
  三、我国金融业改革的现实选择
  (一)金融控股公司——我国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对混业经营模式有不同的分类,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大致应分为两类: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夏斌又把控股公司模式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事业型控股公司(即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虽然把混业经营模式进行了分类,但是不同国家的具体经营模式又不相同,即使是属于同一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组织结构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应该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李洁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力量薄弱,需要全能银行加盟,同时传统银行业务的萎缩需要银行开拓新的业务,以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但是风险防范是一道坎,限制了中国全能银行的发展,监管当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决定了中国目前全能银行的发展只能以金融控股为主。叶辅靖从组织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全能银行的代理、道德风险、成本,以及各个部门的协调问题等方面得出,为了选择成本最小化的组织形式,持股公司的形式可能比较适合。也有人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比较晚,相对来说,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规模和实力还不足。因此,应该进行循序渐进的混业经营试点,不妨先在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比较发达的地区,选择一个银行,通过实行银行间以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重组,构建“金融控股公司”。
  谢平等人认为,在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中,可以设立银行类控股公司。可将一些新业务,如基金、信用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及证券托管业务等,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独立经营。这样,即有利于这些新业务的较快发展,也可适当隔离这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之间的风险;同时,针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可以将不良资产归入单独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控股母公司,以使“好银行”上市,“坏银行”可以成为资产处置的专门机构;为了突出上市银行的业绩以及提高基层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对当地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优势和积极性,可以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归入专门的子公司。同时,设立银行类控股公司必须走纯粹型控股公司的路子,母公司不再从事具体经营。
  我国的全能银行之所以采取控股公司的形式,是因为:(1)在持股公司结构中公司分离的法律有助于隔离风险;(2)这种组织模式符合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现状,便于监管;(3)在持股公司的结构合并亏损的会计规定,为控股公司提供了较好的绝缘物。因此,从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仍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模式和银行母公司模式这两种混业经营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在这种局势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现实选择。
  (二)我国未来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格林斯潘认为,监管必须与监管对象的结构相一致。因此,我国金融业的监管也必须与我国目前以及将要改革的目标模式相一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银国际和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还有企业控股的金融企业,如山东电力等。从表面上看,每种模式都有其形成的合理性,但从深层分析,也反映了监管和政策制定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认识的不一致。夏斌认为,我国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以下弊端:第一,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行业的模式,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银行信贷资金随时流入银行下属公司,曾经是造成1993年前后“乱投资、乱拆借”的原因之一。第二,信托投资公司过去的“金融百货公司”模式存在致命缺陷,虽然经历五次大的清理整顿,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三,实业性企业参股或控股多家金融企业,却游离于监管之外,显然是不稳健的。第四,中信公司、光大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公司和金融子公司都受到了监管当局的监管,虽然是比较高级的混业经营模式,但也存在着实业投资太多、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易造成不利影响,以及主业不突出等问题。因此,科学设计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需要考虑上述各种模式存在不足的地方,同时进行监管制度创新、制定新法规和依法对原有跨国公司进行规范。
  在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就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达成共识,联合公布的《多元化金融监管的最终文件》中指出,分别监管的要求仍然坚持,各个监管当局提出的单一资本仍然有效,同时强调不同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当局。
  夏斌认为,适合中国的模式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下属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经营子公司,分别受不同行业的监管当局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也即功能性监管和伞型监管并用的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属的子公司进行功能性监管,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优势,银监会擅长银行监管,证监会擅长证券业的监管,保监会熟悉保险业务等。所以,保留功能性监管部门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全能银行各个关键部门安全稳健的运转。同时,不论全能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如何,对外界来讲都是一个整体。在危机时刻,由于信息不对称,防火墙无论多厚,可能都不起作用,认为银行能彻底排除隔离来自任何附属机构和母公司的风险的观点是不可信的。因此,如果我们想把安全网和纳税人的风险降到最低,必须有人负责总体监管,这就需要伞型监管人。
  2004年6月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起草的合作监管《备忘录》中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将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比,平安集团主要业务性质是保险,就由保监会牵头监管;中信集团主要业务是银行,就由银监会牵头监管。实际上是监管层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的直接确认,也是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先期探索。
  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源整合与内部风险控制问题。有效的资源整合是金融控股公司成功运作的重要基础。进行资源整合关键在于怎样按照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客户的个性化要求,进行人员、财务和业务的整合,向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综合金融服务。要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必须有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中心,实现各机构的资源共享。其次,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存在着复杂的控股关系和关联交易,控股内一个企业的经营困难或危机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给集团内其他企业带来严重风险甚至危机。因此,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严密、严格、有效率的风险管理制度,避免资源过度集中,使财务透明化,让投资者了解金融控股公司每一个子公司的运作情况,同时保障客户的隐私权。
  (二)加强金融监管,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的关系。一方面,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不高,风险监控的内部机制不健全和决策水平较低、风险转移和对冲手段残缺不全,专业化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的缺乏,造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资源积累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外部监管手段落后、经验和能力不足、专业化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的缺乏,也造成外部监控资源积累不足。强化金融监管与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并行不悖的两大趋势。实践证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和银行的倒闭与其经营范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与自有资本的比重、经营战略的选择、资产负债的比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等有着密切联系。目前国际上对银行业监管的重点是资本充足率等关系到稳健经营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而不是其经营范围。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银行制度的改革,为了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潮流,将银行、证券、保险三方面的监管机构合并到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处理好强化金融监管与推动金融改革的关系,改革分门别类的传统监管体制,研究和探索对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全能金融集团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监管方法,建立一元化的监管体系。
  (三)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并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这为我国的金融立法与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研究和借鉴西方各国有关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立法与监管的经验,推动我国金融立法的现代化,是我国金融业改革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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