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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4期/新闻月报/正文

发布时间

2002/1/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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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 次

第三只眼看“引咎辞职”

  这一段时间,“引咎辞职”似乎成了中国打击腐败、惩治庸才官员的又一有力手段,一时间,各地行政司法机关纷纷出台各种引咎辞职的规定。这些,的确形成了一派鼓舞人心的气象。对于那些只想当“太平官”的官员来说,“引咎辞职”的规定打破了“为官能上不能下”的传统铁饭碗,结束了他们可以无所作为的“好时代”。“引咎辞职”制的提出,可以说是长久来干部任用制度的重大变革。
  但是,仔细一琢磨我们会发现,这一热潮的背后实际隐藏了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首先,“引咎辞职”这一内在监督机制的运作缺乏具体的规范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官员应该引咎辞职?由谁决定他可以辞职?一般来说,“引咎辞职”意味着“辞职”是官员自我主动的行为。实际上,这个主动是官员在一定的标准下做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但这个标准由谁来制定?由谁监督?其监督的依据是什么?在西方,桃色新闻,金融危机,涉嫌违法等等,都会导致官员辞职。而在中国,没有这样的传统,所以“引咎辞职”一旦具体落实,恐怕会鱼目混珠,凭感情和热情办事。
  纵观各地制订的应该引咎辞职的各种情况规定,堪称五花八门。因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能完成岗位任期内工作目标与任务的;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数超过30%的;所在单位连续两个年度任期内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对下属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有的地方干脆简单省事,一句话,“做出不符合领导干部身份的事情的”。更有一些省市规定:“完成年度财政收入任务90%以下的乡镇,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和该乡镇的税务机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蹲点该乡镇的市领导,包点负责的市直机关主要领导也要承担责任。
  看样子,如今领导干部的任务很是艰巨。首先,要担当起下属“父母”角色,管教好下属们不要违法违纪。在管教中,领导干部须注意方法,不能伤害上下级的和气,否则将在民主考察中以“不称职”而下台。其次,这些不大不小的领导干部必须完全兑现上级指派的工作指标,否则,必得“引咎辞职”。再次,领导干部还必须照顾领导班子的和谐,一切以和为贵,否则,被告“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既失面子又丢饭碗,大大的划不来。更要命的是最后一点,即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注意其领导干部的“身份”,明白自已不是普通人。
  可是,让人困惑的是,我们行政和司法的原则是什么呢?如果达不到指标就引咎辞职的话,那么全国的领导干部在1999年都得辞职,因为上年的全国的GDP增长率未达到预定的8%;上级的财政收入指标必须兑现,那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呢?很有可能会令下级领导作假账,报虚指标,以数字体现政绩。如果“引咎辞职”是以民意结果为标准的话,那么领导干部极有可能为了得到较高的民主评议成绩,而不断片面的寻求单位利益和“职工福利”,而在司法机关,如果像某位法院院长指出的“如果年终院长述职报告全院有三分之一的干警没有通过,一定引咎辞职,”那他可能会忘记司法的最高准则应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司法公正为目标,而是以单位内群众的意见为依据。更有可能的是,这种引咎辞职的规定还会为某些领导干部所利用,他们会只以“引咎辞职”了结其违法违纪的行为,逃避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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