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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汽车开始走进百姓家庭,成为居民消费的一个新热点。所谓汽车贷款保险(简称车贷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履约保证保险,即被保证人(借款者)根据权利人(银行)的要求,请求保险人(保险公司)为自身信用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形式。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致使银行受到损失,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该险种一经上市,银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收益已越来越不相适宜,使这项业务逐渐陷入了“尴尬”境地。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为车贷险的致命伤,信用危机也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还没有停办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开始明显收缩。从总体环境看,车贷险淡出市场,是社会消费信用环境不成熟所致。那么,除此之外,作为市场的主体,保险公司由热衷这一业务到抛弃这一业务,是否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车贷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信用体系的缺失。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中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原因。根据汽车贷款保险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结论将被银行视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保险公司很难全面、及时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导致风险控制失效。因此,没有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持,是我国汽车贷款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二)保险公司为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1、一些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为了争抢业务,部分分支机构将总公司经过一定标准和数据研发的、报经保监会备案的车贷险条款与银行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随意加以更改,扩大了保险责任。比如规定逾期3个月不还款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付责任等。2、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绝对免赔率,一般在15%左右。而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违规协议却将这一免赔率去除了,由银行担当的一块责任和风险也完全转给了保险公司,从而使银行放松了审贷的责任心和要求,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保险公司为争抢业务,还向银行及经销商支付高额手续费,并且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有的手续费竟高达30%~40%,影响了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能力。3、有的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程序混乱。不按程序办理业务,导致管控薄弱,风险加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按监管机关要求的经审批的单位才能做兼业代理的规定,一些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也在做此项业务。
(三)汽车按揭的门槛降低,给汽车按揭坏账以可乘之机。降低汽车按揭门槛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对象逐步由高收入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四)车贷险业务还有一些不易规避的系统风险。比如,汽车降价速度快、幅度大,一辆新车两三年后的价格有可能跌到比贷款还低的程度,这就使部分购车者宁愿把汽车这个抵押物赔给银行,也选择不还款。与此同时,汽车骗贷行为也日趋严重,案件大幅上升。目前车贷官司主要有三类:一是贷款者将车辆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二是将还车贷的钱挪作他用。三是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
二、促进车贷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应与各相关机构合作,实现风险共担机制
1、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际上,每个保险公司都有信誉较差客户的不良记录,正是由于缺乏信息共享制度,才使得其中一些信誉较差的客户有机可乘。因此,应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泄露各家保险公司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相互间共享这些客户的相关资料与信息,尽量杜绝违约风险的再次发生,从而减少经营风险。
2、保险公司应与银行合作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审核制度。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改变银行过去的一些做法。例如,有些银行只要看到保单就放款,而对贷款人身份资信等很少甚至不作考证,一旦发生违约风险,就依靠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银行也要对消费者资信的审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做到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
3、可考虑将经销商也纳入风险共保系统。经销商如果责任意识不强,把关不严,内部个别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参与合谋骗贷,这将给骗贷者提供极大方便。尽管经销商原来不承担车辆卖出后的任何风险,但如果经销商能与银行、保险公司携起手来共担风险,这无疑有利于车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自身经营风险的管理
1、应控制该险种的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保额越高,保险公司的风险就越大,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保险额度应控制在20万元—40万元之间,对于保额太高的车型,在承揽业务时,应当控制甚至规避。贷款的最高额度应控制在抵押汽车市场价格的50%—70%左右,首付比例应控制在50%左右。还贷期间越长,汽车贬值的程度就越大,风险就越大,因此,应不做5年(或以上)的按揭贷款保证业务。在险种设计时应加入一定的免赔额,以便使共保系统内各机构明确责任,共同承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
2、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盲目追求保费、忽视潜在风险的短视行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调查;进行专业化经营,设立专门的汽车信贷部门来从事汽贷业务,将具有多年从事车险业务经验的人才吸纳其中,在审批时严格把关,将管理风险降低到最低。
3、应尽快建立汽车消费贷款的相关法律政策,使信贷行为有法律、法规支撑,从而减少因借款人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合理、合法地规避风险。
三、总结
我国目前的车贷险业务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保险公司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严格控制。在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纷纷退出这一市场的时候,国外一些实力较强、管理更为先进的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却已开始着手进入这一市场。随着国内汽车业的进一步发展,汽贷市场的前景也将越来越广阔。从长远的就角度看,车贷保险业务必将会成为银行和保险业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在机遇与挑战面前,保险公司不应因噎废食,而应该以更为科学和务实的态度,不断完善内部与外部的管理体制,强化行业内外的合作,使车贷险业务逐渐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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