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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5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1/2

作者

□文/刘 丽 王心刚

浏览次数

2059 次

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美国会计准则一直被认为是完备和先进的,被许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然而,安然事件一爆发,美国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便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批评,会计界更是兴起了一场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争论,也就是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孰优孰劣之争。
  一、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比较
  (一)基于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制定的会计准则模式的比较。一般认为,美国现行的会计准则是“规则导向”的,而国际会计准则是“原则导向”的。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到底有什么差异呢?以规则为基础的模式试图详述每一种假定情景下恰当的会计处理,使得任何情况下所适用的会计方法都是直接确定的。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仅对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提出应遵循的原则,不力图回答所有问题,也不对每种可能情况提供详细规则。以下列表对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下会计准则进行比较。
  (二)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利弊分析。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准则模式问题亦是如此,两种导向各有利弊。
  1、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严密、完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需多少会计职业判断,而且可减少公司交易设计的不确定性和注册会计师与其客户的纷争,另一方面也便于证券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监督。但是,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也有其致命的弱点。不仅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而且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安排”和“组织设计”轻而易举地逃避准则的约束,最终导致重形式轻实质的情况出现。
  2、以原则导向制定的会计准则,由于只制定了各有关经济交易的通用会计准则,而没有对具体的经济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准则体系有较大的灵活性。对于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来讲,更容易理解和应用,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在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或审计时,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或其他内容来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财务报告反映的是交易的实质而非其形式,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由于这种模式只规定了通用原则,会计人员可以对新出现的交易事项做到快速反应,审计人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审计出虚假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高会计的信息含量。
  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以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缺乏具体规定,要求公司会计师更多的运用会计职业判断,而不恰当的职业判断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因为会计职业判断并不单纯是一种技术手段,不同的判断将会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也就是说,会计职业判断是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职业判断结果将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使得一部分主体获益,而另一部分受损。鉴于会计职业判断的经济后果性,我们在确定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之前必须对会计职业判断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关于我国会计准则模式的思考
  (一)我国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仍坚持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重。具体而言,我国会计制度近乎于规则基础模式;我国会计准则中则结合了原则基础模式和规则基础模式,其中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项目的定义、会计报告的要求等,虽然需要大幅的修订,但是可以视之为偏向原则基础模式,而具体准则采用“准则+指南”的形式,更偏向规则基础模式。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并非纯粹的原则基础模式抑或纯粹的规则基础模式,而是二者的结合。
  从原则导向准则适合的环境因素去分析,我国目前不适合美国“激进式”制定模式变迁道路。下面对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特点进行分析。
  1、会计的文化环境。我国的文化环境所崇尚的是集体主义,人们规避不确定性的程度较大。从会计的文化环境角度不难理解,我国的会计人员所偏好的是按部就班的会计制度,他们对制度的具体性要求较高,故而我国的会计规范中规则基础型的会计制度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2、会计职业界的人员素质。我国会计环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企业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较差。而原则基础准则模式要求会计职业界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看,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会计人员学历较低,其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很难适应从会计制度向原则基础准则的转变。从职业道德水平看,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诸多造假恶性案件的出现也说明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那么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极可能加剧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种职业判断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的状况下,建立在高度依赖会计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能否有效实施十分令人怀疑,其所生成的会计信息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3、会计职业界的风险过低。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应用基础是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之上的。与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诉讼成风、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极大的现实相比,我国会计职业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过低。虽说新修订的《会计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惩治措施,但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有关会计人员执业风险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一方面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对各种违法行为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解释。另一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也缺少对民事责任的界定,在现实操作中,对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弱化。所有这些都很容易导致职业道德水平原本就有待提高的会计职业界更有可能在进行职业判断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操纵,从而更易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我国的现实选择。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更符合准则的发展潮流,但处于转型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宜全面转向原则基础准则模式的,适当的规则会使原则导向更具有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结合的会计规范形式还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持续存在。因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最为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充分研究我国会计环境的具体特点而“量体裁衣”,在考虑原则基础准则和规则基础准则的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对两种会计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并对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抛弃。可以走一条原则和规则相结合的中间道路,尽量重原则一些,轻规则一些。在这个指导思想下继续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建立一套公认可靠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此作为会计准则的指导。准则制定机构要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制定人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制定过程要执行充分程序,解释和运用要保持严格的一致性,以实现准则制定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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