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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5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1/2

作者

□文/李 萌

浏览次数

4286 次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顾名思义是监督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存在于组织内部的监督评价工作。一项监督评价工作离开独立性就不能称之为审计。独立性能够使内部审计师做出公正和不偏不倚的裁断,有利于内部审计的正常实施,独立性对于有效的内部审计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部审计组织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在组织、从事关系和经费来源方面都隶属于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经济利益也与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它只能是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即单向独立。
  一、内部审计的现状
  为方便阐述,本文只介绍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状况。
  (一)国外内部审计的状况
  1、组织机构的设置。一般企业均设置独立的内审组织,只是负责的机构或领导机构不同。有的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有的受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的共同领导,当然也有一部分企业并未设置独立的内审组织,他们或者由审计委员会直接从事具体的内部审计业务,或者指定执业会计师进行内审工作。相对较好的内审机构是在董事会下,既设置审计委员会又设置内审组织,而内审组织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这样能满足总经理和董事长双方面的监督需要,保持内审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人员人事上的任免。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有的由董事会任免,有的由总经理任免,有的由股东大会任免。内审人员由总经理任免,其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的前程操纵在总经理的手上,独立性难以保证;由董事会任免内审人员,情形会好些,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独立性仍无法保证;若大股东能保持稳定的话,由股东大会任免内审人员是最好的,此时内审人员能享有很高的独立性。
  3、审计范围和内容。内部审计不仅进行适当的财务审计,而且注重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价,同时广泛地进行经济合同审计、电算化审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内部审计以经济效益审计为主,注重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现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审计权力。内审组织有权取得审计所需的一切资料和实物资产,并且具有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内部审计没有处理权,对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只能上报,并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中国内部审计的状况。我国的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实践环节还处于不断摸索总结阶段。
  1、组织机构的设置。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组织,并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于实际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形式各式各样,内部审计组织的设立方式也千差万别。现存的设置方式主要有:总经理领导型、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型、总会计师领导型、总经理和董事会共同领导型、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型、股东大会领导型、监事会领导型或总经理与监事会共同领导型。
  2、内部审计人员人事上的任免。我国对内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在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只作了笼统的规定,即“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内部审计准则草案还规定其任免“应当征得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的同意。”实际上,目前企事业单位中的内审人员是由本单位任免的,削弱了内部审计人员及机构的独立性。
  3、审计范围和内容。尽管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草案以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和任务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内审工作的需要,以及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等原因,致使内部审计工作很少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预决算审计、投资决策审计、经济合同审计等经济效益审计。
  4、审计权力。我国赋予内审组织的审计权力,不仅有检查权、建议权和反映权,而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还指出,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乱纪、损失浪费的行为和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和批准,可以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另外,还规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部门和单位可以授予内审组织经济处理、处罚的权力,这是其他国家很少有的。
  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是单向独立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应是超然独立的,并且不受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干扰、制约和束缚。内部审计在对所属部门或机构进行审计时,由于其本身并不参与这些部门或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在组织上也不受这些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所以能够保持其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但是由于内部审计审什么、怎么审、审计结果如何处理、审计建议能否落实都要受本单位领导的制约。这就决定了其独立性是有限的,是相对独立,是只独立于被审计机构或部门的单向独立。
  (二)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及改进措施
  1、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
  (1)内部审计机构应是部门或企业中从事审计工作的独立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不应经管企业的钱财物资及账目,不应参加直接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承担经营责任。只有置身于具体的业务活动之外,才能保持内部审计的客观公正地位,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组织地位的高低,标志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立既适合自身客观条件,又能充分保证内审独立性的内审组织设置模式。不管采用哪种模式,最好将内部审计组织设在各职能管理部门之上,这样才能赋予内审组织更高的独立地位和权威性,更有利于其开展工作。
  (3)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本身在企业中的位置也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领导关系上要提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在领导关系的选择上要考虑审计活动与业务经营活动的关系,与财会工作的关系,以及与其他管理工作的关系,尽量避免一人既领导财会工作又领导审计工作;既领导某项业务活动又领导对这项业务活动的审计。否则,就容易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1)我们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量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最好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任命,人选可以由总经理或厂长提出,以避免总经理或厂长对内审人员的操纵。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内审组织负责人应由监事会任命;对于股东能保持相对稳定的企业,应由股东大会任命;其他类型的企业可由董事会任命。
  (2)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要通过组织地位和客观性来实现。组织地位在前文已作阐述。客观性是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时应保持的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做出判断时不应该顺从他人,不作重大的实质性让步。
  (三)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1、建立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现在我国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的大力扶植下,已经开始步入发展阶段。此时迫切需要依靠行业自身的力量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内审自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内部审计的经验交流,培训内部审计人员,组织注册内部审计师的考试,制定内部审计的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
  2、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协会要制定适合内部审计特征的职业准则,以此来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保证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
  3、加强内部审计的立法工作。只有对内部审计进行立法,才能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保障。
  三、总结
  随着企业的发展,控制层面的加大,对内部审计的需求除此以外逐渐增强。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功效有赖于其独立的程度。审计的独立性越强,越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所以,企事业单位关注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增强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从而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其检查、鉴证、评价和建设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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