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86期/市场营销/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2/1

作者

□文/邢 丹

浏览次数

1841 次

加入WTO后的反倾销问题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所谓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由于倾销本身是一种价格歧视,它破坏了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来自别国的倾销行为均采取了坚决反对和禁止的态度,于是出现了反倾销行为。但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常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用作贸易保护的手段。发展中国家因此深受其害,因而极力主张重新谈判,但发达国家不予响应。可以预计,这种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将会越来越激烈。
  一、反倾销是现代自由贸易的保护规则
  在现代自由贸易条件下,倾销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更是一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GATT和WTO正是充分注意到了这种倾销行为对自由贸易历史的与现实的重大影响,才明确赋予了各国抵制倾销以适当保护本国经济的权利。对此,GATT第6条明确宣布:“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威胁,或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GATT所制定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每个缔约国都要遵守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和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的GATT规则,实现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与透明化;每个缔约国都可以根据GATT的规则对其国内市场尽力实行保护,以在得益于国际分工与国际市场的同时,维护和扩大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
  二、我国反倾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倾销法存在的问题。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简称《条例》)。在反倾销部分,主要是规定过于简单、抽象、模糊,对于当事人来说透明度不高,与WTO的规则不完全相符。如没有明确规定低于成本销售的含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太抽象,对“国内产业”的定义不完善,未对相关产业作出具体说明等等;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立案的主体不明确,审理案件的调查机构不确定,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公开程度不够,在调查程序上缺乏一个严格而确切的时间表,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等等。《条例》并没有详细说明政府和相关机关之间的权限,导致有关机构的协作性受影响,效率降低,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2、我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在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反倾销应诉经验可能比较丰富,而对处理我国企业投诉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则缺乏经验,从而影响到我国产业的保护。虽然我国政府在减少专向性补贴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但依然大量存在,容易授人以柄。二是有关服务中介机构在反倾销也存在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商会、行业协会有哪些权利,造成我国企业在对付外国产品倾销时,常常不能团结协作。
  3、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时存在的问题。一是我国企业在应诉时的态度不积极,方式不正确,或忍气吞声,或自动退出市场,或与外商合资。令人担心的是由于中国企业的这种态度,导致了中国产品被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而这种可能性的提高又诱发外国企业更频繁地申请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投诉并导致反倾销调查。二是企业的信息渠道不畅,经常出现一些企业苦于没有资料而无法在应诉中获得胜诉的情况。三是与进口商联系不够。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我国的企业,还包括进口国的进口商。四是其他问题。主要包括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应诉机制,在有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应诉中存在着应诉者出钱,而胜诉成果却与非应诉者共享现象,打击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国内市场不规范,一些中小企业出口低价竞争,最后造成受害的却是国有大型企业;反倾销方面的预警机制不完善,经常是外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才发现问题。
  4、“入世”后仍存在“入市”问题。我国虽然已经成为WTO的成员,但确是以“非市场经济”或称国家控制经济的身份进入的。在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的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目前已有新西兰、南非和东盟从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三、解决反倾销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积极有效地应对反倾销,应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入手。就政府来讲,主要是从宏观上为外贸出口企业的健康、公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具体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利用好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必须由我国政府出面代表我国企业的利益,通过政府间谈判协调和企业的积极应诉,改变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中的被动局面。
  第二,加强出口的宏观指导,实现出口战略转型。目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实行低价竞销策略,产品又往往过分集中于某一市场,这样极易引起国外的反倾销。对此,国家要加强宏观指导和调控,防止企业各自对外降价竞销,同时要引导出口企业实施战略转型,从低价策略转移到技术创新、品牌推广以及产业重组等创造高附加值策略上。国家可以通过行业、商会、协会制定相关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并通过提供咨询等服务及时引导企业调节出口数量和价格,尽可能将倾销的隐患消除在境内。
  第三,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并且构建中国反倾销的法律体系。逐步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收集信息,提供咨询,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首先,积极应对是首选。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那么涉诉产品可能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反之,如果对倾销投诉不闻不问,只能被动挨打。其次,企业应努力争取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中国加入WTO后,现在一些发达国家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已开始松动。如澳大利亚已经承认我国决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允许单独的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则允许单个行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再次,企业应走国际化的道路,生产科技含量高的高附加值产品,致力于自己的专有技术和专利的研发和设计,开创自己的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开展厂泛的品牌战而不是价格战,这才是避免反倾销的有效途径。■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47523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