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权益结合法的固有缺陷使得这种方法在很多国家被禁用或取消。对此,有些国内的学者主张我国也应该取消权益结合法统一采用购买法。然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这种做法显然有失妥当。本文就权益结合法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应用谈几点看法。
一、权益结合法的弊端
1、提高利润指标。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一般会低于市价,如果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并购是按较低的子公司的账面价值入账,就可能立即得出较高的报告受益,但这只是由于合并而不是由于合并后的经营成果。并购时采用购买法合并后企业会承担巨额的摊销费和折旧费。为了追求账面利润最大化,收购方就会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给予考虑,购买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正,就越可能选择权益结合法,而且差异越大,可能性越大。
2、利润被操纵。账面价值、报表数据容易被人为操纵。合并前按并购者的意愿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追溯调整,除影响企业合并后近期财务状况,权益结合法还为合并后的利润操纵留下很大的空间。因为权益结合法不确认商誉,完全按账面价值计价,并购方很可能对换入企业的资产出售获取利润。如正常情况下,流动资产增值部分合并后一年转为利润;尤其是换股合并后,被并企业整体性出售会获取巨额利润。
3、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合并的部分成本。投资者不会使用会计政策差异对企业未来会计盈利进行调整。若采用购买法,投资者往往可能因为盈利水平降低而对收购企业的股票价值作出负面评价。正因如此,合并方原有股东有动机制造企业合并采用权益购买法,防止股票价格下跌,保证在二级市场上获利。
二、权益结合法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至今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实务中主要参照《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上述规定都没有考虑股权交换合并,只在合并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合并可以使用权益结合法,但实践中已有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的实例。从现实情况看,权益结合法在一定范围存在仍有其合理性。权益结合法更适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加入WTO后,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内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企业采取合并的形式来改善经济状况已达到规模经济,权益结合法在其中起了关键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合并不都发生在上市公司间,没有市价可以参考。我国证券市场非流通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我国资本市场是否达到弱势有效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上市公司流通股是否能反映企业价值仍值得怀疑。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公允价值标准由于不具可行性而不被提倡,如果被并企业规模较大,资产较多,对其可辨认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的难度较大,费用也高,而且容易带来盈余管理问题。
其次,从实务上来说,权益结合法要比购买法简便,易于操作和掌握,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在我国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之法,能较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权益结合法下,只要将参与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直接加总就可以了;而购买法则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再次,权益结合法能避免在合并日形成的商誉由于以后各期的摊销或商誉的减损测试而给企业利润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了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而导致以后各期较高的摊销费用,以及购买法下被并企业当期利润不能并入合并后的利润表带来的利润减少。
最后,如果取消权益结合法,会影响新兴行业的资金注入,从而影响新技术的发展,还会使许多能产生积极效果的并购交易无法完成,对股东失去吸引力。
三、对权益结合法应用的几点建议
鉴于权益结合法固有的缺陷和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必须予以规范。
1、不要盲目追随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实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分别不同情况对待,严格限定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的分类主要是从资产构成来看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无形资产占了很大比例,有必要对此类企业区别对待,如规定无形资产在多大比例以上者不得使用权益结合法,或者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应用此法。
2、要求详细披露权益结合法对当期及以后年度会计盈利的影响。如应当披露收购的理由,收购价格的合理性,影响计算折股比例的因素,最重要的是要披露合并业务的盈利,要与来源于经营活动的业绩分开揭示,避免企业操纵利润。
3、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健全我国资本市场,实施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使得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得到保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购买法的实施创造条件,毕竟购买法是大势所趋,我们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