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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如果在正常贸易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至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而对出口国的产品采取的征收反倾销税等的抵制措施,是WTO允许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其初衷是为了限制、抵制倾销以维护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和公平贸易。但是随着各国进口关税的不断减少,非关税壁垒措施的逐步取消,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纷纷采取措施,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所抬头。尤其是西方各国,其利用甚至滥用反倾销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片面保护本国效率低下产业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反倾销措施已成为它们控制进口,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法律武器。
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地遭到反倾销调查和起诉。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其盐类反倾销以来,截至2003年10月3日,全球发起的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共有540多起。在2001年,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占当年全球案件的15%,到2002年上升至17%,被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为36起,列全球首位。其中,欧美是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有专家预测,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到2005年将达到高峰。
一、中国产品为何屡遭国外反倾销
(一)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加强,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标。近20年来,中国外贸出口迅猛增长,年均递增近13%,高于全球贸易同期增幅近一倍,这种高速增长难免引起部分国家和别有用心的人的恐慌。在可预期的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还会增加,因为在全球性经济不景气的今天,有竞争力的中国出口商品很容易招致贸易保护主义行动。
(二)歧视性的贸易政策是被诉倾销的主要原因。根据WTO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15年内,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采用“替代国”制度,使我们的出口面临着新的不确定性。在替代国的选择上随意性很大,常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不具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商品的正常价值,夸大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致使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受到出口数量限制。
(三)国内企业的无序竞争为国外提出反倾销提供了口实,这也是我国企业屡屡遭诉的重要原因。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问题是我国一些企业行为不规范,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往往是得知同行在某一国际市场出口获得成功便蜂拥而上,结果导致出口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地方政府把赚取外汇放在优先位置,中国各地的出口商受这一政策的刺激,在海外市场展开相互激烈的竞争。
(四)应诉不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中国公司不愿意回应反倾销指控,他们也不具备如何对付这类指控的基本知识。许多中国出口生产商是中小型企业,他们缺乏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必要信息和能力。由此在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滥用反倾销等手段阻碍中国产品进入。
二、我国企业和政府应对反倾销策略
(一)构建完善的反倾销立法与执法体系。解决市场经济地位、加强立法是防止被诉倾销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反倾销立法滞后,在适当时机应制定《反倾销法》,从而提高其法律层次。同时,在反倾销执法机构设置上,我国目前的做法是由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共同行使,权力分散,效率低下。在反倾销调查人员数量上,我国目前是势单力薄,不足欧盟的十分之一,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有200多人;美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官员有300多人。我国应适当增加反倾销执法人员数量,同时加强其业务水平。
(二)给反倾销安上预警装置。针对中国出口和进口贸易中的状况,在进口方面,国内为了免受外国进口商品的冲击,我国必须确实建立进口反倾销预警机制,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家和地区市场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建立预警模型,快速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对国内产业保护的速度、效率,以有效保护我国产业安全。同时,中国作为遭受反倾销最为严重的国家,迫切要求建立出口反倾销预警机制,向企业提供准确的国际市场情况、对各国市场的出口状况、各国具体贸易法规、政策等情况,使国内厂商免受外国的反倾销调查,或者及早做出应对反应。
(三)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反倾销工作技术性强,需要掌握法律、外语、外贸、财务等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扭转我国企业人才匮乏的不利局面,政府、企业、律师、行会要分工协作,从战略高度出发,抓紧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员,进行集中强化培训,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队伍。
(四)企业要敢于积极应诉。在反倾销上,目前国内企业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消极对待,无所作为;一种是勇于行动,积极应诉。可惜的是企业在遭受反倾销时,大多采用前者。据统计,在2000年以前,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反倾销诉讼,国内无人应诉。
(五)注重产品的国际市场营销,防患于未然。当进口方对我提起反倾销投诉时,我方企业应从容面对,据理力争,争取有利于我方的裁决,但毕竟打官司是一件耗时、耗力、费钱的事情,尽量避免被他国反倾销才是上策。一方面通过加强营销管理,综合运用国际市场营销策略。企业应以市场需求和顾客满意为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增加商品自身特色,突出产品的差异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建立有别于进口方生产商的营销渠道,采用适当的促销策略宣传、推广产品,从而体现商品的综合竞争力,而非仅仅是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可转换国际市场进入方式,从“出口进入”过渡到“投资进入”,到有关国家和地区投资建厂,在当地生产、当地销售,这样能有效地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
(六)转换市场进入模式。鼓励企业从“产品进入”过渡到“资金进入”,以有效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我国应鼓励一些有条件的企业主动出击,到有关国家和地区投资建厂,当地生产,当地销售。同时避免出现仅限于简单组装产品的现象,使产品的新增加值达到一定比例。因为欧美等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反倾销规避和反规避的内容,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同样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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