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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7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2/1

作者

□文/王红莲

浏览次数

2442 次

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方式探讨
  提要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财务不健全企业,采取计算机核定定额的管理方式,实现定额核定过程中数据采集标准化、指标系数标准化、核定流程标准化,进而规范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核定工作,减少核定过程中的人为主观因素和随意性,实现核定定额的科学、合理、可行,从而强化税源监控能力,公平税负,提高个体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实现“科技加管理”的目标。
  一、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涵义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征收方式。
  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指在税收信息化的支撑下,在征管软件运行完善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财务不健全企业,借助于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对数据进行自动计算、筛选、排序,实现数据采集标准化、指标系数标准化、核定流程标准化,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核定工作,减少核定过程中的人为主观因素和随意性,实现核定定额的科学、合理、可行,从而强化税源监控能力,公平税负,提高个体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实现“科技加管理”的目标。计算机核定定额应遵循保本经营原则、税负公平客观原则、指标取值科学化合理化兼顾方法的可行性原则、指标相对稳定原则和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原则。
  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基础
  (一)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推定课税权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理论基础。所谓推定课税权是指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因某些原因无法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税税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运用一定的推定方法,估算纳税人的税基并据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权力。推定课税权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国家或政府的财政利益,实现税收公平,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弥补申报纳税制度的不足。
  推定课税权与课税权有着区别和联系:首先,课税权是源于统治权中的财政权,属宪法上的法定权力,对应于全体社会成员依法纳税义务,权力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税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课税的职权;推定课税权则是因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客观需要而依税法明示产生,它是一项旨在有效实现国家或政府课税权、实现正当公平税赋而由课税权衍生的专属于税务机关的权力,对应于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义务。其次,从权力性质看,课税权是国家或政府独享的优越权力或公法债权,权力的触角可以伸向社会经济生活的任何角落;而推定课税权是税务机关基本职权之一—税款征收权中所内含的一项税务行政权力,属附随性权力,其行使范围仅限于纳税人不提供纳税资料或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其所提供的纳税资料准确确定其应税税基和应纳税额的情形。因此,虽然两者都是一种“侵犯”社会成员财产权的公权力,但推定课税权以法定课税权为自身存在的依据,假设国家或政府对某些社会成员的课税权被取消,或时效已过,则该推定课税权也不复存在。
  (二)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经营费用倒推算出营业额的方法核定;
  (5)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以增值税定额核定为例:依据财务会计等式和增值税计算公式,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根据纳税人经营费用倒推出理论上的增值额,由此计算出纳税人应纳税额。
  1由:利润=收入-成本-费用
  可得:利润+费用=收入-成本
  即:利润+费用=增值额
  当公式中“利润”趋于0时:费用=增值额
  2依据增值税原理: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7%或13%)
  因此:增值税=费用×税率(17%或13%)
  3核定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17%或13%)×(1+调整系数)
  核定销售额=核定应纳税额÷征收率(4%或6%)
  三、增值税计算机核定定额实现方式
  (一)流程设计。计算机定额测算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流程。(如图)
  (二)定额核定方法
  1、费用倒推法:指根据保本经营原则,用纳税人经营费用倒推、测算出纳税户增值额,通过相关系数指标进行调整后,测定出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的一种方法。
  2、成本费用法:指依据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在已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机出纳税人销售收入的一种方法。
  3、费用估算法:指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统一的相关最低或最高指标,估算出纳税人经营费用,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推算出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额,从而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是费用倒推法的延伸。
  4、其他合理方法:包括直接经验法等其他合理、可行的方法。
  (三)指标系数的设计
  1、科学、合理地划分纳税人经营路段。保证某一路段上纳税人经营情况相近,有利于确保同规模、同经营地址的纳税人核定定额横向公平,为确定定额核定所需相关系数奠定基础。
  2、纳税人经营情况调查。对个体工商户月份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是定额测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是确定该系统基本指标的数据来源。
  3、经营路段系数。路段系数反映每条路段或地段(片)地理位置的不同,即各路段的经济繁华程度对营业收入和税款核定的影响程度。
  4、行业系数。行业系数反映不同行业的毛利率水平的差异,对核定税款的影响程度。
  5、经营面积系数。经营面积反映纳税人经营规模的大小,是核定定额具有不可或缺的影响因素。
  6、经营年限系数。经营年限系数对核定定额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试营业户(或新开业户)和老经营户。由于新开业户在经营经验、固定客户等方面与老经营户有一定的差别,对实现的销售情况影响也不同,因此要考虑确定一个调整系数。
  7、淡旺季调整系数。对于核定定额户来说,某些货物在不同的季节其销售量和销售额会有较大的差别,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系数进行调整,以保证核定定额的真实、客观。
  8、商誉调整系数。商誉是纳税人经营状况的一方面表现,商誉对其销售情况具有较大的影响,但却是一种无形的、不易掌握的影响,需要确定一个量化的指标进行调整,保证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公平。
  9、其他相关系数。包括生活水平调整系数、纳税人经营能力评估系数等。
  四、计算机核定定额的评估
  在费用倒推法、成本费用法、费用估算法及其他合理方法四种方法中,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本比较难以取得,一般成本费用法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定额核定方法,实际可以实现的方法主要是费用倒推法和费用估算法。费用估算法又是费用推算法在农村、山区、半山区的延伸。结合测算增值税费用倒推法的优缺点,就计算机核定定额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1、优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客观公平。费用倒推法在准确划分路段、片区的基础上,主要采取纳税人经营费用为核定定额的主要参数,以路段系数、行业系数、经营面积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经营状况系数等为调整系数,通过批量定税可实现同行业同一经营地址同一经营规模承担同样税负;同时,根据纳税户经营情况不同,利用经营状况系数确定单户定额,兼顾横纵向税负公平。(2)减少定额核定过程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通过对纳税人经营费用、行业利润水平、路段繁华程度等因素的调查,填写相应调查表,实现在系统中信息高度共享和数据查询,增强定额核定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有利于规范定额核定工作。(3)定额管理的范围扩大。在相关系数确定后,通过调查取数,可以实现对一定行业、一定管辖范围及各种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及财务不健全小企业定额核定管理,其中包括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这有利于对该类纳税人经营情况、税源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控管。
  2、缺点主要表现为:对于未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及财务不健全小企业定额核定工作,《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在较粗线条的规定,但细化到具体的核定方法和操作方式上,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固定模式,这也是造成多年来定额核定工作中人为因素和随意性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1)调整系数难以确定。一是建立固定测算模式比较困难;二是计算系数的数据源是变动的,计算过程复杂,需进行二次计算。(2)系数指标的确定无法寻求一种非常有说服力的法定依据。根据保本经营原则和增值税原理,用经营费用为核定定额的基数,通过系数指标的调整,采取直接计算增值税法,确定纳税人增值额,从而计算出应纳税额。在系数指标的确定过程中,采取各指标对纳税人增值额的影响程度,以某一指标的某一个项目为基数,计算出某一指标不同项目间的相关程度,即用于定额核定的调整系数,但这些调整系数的法律效力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撑。(3)对计算机测算出来定额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的疑虑。由于计算机测算定额所使用调整系数指标的基础缺乏较为充分的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尽管在经营费用调查比较准确的前提下,计算机所测算出来的定额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难免会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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