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提要 农产品市场是我国改革开放最早的领域,经过20多年的衍生发展,形成了一个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农村家庭为单位相对应的“小规模、大群体”性的形态变异、机制扭曲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而分散、弱小、不规范的市场主体,直接制约着农产品市场发育。因此,在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培育市场主体的任务最为艰巨,也最为迫切,必须作为重点首先突破。可以断言,一支组织强大、行为规范的市场主体队伍形成并成熟之时,就是我国农产品市场真正建立之日。
一、农产品市场主体
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农业生产者,他们在市场中的活动表现为出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二是收购农产品介入流通的市场主体,包括收购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用户等等,他们在市场中的活动表现为参与农产品在市场中的进一步流通。在我国参与农产品流通的各类市场主体中,除了传统的国合商业组织外,近年来相继出现了诸多形式的经济组织,形成了多种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首先是农民个体组织,其数量占据了市场主体的绝大部分。从形式上看,既有单个的家庭,也有以亲缘或地缘关系结成的联合体、专业协会等;从性质上看,有的为纯生产型,即农民参与市场流通,仅仅是为了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主要职业仍是农产品生产者;有的为纯商业型,即农民自己不生产农产品,而只是常年从事农产品中介和运销;有的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既从事农产品生产,也参与他人农产品的购销活动。目前各地出现的农民经纪人和运销户基本上属于这一类型。其次是集体组织,主要为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龙头企业。再次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包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与其他组织、农民个体之间相互组建的各类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的经营组织。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主体的弱点
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主体呈“多段众元式”畸形市场主体结构。以果蔬流通市场为例,国家(土地所有者)→农产品生产者→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整个流程多达5~6个环节,普遍存在多个中介主体。
具体而言:(1)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农民异常分散弱小。我国农村农产品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农户,生产规模小,商品率低,而且不具有法人地位。从根本上说,尚未改变自耕农状况,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本质上的弱点。(2)缺少代表农民利益的代理人或中介组织。目前农村社区性经济合作组织兴办的流通实体、绝大多数“龙头企业”以及国合商业,由于不是农民参股的法人团体(企业),没有采用委托交易的运行机制,故而实质上都不能与农民结成利益与共、风险共担的有机整体,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不能代表农民成为市场主体。(3)部分国合流通企业在部分农产品流通中居于垄断地位,其他各类流通企业无法与之形成竞争。但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流通份额逐步下降,主渠道作用逐渐丧失。(4)绝大多数通过改革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经济实体实力不强,经营行为不够规范;面广量大的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化程度低,经营上的盲目性、投机性大。(5)缺少农产品流通业主审批和农产品流通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不健全。
衡量市场主体的发育程度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是否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主体;二是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广大农民虽然已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我国农村小商品生产方式的客观存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基本处于小型化、分散化状态,难以成为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市场主体。农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农民进入市场的实践是最晚的,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是最低下的。这种弱势境况,决定了农民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势必影响到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地位。因此,为了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迫切需要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介入,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在小农、企业、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三、日本农协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基本上是“双段三元式”主体结构。日本是小生产加大流通,市场主体结构是生产者(由代表农民的非盈利性组织—农协组织产品)→分销商(拍卖)→消费者。日本农协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农协全称为“农业协同组合”,是农民为维护和实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而结成的经济合作组织。日本农协在整个经济合作活动中,最大的优势就是通过农民的经济合作,可以充分地发挥各种生产要素集约化的体现。也就是说,农民通过农协的组织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的威力和农产品数量的威力,不仅如此,由于农协组织的存在,使农民在生产和流通中,充分发挥出个体的潜力。在农协的经济合作活动当中,生产农户既是农协组织的组织者或出资者,同时又是经济合作活动中的参与者或执行者。因此,农协在经济合作活动中的行为是代表生产农户利益的,而且特别要强调的一点,农协参与经济合作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如何为全体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如何提高全体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
在日本,政府是积极鼓励农户加入农协的,并对农协给以扶持和引导。日本共有农户370万户,每户至少有一个以上的人加入农协。由此可看出,日本农户加入农协的比例达100%,农协成为农民的“娘家”和“靠山”。
在农产品流通中,农协的经济业务主要是销售业务和购买业务,通过组织农户开展联合销售与购买,形成批量买卖,从而在农产品市场上争取能以有利于农民的价格成交,阻止商人在流通环节谋求不当利润。农协从事购买流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购买”,也称无店铺购买。指农协作为组合员的代办机构,根据组合员的意愿代购商品,然后供给组合员,农协只收取手续费。通过这种形式购买的商品多为生产资料及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而日常用品则通过另一种被称为“店铺购买”的方式购入。“店铺购买”是指农民从农协开设的连锁店里购买。农民通过农协购买商品比从社会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少花7-10%的钱。农产品的销售更是农协的传统业务。据90年代初的统计,日本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稻米达98%,其他谷豆类为80%,牛奶75%,肉鸡75%,鸡蛋60%,果蔬类90%,且农协的这种销售业务所占的比率是逐年上升的趋势。
四、日本农协发展经验的启示
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对于有很多相同之处的中国来说,确实值得借鉴。我们应建立中国式的农协流通组织,也即成立农民销售合作组织,使其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方式。
目前,在我国和许多国家都有代表农民利益、替农民运销农产品的销售合作社或类似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是农民对价格受到压抑或市场买卖作出集体反应的自我服务组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并遵循自愿参加、民主管理、股金分红、利润返还等基本原则。它维护农民的利益,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固,与其他组织(如企业)相比,对农民的影响更具权威性。这类组织的存在与规范运行,对帮助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解决分散的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实现初级农产品的标准化,增强农户在整体上的市场竞争和讨价还价能力,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种合作组织将通过市场信息网络获得的全面、准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及时传递给农民,可以帮助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生产决策和调整农产品结构,避免盲目生产带来的损失,使农民由过去的“要我做”转为“我要做”,从而给农民带来长期利益。
农民销售合作组织在我国也有成功范例。据报道,山西省临猗县北辛乡是苹果集中产区,出现了一批有经济头脑、有远见卓识的苹果销售经纪人。该乡李耀坤、崔稳平等13位多年从事苹果营销的农民经纪人,从1997年开始先后集资入股400余万元,办起了占地10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拥有一套苹果清洗涂腊全自动生产线的北辛苹果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苹果销售。该公司在国内苹果市场日趋饱和的情况下,大胆开拓国际市场,于1999年3月份在泰国曼谷注册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位于泰国最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哒哒啦呔市场。泰国4家果汁厂要求分公司每年提供500余个集装箱的低档苹果,马来西亚客商要签订50个集装箱的购销合同,许多超市要与分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村民间流通组织非常重视。江西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流通组织,省、地、县还普遍成立了农村民间流通协会。因此,政府要采取一些特殊政策,以降低农民进入流通的“门槛”。现在看来,改造供销社为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的确困难,坐等农民独立建立自身的合作组织也不现实。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政府从资金上、人力上帮助农民加快建立合作组织的步伐。可操作的办法是,在主产区按乡建立农民的流通合作组织,政府提供部分起步经费,并派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干部帮助组织管理工作。
农民销售合作组织是比较好的初级农产品供应组织形式。今后应重点发展,但需强调的是,发展农民销售合作组织应顺应市场经济法则,坚持义利并重。既要对内搞好服务,又要追求经济利益,这是现代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