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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生长点,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在发展经济、扩大出口、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与此相应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但从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现状来看,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问题成为了中小企业贷款的一个难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1、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现状。1993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此后,全国各地成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到2002年,我国28个省区和直辖市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济南、长春、抚顺等7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第一批104个试点担保机构中,59个为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7个是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38个属于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并符合试点条件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这些试点担保机构分布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900名从业人员,到位担保资金31亿元,已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种所有制的城乡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用担保60多亿元。各地参加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写作银行(分行、支行)第一批共有229个,国有商业银行占63%,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占37%。
2、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担保资金规模与中小企业实际贷款需要偏离较大。多数担保公司仅仅依靠自身担保费用和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实力薄弱,再加上受到政策的限制,所以提供担保的期限短、数额小,很难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需要。另外,有一部分担保公司仅仅是行政产物,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承担担保责任,不具有追索企业抵押资产的权利。
担保公司与银行承担的风险不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商业银行属于一级法人,信贷管理规定100%的全额担保,包括担保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一切违约责任。这显然与国际惯例有很大的差异。
诸多地方尚未建立担保代偿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分散和转移能力差,限制了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开拓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概况
1、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美国政府于1958年正式成立了中小企业局,其主要职责是为经过评估并认为安全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以便使中小企业能够顺利地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中小企业局并不会干涉企业的运作。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由中小企业局承担。中小企业局有对违约中小企业的追索权。对于贷款数额在100万美元以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局对其地贷款担保率是75%,对于贷款1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率会达到80%。此外,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可长达25年。中小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中期评估费用。中小企业局在决定是否对中小企业担保时,会综合考虑资产负债率、现金流、流动资金、企业领导者自身信用、管理人员和员工素质等。而且需要企业出具一定价值量的抵押品。
2、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日本政府为了解决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构建了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组建,为通过审核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率一般会达到70%左右。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是由日本政府出资组建,主要职责是为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进行再保险。保险费由担保公司支付。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可从保险公库中获得相当于担保贷款金额的保险金。如果担保公司向企业追索回欠款,则需将保险金归还保险公库。
保险公库还可以向担保公司提供期限长、利率低的贷款。一类贷款为普通贷款,目的是为了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另一类是特别贷款,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对特定项目提供担保贷款。1996年,日本政府成立了“风险基金”支持机构,给发行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库为“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三、关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几点建议
1、建立良好的法律和机构支持。从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家的情况看,担保机构成立初期其运作模式就十分规范,保护和约束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也制定得十分完善,这为充分发挥信用担保的作用和信用担保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各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明确融资担保业的定位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机构的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学习及协作,加强和金融机构的协作,尤其是与银行的合作,利用其网络扩大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共同协助,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和到期还款,防止企业逃债和恶意拖欠逃债,真正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2、拓展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担保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预算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社会募集及捐赠资金、会员制单位会费或认股等,担保期内不得转作他用。特别是可以由国家财政统一发行“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债券”,将筹资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给各地财政用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专项基金,利息可以通过享受此项贷款服务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中扣除。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利用国家信用。同时,笔者认为银行也应该成为担保机构的重要出资人,融资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增加了银行的收益。
3、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这主要包括专业的债务评级机构和专业的项目评估咨询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的债务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抵押和反担保品的评估;会计审计机构和企业咨询机构负责跟踪融资担保企业的经营和市场营销状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效仿美国建立中小企业局,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支持工作,配合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的服务项目。同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代偿基金和发展保险公司的融资担保再保险业务,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此外,还应该建立抵押资产处置的交易(拍卖)市场,使抵押资产能够尽快变现,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配合有关司法和法律中介部门,提高债务追索和诉讼的效率。总之,在其业务全过程,都应该营造和发展相应的配套服务。
4、提高担保机构自身运作效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综合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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