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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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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8期/企业改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2/31

作者

□文/生连科

浏览次数

2651 次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对策研究
  提要 本文阐述了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发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同时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在此基础上提出目前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发展四个主要对策。
  一、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紧迫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内容之一就是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发挥市场在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里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是,既要坚持企业国有资本国家所有、同时又要政企业分开,使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这就需要从企业制度层面上进行创新,克服传统企业制度的弊端,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因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那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内容都应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离开企业制度的创新来谈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没有意义的。
  所谓企业制度创新,就是要改变原有的国有企业制度,塑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型微观基础,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制度创新就意味着对原有企业制度的否定和摒弃,而不是在原有制度上修修补补,因为不同的经济体制要求不同的微观基础。
  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艰巨性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系统工程。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指某一单项的制度,而是通过企业而构成的反映新型的生产关系的制度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就是理顺这些关系并使之制度化的过程。这些关系主要有:
  1、企业与出资者的关系。出资者向企业提供资本,构成企业总资产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企业向出资者提供资本收益(即红利)。这种关系要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予以明确和固定。
  2、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同时享有按期回收本息的权利,企业则要负按期还本付息的责任,需相应建立信用制度。
  3、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一方面是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出资者,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并对企业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又是社会管理者,依法管理企业这样的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单位,而不再是企业行政领导者,更不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为此,必须建立企业法人制度。
  此外,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企业领导者与员工之间等均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关系,企业的财产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都要随之而更新。
  从以上可以看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实力,还要靠各方面的配套改革协调推进。
  三、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对策
  既然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综合性地解决国有企业适应市场、走向市场的深层次的体制问题,那么企业制度创新就绝非易事;简单地将国有企业翻牌为公司,“换汤不换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从目前来看,要突出抓好四个重要环节:
  1、深度推进政企分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实现政企分开。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却并非易事。一是受体制的刚性影响,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一些不利因素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二是受官本位思想的束缚,少数手中握有实权的政府官员不愿意放弃干预企业从而放弃为自己谋私利的机会;三是国有企业长期形成的对政府的依赖关系难以彻底扭转;四是政治体制改革没有相应到位。所有这些问题积累较久较深,决定了政企分开将是建立现代制度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要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就必须做到政企分开,重新构造国家与企业之间在财产关系上的责任和权利,使政府和企业在这种新型财产关系中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政企分开绝不是国家将全国人民长期创造积累的几万亿经营性国有资产撒手不管,一放了之。所谓政企分开,是指政企的职责分开,职能到位。从政府的角度讲,首先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应与其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前一方面的政府职能要求它必须面对全社会的所有企业,统筹规划、信息引导,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法规,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社会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后一方面的政府职能则要求它必须管好、运作好国有经营性资产,在市场活动中使之保值增值。其次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能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能分开。前者是对资源性、行政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基础管理,制定方针政策并进行监督,这些属于政府行为;后者则是运作经营性国有资产,以营利为目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只有实行了上述两个分开,才能真正做到政府调控市场,企业自主经营。职能到位是指改变政府热心于办企业、抓企业的事,企业疲于自办小社会这类政府与企业职能错位的状况,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则应由政府接过来,以使企业能够切实做到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将目标真正集中到追求经济效益上来。
  2、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无论从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保证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的需要看,还是从国有资产需要不断流动、重组,提高国有资产运作效率的要求看,都提出了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机制,这是一个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的问题。在现阶段,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出资人到位,防止在国有企业中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试行稽查特派员制度以来的实践表明,有些问题单靠企业自身是查不出来的。要按照最近修订的《公司法》的要求,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理层行为的监督作用,使政企分开、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后,能够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规范的公司,能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机制,有利于形成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因而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身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的有效的企业制度。因此,对大中型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现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多元化的问题尚未解决,近90%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独资企业。因此,要加快把国有企业改制为多元化产权关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推进已建立的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现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重偏大,一些信誉好、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部分国有股。国有股的持股主体也应多元化,防止股权集中在某一股东手中。另外,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仍处于不能流通的状况,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机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通过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股票上市,一些运作规范的公司经营机制转变了,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确实也有不少企业翻牌为公司后并无起色。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要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一整套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并且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切不可人为地扭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达不到转换机制的目的,最终否定了现代企业制度。
  4、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整个经济运行而言,目的是通过市场竞争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运行效率,对于企业而言就是优胜劣汰,形成优者能迅速发展壮大,劣者能淘汰出局的机制。企业制度创新的效果要体现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之中。当前要着力推行以下机制的转换。一是要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于那些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要在竞争中通过兼并、破产、关闭等办法予以淘汰,使国有资产不断向关系国家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流动,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二是建立经营者的流动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把经营者推向市场,实现“经理资源”的市场化。三是建立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经营者和职工的激励,包括收入激励和精神激励,有条件的也可试行产权激励。四是建立企业的创新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五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再承担财产的连带责任。所谓自负盈亏,就是企业办得好,利润丰厚,可以迅速发展,经理人员收入增加,职工工作稳定,福利改善,企业业绩平平,就会受到来自所有者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企业亏损,经理人员面临解聘、职工面临减员的威胁,企业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就要破产。破产可以使企业所有者损失惨重,使经理人员名声扫地、社会价值贬低,使债权人的利益大打折扣,职工也要承受失业的痛苦。
  国有企业的改革,要经历一番脱胎换骨的改造,“没有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我们必须以坚忍不拔的精神,不断进行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再改革,才能使更新、更完备的企业制度创造出来,使国有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在新世纪国际国内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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