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公司制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结构,而判断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的关键是看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董事会具有信托作用,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董事会被期望用它的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决策,并且根据全体股东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管理层。但从国内外的情况来看,董事会功能的弱化却正在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由于我国的公司制改革仍在进行当中,这一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中,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董事会功能弱化问题。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必要借鉴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功经验加强和完善董事会的功能。
一、独立董事制度对健全董事会职能的积极作用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由于他们既不代表出资人,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不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没有关联的物质利益。因此,与其他董事相比,他们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对我国企业而言,借鉴国外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健全我国企业董事会的功能,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该是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经常发生大股东故意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当一部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机构推荐委派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资方的利益,没有体现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外,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增加独立董事就是一项切实可行的措施。而独立董事的重要特征就是比具有某种特殊利益的董事更具有公正性。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市场运作的环境中,在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中,要制约大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就需要在董事会成员的设置中做文章。独立董事的增加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将会使较多的独立董事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从而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乃至经营者决策中不受损害,以使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全面充分的反映。
(二)抵制“内部人控制”。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经理班子成员基本上全部进入董事会,造成了董事会与经理班子合二为一的现象。根据有关调查,在530家上市公司中,占47.79%的253家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相互兼任,22.1%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全部为内部董事,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占78.2%。这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担任副总经理的现象,从表面上看,企业领导人员减少了,工作效率提高了,但这实际上却弱化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又“评价”自己的局面。这种“橡皮图章式”的董事会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极其缺乏效率的,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合理决策,而且助长了内部人控制现象。现实情况表明,董事会作为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阶层之间的重要枢纽,若不能较好地实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则对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危害甚大。建立独立董事则可使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源头上得到控制。特别是通过提高独立董事在全体董事中的比例,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将会得到有效强化。
(三)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规模扩张和资产分散化作用的加强,制定一个合理的战略越来越困难。而且根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汉布瑞克和福克托玛的总裁生命周期理论,由于“认知模式刚性”和“信息源宽度和质量”等因素,总裁的绩效存在一种抛物线现象。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组织机构“合理筛选”趋势强化,经理班子往往会排斥那些“持不同政见者”,很容易形成“近亲繁殖”。此外,企业决策不仅需要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知识,还需要市场知识和金融知识,需要宏观经济和政策方面的知识等。企业经营者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专职董事,具有企业产品和生产相关的知识,但可能缺乏其他相关的知识,思维往往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独立董事常常是商业、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这些专家董事,能带来在本企业内部难以得到的信息、思维和创意,从而使董事会的决策知识更加完整,有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提高对经理层评价的客观性。董事会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减轻和缓和股东与最高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一般而言,公司倾向于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这样两个委员会来扮演独立监督者的角色。由于独立董事所具有的客观独立性,我们有理由相信独立董事比内部董事更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督者。在美国公司董事会中,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基本上都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扮演的是“法官”的角色,他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独立的、公正的判断,并据此决定经理层的报酬。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在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中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以至于委员会成员全部或多数(超过50%)都由独立董事所组成,根据康-法瑞国际公司1993年的调查报告,95.2%的公司拥有独立的报酬委员会,平均每个委员会有四名成员,这些人没有一个是内部人委员,基本上都有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如果能够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上述作用,则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功能将得到有效加强和完善,但PT郑百文等事件的发生却使我们看到,流于形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只能是适得其反。因此,健全董事会功能还必须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入手。在提高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业务能力要求,优化独立董事集体的知识结构。尽管我国企业已开始尝试聘请独立董事,但从目前情况看,其主要目的是改变董事会的形象,更多体现为一种装饰和摆设,增加董事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作用则被放在次要位置。但独立董事毕竟不是顾问,他们在董事会拥有与其他董事同样的一票,这一票在关键时刻对企业决策将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独立董事仅有独立性是不够的,还应当具备至少足以与非独立董事相匹配,甚至更强的业务能力,包括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这要求股份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的过程中,必须对独立董事的相关能力给予足够的关注,以避免因能力不足而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另外,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集体的专业知识应当搭配合理,不宜高度重叠。鉴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业务素质关系到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立法者有必要干预独立董事的业务知识结构,对于不同的业务知识构成规定一个硬性比例。
(二)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保证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的能力和品德不管如何优秀,但孤掌难鸣。单个或者少数独立董事无法在内部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董事会产生支配性影响。美国的独立董事之所以有效,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独立董事多于内部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已经规定,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由控制公司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重应达到30%,但实际上仍大大低于美国62%的比例。为使得独立董事的声音不被非独立董事吞没,建议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要保证独立董事的观点对董事会决策有足够影响,还必须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力。美国在公司治理中对独立董事的权利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如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两名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等。
(三)提供足够的信息,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独立董事为获得对公司做出批判性的判断所必需的认识以及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就必须抽出时间来加强与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这里就牵涉出独立董事发挥效用的两个障碍:一个是信息问题,另一个是时间问题。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必须获得足够的公司经营与管理状况的信息。为此,公司必须设置相应的信息渠道,经常性地向独立董事提供信息,尤其是在董事会召开之际更应如此。此外,由于独立董事不是上市公司的专有独立董事,因而就会出现独立董事花在上市公司上的时间不足以及给予的注意力不够,以至于无法对上市公司做出深入的了解。于是独立董事进行判断就会依赖一般的经验、常识以及敏锐的商业头脑,而不是完全依赖具体的专业知识。为此,我们有必要限定独立董事同时最多可以兼任的董事职位数,一般5~8个,一些更严格的要求则是不能超过3个,并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工作天数做出硬性规定。
(四)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分工,避免功能冲突。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在英美这一类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盛行,单一董事会因为将监督董事会与管理董事会的职能集于一身,这就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机会。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上赋予了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职能,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与我们在上面就独立董事效用的探讨出现部分功能重叠。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存在着监事会,这就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出现,不能也不应取代监事会,更不可能享有美国独立董事所享有的那么多权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独立董事的主要权限应当限定在《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中的关键部分,如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只要独立董事在《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运作,不侵占监事会的权限范围,就不会出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发生职权撞车的问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