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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88期/合作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2/31

作者

□文/朱 梅 应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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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7 次

农村新型信任的组织载体
  在市场发育还不健全的时期,法制的作用举足轻重,道德伦理的功能更是不能丧失。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迫切需要法律体系的保证,更需要信任体系的支撑。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是一个重视信义的民族;中国历史上不乏经济与信任相互促进的社会景象,晋商和徽商就是成功的典范。而在当前,中国正处于人际信任模式转化的时期,处于传统道义的信用规则扬弃与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规则建立的历史过渡期,传统规则的失范与新规则的残缺使中国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和信用危机。在社会转型期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必须重建信任机制。因此,从理论上论证中国重建信任社会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已刻不容缓。而且,构建中国社会新型的信任体系,重点在农村。在任何领域,农村不变革,中国社会的面貌就不会发生大的改变。目前,农村的信任危机及其对农村发展的负面影响比城市更加严重。随着经济领域内功利性的价值目标在关系主体的价值体系中地位的日渐提升,农民建立在传统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信任体系逐渐解体,不稳定的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甚至是畸形的关系信任成为农村社会信任体系的主要机制,而现代契约信任和制度信任严重缺乏。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甚至亲邻之间的信任状况都处于前所未有的低谷。农村的信任危机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构建新型的信任体系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信任机制的重建面临着重拾流失的传统信任资源和积累现代社会信任资源的双重使命,而这也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本文着重论证了农民合作组织在重建农村信任中的特殊作用。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传统信任的相融性
  探讨农村信任不能不考虑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构建农村新型信任机制时,应充分利用并塑造农民的传统文化心理,重拾流失的传统信任资源是重建农村信任的必由之路。中国传统伦理中的信用是一种基于个人关系的“熟人信用”,交易在很大程度上靠中人制度来维持。中国人在心态上对别人的信任大多源于对中人的信赖。这样一种心态在历经几千年的沿袭后,已经在意识中内化成了一种定势。近年来“杀熟”现象的产生与泛滥标志着“熟人信用”的危机与衰退,传统的中人制度面临重构。在当今的大多数情况下,充当中人的不再可能是个人,因为在“杀熟”现象泛滥之后,人们除了自己,似乎谁也不相信了。那么,由中介组织来充当中人便是必然的结果。因为,中介组织主要是依靠其具有中立和公平性质的制度而存在的,能代表组织内部各成员的总体利益;更为重要的是,组织能协调内部成员各方的利益关系,约束其失信行为。正如韦伯及其后来者所指出,参加社团组织等于获得一个“社会印章”,使得“团体惩罚”成为可能。由此,组织中介因其对个人失信的约束功能而弥补了个人中介的缺陷,必然成为普遍的信用中介。
  在农村,能够充当农民的信用中介的只能是农民在自愿互利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农民自己的组织,而且在一般意义上只能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因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村的传统文化、与传统信任具有较强的相融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农村,习俗型信任仍然坚守在人际关系之中,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仍然保留着地缘和血缘的纽带特征,组织的参与者大多是本村本土的熟人,农民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和管理者的第一身份仍然是农民,其次才是合作组织的成员,因此,只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真正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运作与思维方式符合农民的要求,农民就较容易将对中人的熟人信任感移转到农民合作组织上,农民合作组织就演变为组织成员之间的“中人”乃至组织成员对外进行各项交易的中人。第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领袖一般具有较多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容易谈判、妥协。作为社区精英,虽然他们与一般村民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要求,却又在农村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与号召力,一如古代的乡绅。考虑到中国农村长期实行乡绅治乡的传统,当今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领袖较党政基层干部更易取信于农民。在当前农民与干部的信任关系不是很理想的背景下,有政府干预的组织很难真正取信于农民。特别是,农民经济理性在不断觉醒而农民的社会地位仍然低于其他社会群体,农民十分希望在自己的群体中寻求发财致富的榜样,以改变自己的命运。由农民精英牵头建立起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起到集体动员作用,把分散的农民凝聚起来,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更主要的是,作为村民利益代表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领袖扮演着干部与群众之间中介的角色,起着政治沟通作用。
  再者,从目前的政治经济背景来看,只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借助自己的合法地位成为农民和其他社会群体的信用中介。关于对农民协会进行立法保护的讨论在学术界已有多年,由于大革命时期由共产党领导的农会组织是一种政权形式,人们一提到农民协会就会意识到它曾具有的强大的政治功能,因而政府决策者对其的立法一直呈保守态度。因此,我国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仅限于经济领域的组织。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进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试拟稿)》的立法调研,只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非其他农民社团组织能够获得合法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通常与职能转换中的政府部门在经济职能方面相互渗透,利益联系多,与具有政治性质的组织相比,与政府的合作要容易得多。因此,能肩负起农村新型信任组织载体的社团组织只能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而非其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这一合法的市场经济中的“中人”的发展,能够与农民的传统文化心理形成契合,是可以重建农民相互之间以及农民对市场、社会和政府的信任感的,是促使农村的熟人信任向组织信任进而向制度信任转化的重要力量。
  二、农民合作组织对农民新型信任的培育功能
  1、农民合作组织有助于农民之间信任的建立。社会学家普遍认为,人们之间普遍的信任来自志愿性社团内部个体之间的互动,是这些社团推动了人们之间的合作并促使信任的形成。帕特南认为:公民参与网络增加了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公民参与网络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公民参与网络促进了交往,促进了有关个人品行的信息的流通;公民参与网络还体现了以往合作的成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具有文化内涵的模板,未来的合作在此之上进行。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社团组织,可以推动农民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2、农民合作组织有助于农村契约信任的产生与发展。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的迁徙和流动,交往关系不仅发生在熟人之间,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毫无疑问,陌生人社会中是缺乏信任的,可是,没有信任,交往就会是非常危险的活动。所以,在陌生人社会,一切交往活动在原则上也都需要得到信任的支持,由此,一种新型的信任——契约型信任维持了人们之间的交往,使人们结成共同体和采取共同行动。当今社会中的人是由无数有形的和无形的契约而联系起来的,这与农业社会的“熟人社会”有着显著的区别。而大多数农民持有的是熟人社会中固有的习俗型信任,所以农民成为最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农民合作组织有助于农村契约信任的产生与发展。首先,以组织的身份与外界打交道所拥有的合作,不可能是感性的合作,而是一种理性的合作。农民组织起来的真正目的是增强自身在与其他社会群体博弈中的谈判地位和竞争力,竞争与感性的合作是不相容的,而恰恰需要得到契约型信任及理性合作的支持。因而通过组织的活动,可以培养农民的理性合作精神和契约意识,使契约信任充分发挥扩大农民个体交往范围的作用。其次,农民参与一种组织,就是与其他参与成员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需要各方的信任和一定的制度安排。与农民合作组织联系在一起的,必然是规范或者称为制度,它们通过建立回报和惩罚机制直接影响农民行动或者通过提供信息、技术建议、替代的冲突解决机制等间接帮助农民个体进行自我管理等等,最终促使农民之间以信任的方式行动。
  3、农民合作组织有助于农民程序信任观念的养成。对组织的信任可以进而产生程序信任。程序信任是给予制度化的惯例或程序的信任,农民程序信任观念的养成,会使农民相信,如果合理合法的程序被遵守,它们将产生最好的结果。这样,农民就会逐渐认同:民主的程序是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在冲突的利益中达到最合理的妥协的最好途径;适当的法律程序是达到公正公平的判决的最好方法;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是维持最好的、最便宜的产品和服务的方法。等等。并且甚至有可能扩散到信任最抽象的对象——社会系统、社会秩序、或政权制度的总体品质。■
  此文为湖南农业大学后备人才创新团队建设基金《农业社会文化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研究》子项目《转型期农村信任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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