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88期/合作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5/12/31

作者

□文/马广博

浏览次数

2375 次

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选择
  “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更是这一问题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很好出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没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健全,农民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农民的力量就始终显得很渺小,我国的农业也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从而难以应对国外农业的竞争。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社团性质的双重性质。虽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但总结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几个原则:劳动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具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相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笔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即资本短缺或者是大额资本不愿介入的情况下,经济上的弱者自救的组织形式之一。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获取更丰富的市场信息,降低组织社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减少组织社员的市场风险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力量。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的合作经济组织,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主管理。我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长期的集权史,而且目前“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响到经济领域中的民主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组织社员拥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主权。
  二、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层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自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现象。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讲,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
  (二)农业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为轻工业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原材料,为其他生产活动提供了基础。农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粮不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见,农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质。现代农业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三)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适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经营者自身缺乏资本,大额资本又不愿介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这就给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对西方合作经济组织分析后不难发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主体地位,这是由其内在原因所决定的。在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仍然是家庭农场。在单个农户力量有限、生产要素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约束下,农业经营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我国目前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呼唤农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单个农户竞争的弱质性要求合适的依托和中介形式把农户组织起来,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信息服务等,为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现代化创造条件。这些都决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势必得到发展和成长。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本应是市场经济中运营的经济主体,发挥其经济方面的功能;政府的职责应是努力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中的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经济组织真正优胜劣汰,而政府不适于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市场行为。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下,经济上的弱者必然被淘汰。经济弱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有经济弱者,商品经济特有的市场机制,加强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分化,使强者与弱者的区分普遍化、特殊化,这是由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一员,本不应该受到政府的优待,在市场经济自身规律的支配下自生自灭。但是,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就有必要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农业经营者同样的甚或更优惠的待遇。世界各国政府都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立专职人员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各国政府还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量的财力资助。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管理局,就是隶属于农业部的专门管理合作社的政府机构;联邦德国对新建的生产者联合组织第一年的补贴投资高达总数的69%。
  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组织资源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常常采取授权、让合作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等多种措施调节引导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把个体农业经营者组织起来,积极配合政府贯彻和执行农村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普遍成为政府指导、干预农村经济,稳定社会的工具。
  政府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有效降低了政府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成本。如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作为非政府的合作社服务机构,其官员常常出任美国政府各种顾问委员会或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工作人员皆为政府工作人员,向美国农民提供长期贷款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美国商品信贷公司(CCC)有1/4的粮食与棉花仓储长期协议是合作社签订,并授权合作社执行价格支持计划的。这种授权不仅避免了政府大额的管理成本,也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挥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当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后,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执行一些政府功能。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乡镇级政府的改革。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让其执行一些政府的职能,这不仅可以大大节约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而且可以使我国的支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执行。这不失是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一个好方向。
  四、建议我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
  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克服我国当前农户分散经营,连接我国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全国及全球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我国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增产增收的最有效途径。我国国情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都要求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加大有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我国现有的许多所谓的有关农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与农民没有多大关系的官办商业和官办金融业。在大多数场合,人们都把非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讨论。在进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时,必须先上后下地向各级决策者和农民普及符合国际通则和惯例的合作制度和合作原则,深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二)创建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做了专门的立法。日本和台湾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立法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出台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范本和细则等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不成熟,在中央立法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经济组织,政府要给予其产业政策的倾斜,适当的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立项优先等,并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合作经济组织要发挥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就必然通过组织和引导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来实现。所以,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行市场体制改革和市场创新。具体有,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规则、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给予直接的或间接的资金支持。通常情况下,创建一个新的制度需要很大的初期成本的投入,我们可以称其为“制度创建成本”,它就像创建一个新的企业需要一次性的投入固定资产和其他开办费等大额的资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立也同样如此。目前情况下,我国农业生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农业生产力水平低,生产条件多样,人均耕地少,农村机械化水平低,经营规模就相应比较小。这些状况并非短时间内能够改变的。如果由农民完全承担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制度创建成本,农民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程度就很低,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很难得到快速的发展。为让这些组织快速的成长,我国政府一方面可以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在支农贷款上优化行政审批和给予利息补贴等优惠待遇,加大农业财政性金融机构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从而真正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
  本文为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外合作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05sk107)的部分研究成果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52652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