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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0期/公共管理/正文

发布时间

2006/2/5

作者

□文/甄 贞

浏览次数

2434 次

河北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问题与对策
  1998年国务院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据此规定,本文将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界定为“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目标的各种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即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或者是群众自发组织的、未在主管部门登记的、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自治体育非正式组织。
  一、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经费。调查表明,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几乎占所有来源的85%,这意味着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居第二位的收入来源是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占总收入的9%;居于第三位的是企业提供的赞助和项目经费占3%,而其他收入(如募捐收入)来源的比例均低于3%。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收入有80%来自于组织成员会费,有8%来自于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有7%来自于企业或其他机构捐赠,有5%来自于经营收入,政府对于此类组织没有财政拨款和补贴计划,相对来说此类组织经济收入比较少。但随着人们对体育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体育社团的经费仅靠政府拨款已远远落后于人们的实际需要。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钱或少钱,成了阻碍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经费的匮乏也是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向前发展的最大障碍。
  (二)体育场地匮乏,一些场地设施不足。在寸土寸金的现代城市,体育场地及设施的不足也是影响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要开展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场地,没有场地任何活动都无法进行。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城市绿地的增加,人口密度的提高,人们可以进行体育活动的场地越来越少。多数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只能利用一些社区中的空地、广场以及公园来开展活动,极大地制约了体育社团的发展。即使一些社团有固定的活动场地,但场地中的设施多是年久失修或是交通不便的,难以达到群众进行体育锻炼的要求。
  (三)缺乏专业的体育指导员。目前,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的成员大部分是离退休职工,本身就缺乏专业性的体育知识,又由于有大量的余暇时间以及老有所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他们占体育社团指导员的绝大部分。据调查,我国体育社区指导员34.6%是在职的,而65.4%是非在职的。指导员多以兼职为主,且指导员的数量太少,导致对体育锻炼者指导率偏低,居民群众不能进行科学的锻炼。
  (四)缺乏相应的法律环境。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对社会团体的自主地位进行保护。我国专门针对社团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科学性。1995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第五章对体育社团做了专门的规定,这是我国体育社团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由于《体育法》并没有对体育社团的权力、管理权限等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之作为一部倡导法,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社团不能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权力。法制的不健全也导致了行政手段迟迟不能退出体育日常事务管理,体育社团中违法现象不断出现。
  二、促进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十条明确提出要重视资金问题。“体育部门要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我国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市场。”体育社团的经费来源渠道畅通与否,是直接关系社团能否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体育社团更好的向前发展仅靠政府的拨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开辟新的持久的筹集资金的途径。在政府财政对体育的投入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经费应充分依托社会,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实行社会集资、广告冠名权出让等多种筹资形式。可以通过“五个一点”来筹集资金,即政府给予一点,区财政补贴一点,街道居委会自筹一点,企业赞助一点,个人捐资一点。
  (二)合理利用和开发场地。体育场地匮乏是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中突出的问题。因体育场地缺乏所产生的影响远不仅在于健身活动的开展,还对建立基层体育组织,群众体育队伍建设,甚至对体育产业的发展都产生不利影响。为此,解决现阶段场地不足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群众体育场地设施问题,采取必要的法制和行政措施,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将“就近、就便,建好身边场地”作为考核群众体育工作的重要量化指标;另一方面,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的场地资源,充分发挥现在体育设施的作用。
  (三)壮大体育指导员队伍。体育社会指导员队伍是推动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目前已发展到20多万人的规模。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推动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师范院校体育系应该设置全民健身专业,招收本、专科生,以培养全民健身的管理人才。体委和体育院系可采取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加大培训社区体育指导员数量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使他们的组织管理能力、教学培训水平、裁判员水平等方面都能适应基层工作的需要,保证在基层的体育健身活动中用得上、抓得好。
  (四)完善法制建设。《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十八条指出:“加强群众体育的法制建设,认真执行现有体育法规,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社会体育督导、群众体育工作、体育社团、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所以,加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创建一系列完善的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是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要完善法制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组织法律专家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弄清楚哪些方面缺乏法律的制约,分析用何种形式制定适合这种情况的法律,汇总各种意见和建议,为法律的真正确定奠定理论基础;其次,经过第一阶段的准备工作后,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和论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头脑风暴法等,充分考虑,综合各方面因素,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法律;最后,有了法律之后,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要自觉遵守,政府要依法管理,社会各界要进行监督。同时还要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并加强法规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才能在体育管理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手段对体育运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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