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提要 电力、电信、铁路运输、自来水和煤气供应等基础设施产业被公认为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一般由政府垄断经营或严格管制。本文通过描述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分析政府对这些行业进行管制及放松管制的原因,发现电力行业具有部分的自然垄断性质,认为应在非自然垄断区域引入竞争,在自然垄断区域应施加有效的政府管制。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
一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即在一定产量范围内,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产量的增加而不断降低,从而由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比两个或两个以上小企业同时生产相同数量产品会更有效率。而鲍莫尔等人则把自然垄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认为即使企业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只要由一个企业生产仍比由两个或更多企业生产成本低,那么该企业仍具有自然垄断性。现实中,企业往往生产多种产品。在多产品的自然垄断的情况下,成本次可加性表现为范围经济。因此,在某一多产品行业中,只要一家企业生产所有产品总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成本之和,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某一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还受社会对该行业产品总需求的影响,当社会总需求增大时,单个企业无法在低成本下提供更多的产品,从而使更多企业同时进行经营成为可能。因此,分析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时,还要考虑该行业的社会需求因素。
二、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及放松管制的原因分析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需要巨额投资,这些投资专用性很强,沉没成本很大。在一定产出范围内,该行业企业具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性,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能使成本效率最大化。如电力、自来水、煤气输送等行业需要通过网管设施来为用户提供产品,这些网管设施不宜重复投资。在经营上,一般采用独占垄断形式,企业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必须采用市场进入管制措施,避免其他企业进入,进行重复建设;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采取价格管制等措施,以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制订高价或通过其他手段攫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政府对他们进行管制,使之提供一定质量水平的产品来满足社会需求,就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主要是由政府所制定的法令规章,来引导或控制各行业的运营。管制的手段主要有市场进入管制、价格管制、投资管制、质量管制等。其中,市场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最为重要。但是,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纷纷对电信、电力、自来水供应等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其主要原因为:
(一)政府管制带来的弊端:(1)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被管制企业往往具有比政府更充分的信息,从而使政府管制失灵。在报酬率价格管制下,由于报酬率均大于资金成本,使企业每多投入一单位资本,将可多得一单位“利润”,企业将会以更多的资本投入代替其他要素的投入,从而偏离最优效率的生产要素组合。(2)管制带来的低效率。自然垄断行业价格一般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式,企业几乎任何一项投资所产生的成本,都可由成本加成回收。在这种价格体系下,缺乏竞争压力,从而造成生产效率低下。(3)政府被俘虏及寻租问题。由于企业的垄断地位及战略意义,企业有动力花费成本通过劝说、施加压力等方式影响政府决策,使政府制定出更加符合企业利益的政策,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扭曲,降低企业生产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
(二)自然垄断行业自身的变化:(1)技术创新使某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这就要求在该行业中引入竞争以适应其发展需要。最典型的是电信行业,在20年前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而近年来电信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原因就在于近年来远程通讯技术的发展,减少了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使远距离通信成本大幅下降,从而在技术革新上、传输成本上降低了进入壁垒。(2)社会需求的增大,使某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减弱。西方国家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的领域是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大量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以电力行业为例,电力行业是公认的自然垄断行业,各国一般都由国家垄断经营。随着各国经济发展,电力作为必要的投入要素和生活消费品,需求量逐渐增大,单纯依靠政府生产已很难满足需要。九十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开电力市场,打破垄断,产生了积极效果。这种因需求变化而对业务类型的分化,使政府管制的范围缩小,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使西方发达国家电力工业效率大大提高。
三、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竞争与管制的选择——以电力行业为例
依照西方微观经济学的论证,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然而在现实经济中,由于外部条件或内部原因会导致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能力不足,有时会出现资源配置失当。即使在反垄断的政府管制下,美国西部加州电力危机也证明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调节”来防范缺电风险。而且“反垄断”并不仅仅意味着就是拆分、为竞争而竞争,面对国际市场竞争,电力工业也许更需“整合”,特别是加强行业内竞争,以及竞争规则的完善,真正形成众多企业间的充分竞争。
(一)我国电力反垄断的策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发电、输电、配电各环节实行一体化垄断经营的旧电力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经济学理论,电力工业垄断也可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生产技术基础上的规模经济导致“自然垄断”;二是少数厂商的合谋行为导致的垄断;三是行政垄断或政府扶持的特权垄断,即基于特殊的资源、制度基础的国有企业垄断,也有人将其归结为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令和政策导致的“法定垄断”。其中,最复杂的是在自然垄断基础上的行政垄断。“法定垄断”可分为增强效率和损害效率两类。前者是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领域,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政府将经营权特许给某企业,因为规模经济的巨额沉淀成本或固定成本的存在,限制进入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导致的浪费;或者是政府为外部经济的内在化而授予企业特定的垄断权。损害效率的法定垄断与上述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不同,它是由政府本身的寻租引为导致的,是出于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许多损害效率的垄断恰恰是在增强效率的借口下做出的。
(二)我国电力工业反垄断探讨。对于处于经济转轨中的国家来说,最为严重的反竞争性行为似乎不是来自企业本身。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已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针对的是企业,并没有将政府本身的垄断行为纳入反垄断的范围,这部法律远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反垄断,要搞清垄断行业哪些适宜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哪些适宜由政府监管。应当通过研究,确认电力行业的哪些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哪些部分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就能够恰当地在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领域引进竞争,从而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领域施加有效的政府管制,使我国电力工业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打破电力行业的垄断主要指的是行政性的垄断,配置主体是政府。由于输电和配电是一种网络内在的有机整体,输电网络具有不可拆分性以及电力产销输送的特殊性,这决定了电网经营领域在较长时间内都不可能是充分竞争领域。所以,尽管自然垄断有着某种技术上的合理性,但由于垄断本身毕竟是与市场规则相悖的,独家垄断的企业,或者制定垄断价格侵害消费者,或者按边际成本定价导致企业亏损,这都需要政府实施必要的监管。首先是垄断定价问题。由于没有现实的竞争者,垄断企业会通过控制产量将价格抬高到垄断价格的水平上;当价格受到管制时,垄断企业也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来实现其垄断优势。这使得消费者受损,并且妨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由于当平均成本呈下降时,表明经济有效益,边际成本必须低于平均成本;而市场定价原则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如果按这一原则定价,企业就会亏损。因此,这一定价原则在这里就不适应了。这两个问题正是为什么要在自然垄断领域实施政府管制的原因。
电力反垄断的改革重组与对自然垄断业务的有效监管,是实现电力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基础,为使体制改革有利于达到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必须保持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整个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互动一致性。目前,我国已通过电力体制改革实现了厂网分开、引入了竞争的机制,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