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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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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1期/产业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6/2/5

作者

□文/赵 燕

浏览次数

2654 次

论我国煤炭资源管理体制
  提到山西,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丰富的煤炭资源。确实,目前中国的煤炭能源消费中有70%是来自于山西,而山西煤炭的出省量也占到了全国省际之间煤炭运量的70%。山西以其拥有诸多优势和其他省份不可比拟的战略地位,成为国家的主要煤炭供应地,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散、乱、差,安全事故频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惊人等问题使中国将目光再次集中到了山西。本文认为,煤炭资源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性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山西煤炭行业管理现状:
  一、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特大矿难频繁发生
  在山西的煤炭产业中,乡镇、个体企业占到一定比例,这些煤矿的生产率普遍较低,且缺乏应有的安全保障系统,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这些煤矿的承包期限较短,且权责不明确,致使这些小矿主产生短期行为,没有引进高技术设备的积极性,他们为了在承包期内多获取一些利润而尽量压低成本,甚至不惜牺牲一部分工人的生命。在2003年,全省曾创下8天内连续发生3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纪录,仅3月29日朔州特大矿难,就夺去了70多条矿工的生命。
  另一方面是行政与法律体制的不健全。由于煤炭资源具有区域性,是一个地区甚至县、市级区划的主要经济来源,致使这些地方部门官员对这些问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故发生后也停产整顿,但一段时间后这些小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便又悄然地冒出来了。同时,我国的法律对这些发生矿难的当事人的制裁多属经济补偿,很少受到相关法规的严厉处罚,而这些惩罚损失对于有高额利润的矿主来说几乎是九牛一毛,根本起不到打击的作用。
  再有一方面就是,由于交易、流通体制的不畅,煤价上涨带来的利润有三分之一流入了中间环节,包括铁路,倒煤的小公司和个人。根据煤炭的涨价情况,煤炭的量差和质差,去年全行业的利润应在100亿元,但有25亿元左右的利润被中间环节蚕食了。这也导致很多乡镇煤矿,几乎没有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投入,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二、煤炭经济的二元结构:资源合理配置的障碍,安全问题中的逆向选择
  与全国形势相同,山西煤炭经济呈现出了明显的二元结构。其中一元是国有大矿,另一元是乡镇小型煤矿。国有大矿的起点较高,而小型煤矿则相对起点较低。每一吨煤,在山西的命运都会因其“出身”而产生价格差距。如果这吨煤是出自占去年全省约46%产量的国有重点煤矿,那它就有机会参加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成为计划内重点保障运输对象,即俗称的“绿合同”煤。国有重点煤矿大多是产供销一体化,既有生产,又有运销结构和铁路运力。在运力紧张已成为改善能源紧张的瓶颈问题时,在车皮已成为需要加价倒卖的物资时,“绿合同”无疑让这吨煤从“一出生”即享有了优厚的保障。而如果这一吨煤是出坑于占全省产量54%的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那它的主销部门就是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004年约1.9亿吨煤炭通过煤炭运销公司出省,统称地方外运出省煤炭。幸运的1亿吨煤炭通过铁路外运出省,价格为257元,而有8880万吨通过公路出省的煤,价格为190元。这价格中还包括每吨20元的煤炭专项基金,包括水源补偿费和能源基地建设基金。高昂的公路运费令煤炭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以压缩成本的方式,与铁路运煤保持竞争。
  这就使得二者之间存在着非良性竞争,小煤炭企业凭借劳动对资本的极限式替代来压缩成本,使其在竞争中具有低成本优势。这种状况若长期持续下去,在小煤矿退出之前,将有一些国有大矿被迫关闭、破产,这样不断地博弈,煤炭产业中缺乏安全保障的小煤矿将会不断增多,助长了安全隐患。
  三、煤炭价格的双轨制:煤炭产业发展的桎梏
  由于市场价格与国家重点煤合同价格的同时存在,人为地扭曲了煤炭价格,使煤炭行业的利润水平长期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长期以来,受国家政策因素的影响,煤炭行业低价向下游产业供应相应能源,高价购入生产资料,造成煤炭行业利润转移和价值的双向流失。虽然现在煤价处于历史最高时期,但现在的煤炭价格不是完全成本,完全成本应该把煤炭价格前期的勘探费用、资源递缩的补偿、安全成本、环境损失都通过煤价体现出来。这种煤炭的无偿供给,低价供给,成本供给方式带来的低价格造成了煤炭的巨大浪费。中国是世界上煤耗最高的国家之一,山西又是中国煤耗最高的省份之一,其原因就是煤炭价格太低。“自然资源无价,原料低价,制成品高价”造成经济增长过分依赖于自然资源的高投入。降低能耗的巨大潜力也被低廉的煤炭价格软化了。
  四、煤炭产业进入壁垒过低,小煤矿丛生,煤炭采出率过低,资源浪费严重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煤炭资源基本上是无偿开采。尽管目前根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要求煤炭资源实行采矿权转让,但实际转让费很低。资源的无偿或低价获得直接导致煤炭产业进入壁垒过低,一些小煤窑只要不多的投资即可打井采煤,这为小煤矿“遍地开花”打开了方便之门。它们为了更多地获利,粗放式开采成本最低的、经济效益最好的那部分资源。乱采滥掘、采肥弃瘦、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现象十分严重,浪费了大量的煤炭资源。目前,山西省煤炭资源平均回采率只有25%,扣除规范合理损失后,全省平均开采1吨煤就要损耗煤炭资源6.6吨。据有关方面估算,因开采每年排放的煤层气(甲烷)约116亿立方米,相当于1160万吨石油,折合成标准煤达1508万吨,完全可以替代“西气东输”第一期工程的供气量。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的管制对策:
  一是煤矿产权制度创新。在对资源产权的安排上,近代私法体系认为,私有制较公有制更符合人类的自然倾向。在资源产权私有条件下,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选择一个利润最大化的最佳产量点。根据我国煤炭资源公有这一性质,可以在不放弃终极所有权公有这一前提下,其所有权可以通过国家一级市场出让。比如通过招标等形式,与微观经济主体订立长期合约,明确微观经济主体占有、支配、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这样,将煤矿的经营权转入私营矿主手中,明确其责、权、利,就可以减少行政力量的干预,并可激励承包者从长期利益出发来关注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更利于煤炭资源市场化的实现。
  二是煤炭资源价格制度创新。价格是引导和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加强资源管理的主要经济杠杆或机制。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煤价开放的措施,但是其管理的模式和运行机制绝大部分仍采用计划经济的形式。去年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但发改委要求涨幅不能超过8%,同时电煤与其他行业用煤价格,国际煤炭价格,计划外煤炭市场价格逐渐拉大。如秦皇岛山西优质电煤平仓价为320元每吨,市场交易煤价格为420元每吨。
  煤炭资源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其配置理应由市场来实现,因此,应逐步地推进煤炭资产化管理,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流转运行机制,实行在政府监督下的完全市场化,按照市场游戏规则确立价格出让。
  三是行政调控方向与支持力度的配合。1、明确煤炭资源矿业权评估主体,准确评估煤炭资源价值。现行一些煤炭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严重低估煤炭资源的价值。所以在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必须由政府部门委托评估,从而客观准确地评估出煤炭资源的真正价值。具体来说就是经过精确的计算,使煤矿的承包年限与其资源的拥有量和相应的价值建立联系。在明确现有资源最大可开采年限的基础上,核算出在承包年限内资源科目创造的价值,以此来控制年开采量,是承包年限内承包者可获得的利润的贴现值大体上等于或略大于其付出的承包费用。2、加快铁路建设步伐,发展大马力机车,提高铁路煤炭的运输能力。3、建立对于煤矿事故处理的法律条款,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执政机构和队伍。对于各种不合理开发利用及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以及对煤矿事故当事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总之,煤炭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国资源安全战略实现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煤炭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变革已成为了当务之急。这将有助于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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