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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1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2/5

作者

□文/李 群

浏览次数

1597 次

我国需要改革的几个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目前我国国内外形势同十年前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税制在许多方面同变化了的形势不相适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费负担较重。据测算,2003年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18%,专家估计我国的宏观税费负担已达30%左右。税费负担如此之高,严重影响了企业积极性,会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税负显失公平。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也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
  第三、税制结构不合理,税种较多。流转税的比重过大,其他税的收入比重过小,不利于发挥税收应有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税种重复设置,税种偏多。
  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税制改革作了全面规划,并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和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应当积极着手做好分步实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建立起更加公平、完善和法制化的税收制度。
  一、尽快统一企业所得税制,降低所得税税率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给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享有较大优惠。目前,我国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15%~24%不等,除了税率不同外,税基也不一样。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为800元,而外资企业没有计税工资的概念,不公平显而易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内资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只有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制度,内外资企业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竞争。
  第一、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分内外资企业,都适用统一的税基,统一的所得额计算办法,统一的税率,实行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第二、调整税负水平,规范所得额计算办法,对税前扣除项目统一口径。根据我国现行税负水平状况,所得税基本税率可以下调至25%左右,另对中小企业单独设置一档较低税率。工资福利费用,应该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下,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据实列支工资性支出。同时取消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适当放宽广告列支标准。对技术更新速度快,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实行加速折旧。对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列支上给予优惠。
  第三、清理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减并税收优惠,不必要的优惠项目应该取消,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可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但为保证平稳过渡,对新税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
  二、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工作,完善增值税制
  第一、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实施新的增值税时,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其突出的问题是投资税收负担重,抑制投资积极性,同扩大内需,加快科技进步的方针相悖。消除现行增值税抑制投资的弊病,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允许扣除新增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即消费型增值税,迫在眉睫。
  2004年国家决定在东北三省开展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和大连市发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东北增值税改革启动,这意味着将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2004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通知》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要求东北增值税改革从“增量抵扣”政策调整为“全额抵扣”政策,这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使增值税改革更为彻底。通过改革试点为以后增值税在全国逐步推开这项改革作一些准备。
  第二、扩大增值税税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目前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文化娱乐、饮食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问题,特别是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在经济运行中同其他行业协作关系密切,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破坏了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为了解决重复课税带来税负上的矛盾,目前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出的运输费用凭证纳入增值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种做法给征收管理又带来许多矛盾,税收流失严重。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扩大到增值税范围,既有利于增值税制的规范化,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第三、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我们应当把征管的注意力放在大中型企业上,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开一些,手续从简,税负从轻,这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面偏宽,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重,对税收征管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必须充分重视,妥善加以解决。 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三、扩大消费思路,及时调整消费税制
  目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调节生产、引导消费和组织收入的功能难以发挥。现在消费品的品种日益增多,新型消费品不断面世。而且为了满足高收入阶层的需求,许多消费朝着追求豪华高档的趋势发展。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税负过低,节制消费的作用不强。还有一些危害人类生存环境、影响人身健康、消耗资源过多的消费品,也应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更好地发挥消费税所具有的调节功能,有必要对现行的消费税制进行调整。
  第一、调整征税范围。选择某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可将私人飞机、高尔夫球用具、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于资源再生缓慢的产品,如实木家具、实木地板等列入征税范围,以达到节约使用资源的目的。另外可考虑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汞电池等产品。停征某些税目,目前征税的大众化消费品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般日常用品,可考虑停征消费税。对于轮胎这样的生产资料,因不是最终产品,应停征消费税。
  第二、适当调整税率。调高烟、酒等特殊消费品和汽油等国家垄断性商品的税率,对高档小轿车也可适当提高税率,降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产品的税率。此外,由于啤酒产品的质量档次和价格日渐拉开,继续采用从量定额征收不利于公平竞争,可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第三、调整纳税环节。目前消费税基本上选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出现了某些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的形式压低销售价格,缩小税基,偷逃消费税。针对这种情况,可对便于控制征税的某些商品,如汽车等,推移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四、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基偏窄,不能适应个人收入渠道多样、名目繁多的现实情况;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贯彻量能负担原则,在公平负担方面存在一定缺陷;规定费用扣除额偏低,税率级次过多,边际税率偏高等。
  第一、改革税制模式。将现行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将有较强连续性或经营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目前可以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三项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等非经常性收入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全部实行综合课征。
  第二、优化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购买力,不利于国内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参照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对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应税所得,应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调整税率级距,以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并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对列入分类所得范围的应税所得确定合理税率水平。
  第三、适当调整扣除标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1993年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考虑到近年来工资、物价水平的变化,以及推行各项改革措施增加了个人开支,这一扣除标准显得偏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是众望所归。
  第四、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扩大税基,就是将居民个人以各种形式、各种来源取得的合法收入,凡征管技术上具有可操作性的,都纳入课税范围,即居民的一切所得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这就是通常说的反列举的办法,即在税法上只列举免税项目,除了这些列举的免税项目外,其他各项所得都应纳税,这样做全面不漏、简便易行。列举的免税项目宜限定在抚恤、救济、损失赔偿、社会保险、外交豁免等几项必须免税的特定项目。
  五、减免农业税,改革农业税制
  农业税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缴纳的税费支撑了中国工业化的初期积累。近年来随着工业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逐渐变小。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中央决定自2004年起,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
  “两会”的时候,当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减免农业税时,底下的掌声是最热烈的。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是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根本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一项重大措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免农业税,农民普遍受惠,2004年一年少缴税收280多亿元,平均减负30%左右,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除了减免农业税外,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如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加大农村建设力度等等。2005年年初,为应对禽流感疫情,国家及时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家禽养殖及加工业的发展。税收收入增加了,财政实力增强了,国家还进一步增加了对农村特别是农村教育、农村卫生的支出,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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