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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1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2/5

作者

□文/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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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 次

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股票期权作为目前行之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在西方国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薪酬支付工具。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政策法律环境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接受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制度。但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国际上一直是颇有争议的话题,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上。
  一、股票期权的确认
  (一)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被授予者,即股票期权受权人按约定价格和数量在授权以后的约定时间购买股票的权利。现代公司的财务薪酬是一个由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福利和特殊津贴等构成的薪酬组合。股票期权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其经济实质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努力工作而给予的一项薪酬。
  (二)确认要素。对股票期权应确认为何种要素,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费用观”,认为应将股票期权确认为公司的一项费用,即报酬成本,计入利润表。第二种观点是“利润分配观”,认为股票期权的价值在于剩余索取权,是对剩余的分享,只有将股票期权确认为利润分配,才能在会计上真正反映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第三种观点是“特殊权益观”,认为股票期权既不是权益也不是负债,而是兼有权益和负债的性质,但又不主张打破现行会计模式,而将股票期权视为一项“特殊的权益”。第四种观点是“非会计对象观”,认为股票期权体现的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享关系,不符合现有的所有会计要素的定义,它已经超出了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围,不应成为会计系统的处理对象。加上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实施注册资本制,因此我国不宜要求公司通过会计报表正式确认股票期权,但是,其信息披露制度则必须从严规范,应尽早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准则。
  笔者认为“费用观”更为合理。因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在“两权分离”情况下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而给予的一项薪酬。因此,可以将股票期权的授予看作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了一种特殊的交易,交易双方买卖的对象是一种特殊的物品,即服务。员工因现在或将来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股票期权;公司则因获得服务而支付给员工报酬,只不过这种报酬是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发放罢了。站在公司立场上,由于这一交易对公司的经济利益产生了影响,因此会计上必须对其加以确认。一方面确认因为使用员工的服务而付出的费用;另一方面,也要确认权益的增加,反映作为报酬发放给员工的股票期权这一权益工具。
  二、股票期权的计量
  (一)计量属性的选择。股票期权会计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有四种:历史成本、最小价值、内在价值、公允价值。前两种计量属性并不常用,对股票期权的争议也主要集中在对内在价值和公允价值这两种计量属性的选择上。内在价值是指公司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公司应按照授予日当日的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作为股票期权的成本,并在服务期内摊销为费用。但在实务中,由于大多数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一般都等于或者高于授予日的股票市价,公司根本无须确认任何费用。然而,从本质上讲,公司对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实际是股东放弃了自己的股票先买权,而且由于员工的行权,损失了本来应当属于股东的股票溢价,显然内在价值法并不能反映这种成本,尤其在有效期内股价大幅上涨时。而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如果存在着活跃的交易市场,该项资产的市场价就是其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市场价,公允价值应以当前环境下可以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就是授予股票期权时有关交易各方(公司和员工)所能接受的价格。它不但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包括时间价值,它涵盖了股票期权价值的全部。
  笔者认为,应该选用公允价值为股票期权的计量基础。因为对于内在价值计量基础而言,期权往往是看涨的,随着公司的发展,股票的价值存在着上升的潜力,而这种隐含的升值机会也是有价值的,即时间价值,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具有时间价值。因此,内在价值没有完全反映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而真正的期权价值应该是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之和,内在价值=期权股票的当前市价-期权的行权价格。可以看出,时间价值是期权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内在价值为股票期权的计量基础,忽视了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内在价值也不是一种合适的计量基础。以公允价值来计量股票期权,可以确保其在财务报表上的真实反映,而且也使得对股票期权的处理更为合理。
  (二)计量日的确定。通常情况下,与股票期权计量日相关的日期有以下几个:即授予日、授权日和行权日。授予日是指公司和员工之间签订协议的日期;授权日是指员工履行了股票期权授权条款所有条件,从而可以获得股票期权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的日期。在授予日,公司和员工都对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款进行了确认,并从这一天起开始向公司提供为获得股票期权所要付出的服务,而公司也开始承担了授予期权并在未来出售股票给员工的义务。在授予日进行计量符合股票期权作为权益工具的性质。在授予日,股票期权合同签约双方所欲交换资源的公允价值本质上是相同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授予日就是最佳的计量日期,因为此时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才是服务公允价值的最好参照物。笔者认为,应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进行计量。
  三、会计准则的国际动态
  (一)IASB。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于2004年2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要求采用基于股票的报酬的企业应该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同时,还特别要求反映它对利润或亏损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IFRS2的目标是,不管企业使用何种形式的报酬,都应该对相关费用进行确认。
  (二)美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5年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SFAS123)中提出了以公允价值法处理股票期权的报酬成本,但迫于当时的政治压力,同时也允许采用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5号意见书(APB25)中的内在价值法,而把公允价值法作为备选项。2001年底以来,会计舞弊风暴席卷美国资本市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变成众矢之的。鉴于此,FASB于2004年3月对SFAS123进行修订,要求公司按照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财务报表中报告以股票期权等基于股权的补偿的成本。修订后的SFAS123与IFRS2基本保持了一致。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05年4月发布的最新规定,修订后的SFAS123于2005年6月15日之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开始执行。
  (三)其他国家。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股票期权处理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将自身股权价值变动的影响计入损益。而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2月批准通过了在欧洲采用IFRS2,并将其生效日追溯至2005年1月1日。在2004年底的会计监管委员会(ARC)会议上,这一规定几乎得到了所有成员国的一致支持,同时也得到了欧洲议会的支持。
  从上述会计准则的发展动态可以看出,各国以及IASB在制定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会计准则时,都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将其报酬成本费用化。
  四、在我国的应用
  股票期权的推广应用及规范实施需要资本市场以及制度法规条件的配合,尽管是一个好的制度,但是如果没有合宜的大环境,其激励效果也会大打折扣。目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已经提上日程,市场全流通一旦实现,将大大改变国内股票市场的弱相关性,给股票期权的实施提供了市场基础。同时,正在审议中的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对原第149条的限制回购股票的规定做了修改,允许将股份奖励给职工的公司按一定比例收购本公司股票。这一修改将解决股票期权实施时的股票来源问题。财政部国税总局也于近日下发通知,从2005年7月起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国资委于2005年8月首次从政策面公开明确提出对中央企业经营者采取股权激励方式。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制度法规条件的不断完善,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应用条件逐渐成熟。但是,作为规范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核心内容,相关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仍未出台。鉴于可以利用股权激励制度调动国有企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与资本市场的改革形成互动,加紧制定股票期权的具体会计准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总之,只有完备的市场环境以及制度法规体系,才能保障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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