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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
一、战略联盟概念的提出及其优势
战略联盟概念是由美国人简·霍普兰德和管理学家罗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其含义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对等经营实力的企业,为了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签订协议、契约而结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生产经营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1997年普瑞斯、戈得曼、奈格尔合著的《以合作求竞争》一书中提出,新型企业没有明显的界线划分,其作业过程、运作系统及全体职工都应与顾客、供应商、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相互作用和有机联系在一起,这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组织关系形式就是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的优势表现在通过建立联盟实现互利而创造的价值上。面对激烈的全球竞争、快速的技术变化和由于不断开发新产品而导致的成本和风险上升,企业往往难以单独应对,而战略联盟则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能够分担成本和风险、调整产品开发时间、渗透新市场与获得新技术和规模经济的手段。国际战略联盟则为每一成员企业提供了一种追逐全球竞争优势所必需的企业间的合作。建立战略联盟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竞争优势,提高竞争能力,使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战略联盟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战略联盟的长期关系,使企业可以避免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的过度竞争,达到双赢的目的。战略联盟可以很好地解决新产品从寻求创意、产品概念的形成、制定市场营销战略、进行市场试验到商业化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难题,在短期内成功地将产品打入市场,使每一个企业都能尽快收回投资,取得很好的效益。第二,战略联盟有助于减轻投资风险。战略联盟产品的价值不是依赖于最后产品的一次销售能否成功,而是分段实现产品的价值。战略联盟所提供的产品往往是通过各个企业之间外联型的、相互衔接的附加值生产网络而实现其增值的。各企业往往都是从自己所从事的那一个环节上的营销活动获得相应利润的,充分发挥了各自企业在产品、市场、技术、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并可充分利用这些优势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第三,参与战略联盟的企业之间完全是平等和独立的,这种关系不受经济实力的影响。战略联盟一般只强调参与联盟的企业各方怎样进行有效的合作,并不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更不涉及违约责任。企业还可以与联盟以外的企业,再组成一个新的战略联盟。第四,战略联盟可以很好地将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加深分工,强化技术进步,使不同企业之间的资本、技术、人力、信息资源得以有效地灵活组合,这样就要以充分利用市场机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二、相互信任是战略联盟重要的组织原则
战略联盟的建立和运作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联盟的成员必须在公司利益和联盟整体利益,保持独立性和相互依赖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这种情况下,相互信任成为战略联盟的关键组织原则,也是一个联盟能否长期存在,给合作各方带来长期利益的基础。由于国际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化,联盟的内外部环境随时会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变化。联盟中的成员企业适应这种变化环境的能力决定了一个联盟的兴衰沉浮。在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关系的战略联盟内部,各成员要想灵活地适应环境,就必须在相互依赖与各自的独立之间找到平衡。彼此的依赖要求成员企业相互信任、彼此忠诚、信守承诺,从而为联盟的长久生存和成员企业的共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而面临环境的不确定性,成员企业又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降低企业风险的决策,因此,各自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战略联盟所面对的不确定型有两种类型:一是未来未知事件的不确定性;二是成员伙伴对这些未来事件可能作出的反应的不确定性。正是在这样的双重不确定性的环境下,相互信任就成为战略联盟的重要组织原则。相互信任比之能够事先预测、依靠权威或进行谈判等手段,可以更快、更经济地减少联盟内部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并能因此改善联盟的绩效。
三、战略联盟在我国的发展
1、我国企业战略联盟发展现状。目前我国企业进行战略联盟的内容和形式都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联盟规模小。技术创新的规模小,技术复杂程度低,投资数额小。(2)领域窄。仅限于计算机与个别家电产品生产。(3)网络化程度低。参加联盟企业数量少,难以形成联盟网络。(4)相互信任程度低。联盟企业之间关系比较松散,甚至力图将自身的利益建立在对方损失的基础上。以上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普遍较弱,同时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上都与国际大型跨国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比较而言,我国企业国际战略联盟发展比较迅速。如在信息产业,运用战略联盟、尤其是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建立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来加强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已成为这些产业和企业的主要战略目标。联想与英特尔的合作就是一个国际技术联盟的成功例子。
2、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联盟的特点。技术联盟作为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联盟的主要方式,有以下特点:(1)联盟目标主要限于占领国内市场。发达国家的企业与我国企业开展技术联盟,主要目的是获取我国的市场份额。我国的高科技产品市场仍属于卖方市场,因而这种联盟较易实现国外企业的目标。而联盟中的我国企业由于难以真正实现以市场换技术,因而也很难实现其战略目标。(2)联盟主要在生产技术领域里进行合作。合作生产国外已发展成熟的先进产品,是目前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联盟的主流。如我国汽车制造厂商在与国外汽车公司的合作中,引进和生产外国成熟车型,就明显呈现出这种特征。
由于我国企业技术能力较低,在与国外企业的联盟中大多基于简单的资源互补,联盟内部技术转移也基本上是从发达国家流向我国企业,因而技术主动权掌握在外方企业手中,我国企业在联盟中基本处于附属地位。从长期看,要改变这种局面,我国企业就必须努力实现以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为目标的战略思想转变,创造竞争优势,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3、提升我国企业在战略联盟中的竞争地位。战略联盟是企业成长与发展的手段,不是企业的目的。联盟成员间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因此,与其他企业合作,特别是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合作时,应努力提升自身在联盟中的竞争地位。(1)明确联盟中的合作边界,保护自身的核心能力。战略联盟尽管对强化企业的竞争优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联盟也有可能为竞争对手提供了以较低代价进入市场、获得新技术的机会。我国有些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缔结联盟的过程中,不善于保护自身利益,在合作过程中,不知不觉将自己的竞争优势拱手让人。如在合作中我国传统的景泰蓝制作工艺和陶瓷绘画技术,被毫无保留地泄露了。因此,我国企业应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强化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2)积极发展知识联盟。通过缔结学习或创造知识为中心内容的知识联盟,不仅可以获取其他组织的隐含性知识,而且还能与其他组织合作创造新的交叉知识;有助于企业更新自身的核心能力或创造新的核心能力,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这样可以实现战略合作的升华,也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根本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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