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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2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3/3

作者

□文/周艳海 刘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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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 次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思考
  2003年5月9日中国人保申请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得到中国保监会的审批,率先在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方面实现突破,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管理的改革正式开始。到2005年10月,经保险会批准,我国已经设立了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的中心任务就是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资产总额达到1.18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1.03万亿元。面对巨额的可用保险资金和国外保险同业的竞争,如何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水平,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已经成为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现阶段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成和业务定位
  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可见,现行规定不允许设立独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且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主要允许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但25%的股份也为国外战略投资者、民营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非保险业的企业参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通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资本管制方面的考虑。同时,当前只允许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也符合我国目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应更大程度地放开非保险企业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因为今后保险资金的信托市场会有更大的发展,其他机构也可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继续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就不合时宜了。
  《暂行规定》还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可见,从资金性质上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是股东公司的自有保险资金以及股东公司委托的其他性质的保险资金。在目前的金融控股集团架构下,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母公司委托的其他性质的保险资金,能够解决目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普遍下降的困境。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管理、运用保险资金,能够逐步化解存留在母公司(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和巨额利差亏损。另一方面,保险资金通过专业化运用得到保值、增值是我国保险业长久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如果业务经营范围仅仅局限于此,除了对资金进行专业化运作之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原来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部门无异,仅仅是其控股母公司的附属物,其兴衰与发展程度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保费收入及可运用资金的多少。
  从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基本完成其设立之初的任务后曾面临退出历史舞台的处境,为继续生存迫不得已逐渐拓展其他业务,逐渐向投资银行的方向发展。我们应该汲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现在就开始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来的发展铺路。从自身的发展来考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在成功化解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具备一定的专业化运用能力后,转变为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其他机构主体委托的资金,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一起竞争,逐渐向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方向发展。《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及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来业务范围的拓展在法律上留有发展空间,这就使得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国际趋势发展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二、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良性发展
  1、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近几年,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得到不断地拓展,但还是满足不了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当前,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A股、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各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渠道的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进而加大了保险资金的利率风险,加剧了保险资金的风险积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应该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促使投资渠道多元化,积极推动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一是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B股、H股、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二是积极探索外汇保险资金投资境外资本市场之路;三是尝试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投资。
  2、积极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的来源。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受托管理控股、参股股东的资金,还不允许受托管理其他方面的资金。这种高度依赖单一委托方的资金供给模式不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符合国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居民储蓄规模的快速增长和金融需求的多元化,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这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抓住机遇,争取监管部门放开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的限制。除受托管理控股、参股股东的保险资金以外,争取受托管理其他保险公司的资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和一般社会资金等,逐步扩大运用资产的规模,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收益。
  3、在条件允许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自主开发金融产品。在各大保险公司加大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之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政策允许下,自主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等金融产品。可以采用实行集中开发、管理和运作的模式,即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来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然后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招标,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通过其营销网络进行销售,最终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集中管理运作募集来的资金。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尝试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企业年金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产品。只有这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才能与基金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展开竞争,从而促进自身的良性发展。
  4、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实施积极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市场主体,应该创造条件支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在我国真正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后,使之成为资本市场上颇具竞争力的机构投资者。为了维护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批及业务监管。防止各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出现恶性竞争。从规范监管的角度看,应该对保险资金的受托管理人资格做出严格规定,没有取得管理人资格的投资机构不能够接受保险资金的委托;二是作为一个新行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初期需要一定的政策扶持和政策优惠,在规范监管的条件下,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完善法人智力结构,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四是逐步放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对内要创造条件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同一政策环境下公平竞争,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兼并收购的方法控股其他机构投资者。对外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品种齐全、流动性强、风险管理工具多的优势来实现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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