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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2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3/3

作者

□文/张园园 杨云崧

浏览次数

1781 次

建设工程中保险的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建设市场风险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不少工程企业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信用观念不强,造成当前我国建设市场很不规范。如何回避风险,保障建设项目正常实施?一种通用的方法是将这种不确定的风险转化为固定的费用,即保险。
  一、建设工程中保险的作用
  1、经济补偿作用,保障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性。工程保险是适应现代工程技术和建筑业的发展,因工程项目风险管理需要而设计的一类综合保险。工程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业主或承包商只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即可以在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减轻风险发生后的经济损失,增强业主或承包商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工程保险的不确定性的影响,最终增强建设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在投保工程保险的前提下,银行较愿意提供贷款,使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有所保证。此外,投保还可以减弱建设企业的年利润和现金流量的波动,保证工程项目财务上的稳定性。
  2、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参与工程运作过程有助于工程风险管理的操作。从经营保险的角度来看,风险管理服务也是保险机构减少事故发生率,降低事故损失,并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保险公司在承保工程保险后,一般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不同于工程建设中的三方而独立存在,更加客观和公正,会使工程质量得到更好的保证。
  3、推动工程技术创新。经济的高速发展,意味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资源的集中。专业化主要表现在新技术,高科技和新材料在工程建设中的广泛运用,经济资源的集中则体现在价值方面。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巨额资金的运用,相应地使巨灾损失的概率增加。这种情况下,众多企业因担心风险或者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或者谨小慎微放弃投资。通过保险手段化解风险,能够达到鼓励投资,支持工程技术创新,推动工程建设发展的目的。
  二、国内建筑保险建设不好的原因
  1、来自业主的障碍。目前,我国许多项目的业主是政府,这样在没有担保、保险制度支撑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风险,最终是由“公方”承担。“公方”可能是国家,即全体人民,也可能是一个地方的全体人民,或者一个单位的所有员工。在这种体制下,他们就有了一个巨大且可靠的风险转移底线,是否得到保险赔付就显得不重要了。建设的业主不是政府的,由于业主的弱代表性和利益的相异性导致其很难主动成为保险、担保制度的推进者。这种情况下,项目建设的风险与法律意义上的业主的个人利益并没有直接挂钩,即使一个工程出了事故,也应由承包商来赔,但由于工程没有参保且承包商没有赔偿能力时,政府就又成了最终的赔款单位。
  2、来自承包商的障碍。一是建筑市场上对承包商的审查不包括风险承担能力。在招投标过程中,建筑市场长期的运作习惯是业主更多地要审查企业的资质,而不是其风险承担能力。此外,由于建筑市场中倒金字塔形结构的存在,使得竞争异常激烈。业主对于承包商要求的不是各类担保,保险风险抵抗能力,而是垫资能力、低价承包能力、与业主的长期关系等。二是保险的供需两方的主体在力量、地位上的差距甚大。担保、保险制度的真正得益者没有形成表达正当交易需求的力量。对于工程各类担保、保险的主要要求者应是企业主体、从业人员和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但是,由于相关专业知识,占用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意识、谈判地位、最终价格的问题,这些需求还没有成为规范的正常需求。三是建设中业主和承包商的地位差距使得承包商没有能力进行相关的风险转移。在工程建设交易市场,由于竞争激烈,公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总承包的发包方都属于强势群体,这些主体在市场交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凭借这样的有利地位,强势群体可以取得超额利润、个人利益和其他利益。它强调的是交易的公平,这种公平势必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发生矛盾,从而会遭到自觉或不自觉的抵制。承包商有时不得不接受一些业主的苛刻条件,比如业主盲目压价、压缩工期、索要回扣。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保障承包商项目签约和实施过程公平、公正的强制性规定。承包商即使有转移风险的意识,在这样的畸形市场中也没有转移风险的能力。
  3、工程风险意识不强,社会环境、信用风气障碍。我国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市场主体藐视信用,不讲信用,利用强权强买强卖。一些政府官员和商人将其作为从政或从商能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一些项目中,主持工作的一些官员以没有资金就能进行工程建设,一些企业以没有资金也能建建起新工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以没有资金就能够进行房地产开发为荣,企业也将此种做法纳入惯常的经营手段,因此出现了很多的烂尾楼工程。在我国,工程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工程界、金融保险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对风险存有侥幸心理,尤其业主和承包商,认为实行工程保险将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同时银行对工程的风险很难把握,对于投保金额和赔付等级很难确定。
  4、担保、保险机构的实力、能力和服务水平障碍。相对与国外,我国的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服务机构、业务体系不健全,开展业务范围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同时国内也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国内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较少,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掌握工程建设知识的专业人员,影响工程保险的推广。工程保险的种类繁多,且十分复杂,但有关部门迄今未能制定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借鉴和遵循。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建筑业中从业人员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就是浪费钱财,没有投保的必要。再有,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又远远不够,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诿应付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对于保险公司关于一些责任保险时的责任费率的确定等问题,都很不好测定。保险公司急需各个监理机构监理的工程质量文案和各个监理人员的监理水平测定的专业人员。
  5、需要政府的支持,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发达国家,工程保险初期均由政府强制推广。如欧美,实行地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首先是政府立法强制施工单位必须有保险保障。美日德等国家法律规定,凡公共工程必须投保工程险。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也必须投保工程险。其次银行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是投保,市场的竞标的原则是将没有参加投保的施工单位淘汰。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应抓住政府改革建筑市场的契机,依靠政府对建筑设计、招标、施工、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审核以及对安全质量的检查和监督。我国与工程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考虑工程建设的特点不够,法律之间还存在不协调的情况等。
  三、结语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引入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方式,完善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工程保险机制,并强化建设领域处于这一机制最不弱的环节——工程保险制度,正成为政府、金融界以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共同愿望。上海率先制定出了建设工程责任保险条款。但同时我国的工程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理论和技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像我国的建筑企业去国外开发项目时的工程保险问题就很难解决,工程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已经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工程保险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对于我国尚不是很成熟的保险业来说,工程保险中的费率的测算等问题亟待解决。如何与国际接轨,采用欧洲的银行式的,美国的担保机构式的,还是日本的同行业之间的保险方式,都需要大量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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