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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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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
据农业部《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经营下列农资可免征增值税:
一、生产销售的各种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稀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脂、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蝉、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奎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来蝇胺、苜蓿银纹夜蛾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氰菊脂、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脂、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沈耀梅 仇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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