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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2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3/3

作者

□文/王明毅 胥 宁 张建伟

浏览次数

1945 次

当前税收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与就业水平是衡量社会福利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一国政府最为关注的两件大事。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而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保证。近年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变化,由于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失业问题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极大关注。从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家持续运用税收在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税收都发挥了积极的调控作用,但是仍存在与我国就业长期战略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税收与就业现状分析
  (一)目前我国就业现状。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根据2004年《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中国总人口达到12.92亿(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16岁以上人口为99889万人,经济活动人口76075万人。中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74432万人,1990年至2003年共增加从业人员9683万人,平均每年新增745万人。2004年至2010年我国的劳动力供给上升趋势明显,而需求增长缓慢。
  (二)我国税收现状。目前我国的税收呈现持续增长势头。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出现连续8年每年高达20%的增幅。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主要是经济增长、税源扩大,同时与税收负担也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税收负担率愈高,税收负担愈重。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是衡量一国税负总水平和进行国与国之间税负比较的重要宏观指标。
  二、税收政策与城市劳动群体就业
  (一)税收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
  1、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税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征税(增税)对劳动供给是个激励作用,它促使人们增加劳动;反之,征税(增税)对劳动供给就会形成超额负担,人们会选择闲暇替代劳动,而减少劳动。
  2、税收影响劳动总需求量。税收对劳动总需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运用税收调节、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税收通过对私人投资的刺激效应和对公共部门投资的刺激效应来增加社会就业。
  3、税收影响劳动需求结构。劳动需求结构与就业结构不对称,就会出现结构性失业。税收对劳动需求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配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其在发展的同时吸收和安排劳动力。
  (二)税收影响劳动力素质。劳动力素质是参与劳动过程的劳动者能力性质和特点的综合反映。劳动者的素质形成有先天的因素,更多的是后天因素包括教育、培训等作用的结果。税收收入规模制约着国家对教育投资的规模;税收对人们收入的调节影响着个人对人力资源投资的选择。
  三、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的问题
 (一)对使用优惠政策的企业限制过严。现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限制过严,由企业类型和经营行业的限制。现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服务型行业、商业零售企业,对其他类型企业积极安置下岗职工的作用并不明显。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无法获得《再就业优惠证》,而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很多小型企业所得税按定率、定额征收,根本享受不到减免优惠。
  (二)减免税种限定过死。现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减免税种限定过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而一些新办企业由于开创初期无利或微利,又不能减免其他税种,得不到真正的税收优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不高。
  (三)政策复杂、手续过于繁琐。自2002年以来中央各部委下达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文件繁多,造成了政策解读相当复杂,操作难度很大;而在优惠对象上,要区分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在优惠行业上,还要区分服务业、商业和工业,而在工业中又要区分加工型企业和一般企业;在减免税方式上,既有比例减免又有定额减免。复杂交错的政策造成管理相当混乱。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认定手续过于繁琐,指定要报送的资料过多。
  (四)管理难度大、漏洞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复杂多变,致使管理难度大、漏洞多,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问题多。
  (五)适用的弱势群体少。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仅适用于下岗工人等群体。对于农村进城的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都不适用。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面的狭窄使这部分同样处于弱势的群体得不到应有的照顾。
  四、完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适用范围,使所有安置失业人员的行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新增就业人口可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各类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都应享受税收优惠,促进多种就业模式发展,大力推广非正规就业和弹性就业。近些年由于国有经济的减少,民营经济逐渐在国民经济中占了很大的比重。作为吸收就业人口的重要力量,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应放宽到各类企业,以利于促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如果监管到位,企业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的工资一定多于每年减免的所得税税款数额,不会出现助长这类行业盲目发展的情况。
  2、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现行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对于诸如大学生自主创业和其他新增劳动力中的自谋职业者、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或分流失业人员、退伍复员军人、“两劳”人员、“四残”人员等的就业问题的解决力度不足。通过对以上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时,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或减税的直接支持,使其积累一定的经济实力,提高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不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还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他们自主创业的资本积累能力,同时也便于税收征管。
  3、对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和项目应给予税收优惠。虽然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存在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差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就业机会,同时也能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国家可根据企业所容纳的职工人与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所反映的劳动密集程度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4、继续完善征税规定。一是统一优惠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对现行就业优惠规定,应进行归并统一,对新老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也要统一,使税收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具有系统性,便于操作,改变目前税收优惠规定过多过繁,难以较好落实的现状;同时,审批手续和报送资料应尽量简化,不要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等也列为认定安置企业的必报材料。二是制定支持就业培训和就业中介的税收优惠政策。职业技能单一,文化教育水平低,是多数失业人员的共性问题。尤其是下岗职工以前多在资本密集型行业里从业,再就业过程往往是职业类型的转变,从资本密集型行业向劳动密集型行业转变,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而这一过程中就业训练是必需的。目前全国职业培训收支之间存在巨大缺口,通过给予职业培训和就业中介机构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弥补。  
  5、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一是搞好部门协作配合。税务机关要加强劳动社保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和再就业动向;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让纳税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就能及时了解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加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控机制,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对税收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实施监控分析。
  总之,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对促进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制定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一方面要考虑税收对就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这些政策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和对于经济或社会所造成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增加就业容量、提高就业弹性为目的,以期从长远和现实的角度来使我们的税收政策对促进就业起到中长期效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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