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292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3/3

作者

□文/孙 君 陈 玲

浏览次数

1234 次

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的前瞻性信息,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一部分。我国有关证券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就属于这一范畴。预测性财务信息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重要信息,直接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所进行的决策。目前,西方各主要国家的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象已非常普遍,我国上市公司更广泛地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也将成为必然趋势。本文分析了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在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针对问题成因提出改进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一)有效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一般是指在市场上,商品买卖之间的相互行为形成某一特定商品价格,这一价格能够全面反映有关商品的所有公开信息,尤其在出现任何有关的新信息后,上述价格应该能够立即随之做出变动调整这一整个过程的效率。与市场有效相关的概念是信息有效性,即信息作用于市场而引起的价格变动的速度。一般认为,信息传播的面越广,速度越快,市场越有效。有效市场理论将证券市场分为弱式、半强式和强式三种有效市场。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虽然不能说是一个完全投机的市场,因为会计信息对证券价格已经具有明显的影响,但离次强式有效还有不小的差距。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会计要发挥一定的社会功能,它应该试图尽可能地使相关的财务信息为投资者所利用,提高他们投资决策的正确性。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使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方向更加明确,促使社会资金流向效益好的企业,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使社会资金的综合报酬率达到最大,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化更趋合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少数掌握内幕消息的人员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使证券市场的运作更为有效。
  (二)代理理论。现代公司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就出现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作为两个经济当事人出现,在追求各自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两者就可能发生冲突,代理人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此外,委托人对代理人已完成的和将要实施的行动可能缺乏了解,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需要设计出制衡和激励机制以制约和激励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行动。因此,委托人就要为代理人提供一定的激励,并对代理人的行动加以监督。这种激励和监督所需要的费用都属于成本的范畴。这些成本会降低经营者的薪金、分红和其他报酬,于是经营者具有向投资者提供可靠财务信息的动力。另一方面,投资者对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机会并不了解,他们可能会依赖财务分析师提供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但财务分析师提供的信息可能会偏离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为避免误导投资者的决策,经营者会主动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以修正财务分析师的预测。
  (三)信息供求均衡理论。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需求看,预测性财务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债务人以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不确定性,从而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因而预测性财务信息应该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需求还来自于它能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费用,节约社会资源,因为单个信息使用者进行预测的成本之和要远远高于企业进行预测及披露成本。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供给看,企业管理当局存在对外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动力。企业对外筹集资金时如果提供的预测信息反映了良好的盈利能力,企业就有可能以比较低的资本成本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企业在面临被兼并和被收购的危机时,可以通过提供盈利的预测信息来进行反兼并和反收购。
  二、我国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一些上市公司担心详细提供预测信息会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公司处于竞争劣势,因此,其公开披露的预测信息简明扼要,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充分,未能将编制盈利预测的基准和预测假设以及重要会计政策详细披露出来。
  2、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与实际出入较大,可靠性较差。有资料显示,1996年至2000年实际利润完成值低于盈利预测的公司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2%、46.28%、49.96%、67.68%和56.55%,且实际数低于盈利预测20%的公司有107家。2001年至2003年有7家公司实际利润完成值低于盈利预测的20%,占披露公司的13.21%。许多上市公司倾向于报告“好消息”,隐瞒“坏消息”,预测严重脱离实际,使投资者难以获得真实的信息。
  3、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具有明显的市场效应,上市公司预测的盈利高,其股价和股票交易量将在盈利公告期间明显上升,反之将明显下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内幕交易和操控股价的目的,有意延迟其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4、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意愿不强。2001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1号-招股说明书》,将初次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由强制披露改为自愿披露。在强制披露政策下,1093家公司(1990年至2001年)中有97.32%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而改为自愿披露后(2001年至2003年),披露盈利预测公司比例分别为71.43%、28.79%和7.58%。
  (二)原因分析
  1、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不健全为上市公司操纵预测信息提供了条件。我国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现有的规范文件管理不统一,缺乏对会计信息披露具体内容、格式、技术处理等专业性规范,给上市公司随意披露预测信息提供条件。会计准则不完善体现在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一项会计事项可选用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公司进行盈利操纵提供方便,如上市公司可通过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来实现虚增利润。
  2、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成本过高,预测信息的披露使公司处于竞争劣势。第一,公司管理当局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相应要发生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盈利预测编制成本、审核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指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有重大偏差时,公司可能遭受法律诉讼而发生的或有费用或损失以及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外部性所带来的潜在损失。并且,为保证决策有用性,随着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需频繁发布预测性财务信息,这会增加其经营成本。第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会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内容越详细,泄漏风险就越大,也有可能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当公司披露有较高盈利时,会鼓励潜在的对手进入该领域,从而增加竞争。
  3、资本市场不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中都有一个成熟的中介机构,其存在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信息需求的压力,迫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是,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较少,不能形成足够影响力使其有效需求得到满足。此外,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预测性财务信息一般由公司管理层和财务分析师共同提供,为了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当发现财务分析师的预测与公司发展情况有较大偏差时,公司管理层会主动披露预测信息。目前我国财务分析师这一行业并未建立起来,信息的单一供给使得公司管理层可随意操纵预测信息。
  4、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规范使上市公司操纵预测信息的行为得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是保证预测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准则中,只明确了注册会计师须审阅鉴证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却未规范其对鉴证后的盈利预测出现重大偏差带来的经济后果承担何种责任。显然,有关法规和准则只赋予注册会计师没有相应责任的鉴证权利,不仅不能保证证券市场有效信息供给,而且也难保证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中立性。
  三、完善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预测性财务信息规范体系。要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质量,就应当尽快建立健全预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有关盈利预测的规范主要体现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这些规定并不全面,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立法机构、证监会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分别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规范等做出规定,使公司披露有规可循。
  (二)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发展资本市场,首先要发挥中介机构在其中的作用。中介机构在市场上可形成对公司披露信息的需求方,其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的关注会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主动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并使管理层信息披露的质量提高。其次要培养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财务分析师预测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他们利用会计信息和其他经济信息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预测判断,投资者可利用财务分析师的预测来做出投资决策。国外研究表明,就预测的准确性而言,财务分析师的预测不亚于时间序列模型预测,特别对于存续期间较短的公司,分析师的预测比管理当局的预测更为有用。
  (三)建立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免责制度,鼓励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由于预测的不确定性与高风险性,因此对于善意与诚实信用并赖以合理的依据而做出的预测性表达,不应当受到民事诉求的困扰。对于如何认定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问题,我们可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来制定我国的判断标准,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具体步骤等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内容作了必要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或者具有误导性和重大遗漏时,已及时披露并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该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投资者起诉,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披露缺乏诚信。这样,既不损伤诚实信用的发行人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积极性,又可以保证投资者能获取所需信息。
  (四)建立健全以民事赔偿和救济为核心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如果说披露免责制度是对善意披露人的一项保护规则,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制度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督和制裁披露人的一项规则。信息披露监管法律责任立法的根本目标有两个:一是实质性地增加现有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二是提供给受侵害投资者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同时力图避免对无辜市场参与者不正当的惩罚。其根本目标的实现要求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与规则在功能上的分工和协调。对于有意发布虚假预测信息以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处理,坚决予以打击。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表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机制开始进入操作阶段。
  (五)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合规、合法,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只有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才能有效地提高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质量。因此,首先要加快对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建设的力度,提高其执业质量,使其做到客观公正,依法执业。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将事务所办成具有独立性和超然性的民间组织;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促进其执业质量的提高。其次,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监督。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由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规范、执业标准、执业纪律、执业道德来约束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其执业质量。■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791634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