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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3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3/3

作者

□文/王 鹏

浏览次数

2918 次

国库集中支付中财政资金银行账户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库管理制度是以设立多重账户为基础的分散支付制度,其特点是财政资金成分的多样化和分配层次的复杂化,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管理制度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我国原有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明显落后,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滞后于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此,现在我国国库支付改革方向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银行账户管理是现代国库制度的关键环节。当前建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加强财政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不仅能有效地建立起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保障机制,而且对于巩固目前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成果,全面推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虽然目前我国的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设置基本上实行的是“双轨制”,但这只是一个过渡,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现状与问题
  当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因此,现阶段财政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改进现行银行账户的设置和管理方式,以利于提高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水平。当前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方面。部分省市财政部门尚未对所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一直以来,财政监督重点是资金方面的监督,忽视了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加上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只要没有把资金贪污,多开账户无所谓。因此,许多省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还未能全面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力度不强,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此外,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体系是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堵住违规行为漏洞的基础。截至目前,部分省市财政部门尚未出台一整套关于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为此,早日制订出一整套关于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商业银行违规操作,擅自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部分商业银行对银行账户管理有关政策、业务不熟悉,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还有少数商业银行为了揽储或完成任务,违规为预算单位私设账户,对预算单位需要撤销和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银行账户,设置种种障碍,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给预算单位工作造成不便,给财政部门管理造成困难。
  3、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1)多头违规开设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已成为当前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少数预算单位不顾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预算内和预算外财政资金在多家银行开户,有的甚至多达几十个,通过多设账户的办法,期望逃避有关部门对其资金收支的管理与监督。因此,在银行开户过多过滥已成为财政资金分散流失的一个严重漏洞。(2)国库集中支付中出现的违规问题。1资金的违规转移。资金的违规转移是授权支付中涉及单位最多、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类问题。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一是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移资金;二是预算单位借助收款人,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回实拨资金账户。其具体流程:通过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向收款人支付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款人收到款项后,依双方的约定,再将资金打回预算单位的实拨资金账户。目的主要是有些预算单位想避开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的监督,还有些预算单位对于年终结余资金处理规定不理解,对额度存在零余额账户不放心,害怕被注销等。2大规模提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支出凡是通过银行转账的,都在财政的动态监控之中,支出流向比较透明;但是,预算单位一旦提取了现金,就脱离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门不能对预算单位的现金再使用实行有效监控。因此存在少数预算单位受自身利益驱动,利用各种用款名义大量提取现金,为自己花钱方便或逃避监督。(3)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的资金量较小。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最终目的,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而实际上仍有一部分财政资金未纳入集中支付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把完整的财政资金切去一部分。这部分资金游离于正常分配之外,既不利于国家宏观财政政策的制定,也有可能造成预算内资金的流失;另外,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单一账户,只通过商业银行的专户收支,等于脱离了代理国库的中央银行的监督范围,依靠商业银行对其进行支出监管是不现实的。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建议
  1、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向各预算单位、各商业银行宣传财政部门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各项政策,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与此同时,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通过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使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和各商业银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2、清理银行账户,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有关机构应尽快对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清理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是否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单位新开、变更银行账户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按规定应撤销的银行账户是否已经撤销;单位现有银行账户是否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是否有多头开户情况;有无公款私存情况等。对不按时上报账户,转移、私存、隐瞒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在财政资金性质不变,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由财政局统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同时,财政局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尽早会同人民银行共同研究出台适合各省市实际情况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制度将从预算单位银行的账户设置、使用、管理、撤销等进行系统的规范,并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
  3、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与日常财政业务工作相互衔接的机制。要尽快改变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业务管理的脱节状态,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建立衔接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的协作机制。各业务处室对所分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时,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资料。二是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凡单位上报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时,财政部门必须先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属于财政审批过的银行账户时,方可办理备案和拨款手续。三是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检查部门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互通情况。实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的互动。
  4、建立银行账户检查制度。对银行账户的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一要建立银行账户的年检制度。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定期监控,提高预算单位对银行账户管理的认识。二要结合财政国库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以及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财务检查工作,对重点资金、重点单位、重点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项检查。
  5、银行账户管理要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相互配合。单位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后,一些原来用于预算外资金收缴、支出的银行账户已不再需用,应及时督促预算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清理核实单位银行账户,完善财政部门银行账户管理备案资料。
  6、建立与人民银行共同把关的机制。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配合,防止出现预算单位、开户银行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手续的行为。
  7、扩大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对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经验进行系统的总结,逐渐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中,依据财政部的有关指示,各省市归纳出一套适合本地基本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有步骤,有重点,分批次扩大现有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
  8、加快“金财工程”建设,建设现代化电子网络,为国库单一账户高效运转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依托的财、税、库(行)预算资金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实时处理预算资金的信息传输和资金清算、预算资金的入库与支付,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财政、国库实施网络监控提供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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