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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3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3/3

作者

□文/庞业文

浏览次数

2266 次

纳税筹划原则与误区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以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适当的纳税筹划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反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在开展纳税筹划的时候不能盲目跟风,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纳税筹划的一切方案和行为,从形式到本质都应该是合法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这不但是我国税法规定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纳税人必须遵守。
  二、收益性原则。纳税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选择节税效益最大的方案为首选方案。1、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的负担,而忽略其他税种的负担。2、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3、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方案可能会增加纳税人未来的税收负担,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通过税收筹划,要使纳税人的综合经济、政治、环境等利益达成最优化状态,不能只考虑涉税利益的增加。
  三、预期性原则。预期性原则是指纳税筹划应当在对未来事项所作预测的基础上进行事先的规划。纳税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划,要求有长期计划,周密实施。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就从客观上为纳税人对纳税问题做出事前筹划安排提供了可能。另外,税收规定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和不同的课税对象,税收待遇也存在着差别,这从另一角度向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的机会。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确定,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再采用各种手段,即使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也不是纳税筹划。纳税人要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经济行为发生前就着手安排。
  四、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效果的取得是包括税收因素在内的,与经营行为相关的各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税收成本只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企业追求的是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利用税法规定的低税点争取税收优惠或利用财务安排实现递延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外,同时还要兼顾考虑筹划方案可能受其他相关法规的制约,以及税收成本下降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等问题。首先,纳税人不仅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而且要把它放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税收筹划是为纳税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纳税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应该以纳税人整体利益为重,采取某种纳税方案,即使它可能使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其次,综合衡量原则还要求纳税人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具体条件来分析某种筹划方法。一种筹划方法只有放在特定的环境中,才能分析其优劣。脱离实际环境,单独讨论某种方法的好坏是无意义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由于纳税意识、税制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原因,税收筹划在我国尚处于成长发育期,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使当前纳税筹划产生种种误区。
  误区之一:将税收筹划等同于纳税筹划。这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流行的观点,也是国内外文献资料中常见的观点。事实上,税收筹划按筹划主体的不同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指税务机关所进行的一系列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取得最大税收收入所进行的征收管理活动,称之为征税筹划。二是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税负进行有效的策划以实现财务管理整体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称之为纳税筹划。其筹划范围仅限于自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即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这才符合当前进行的纳税筹划本意。
  误区之二:将纳税筹划同避税或偷税混为一谈。避税通常表现为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来谋求税收利益。避税形式上非违法行为,但利用税法漏洞与缺陷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避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偷税则是纳税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非法行为,具有非法性。纳税筹划要遵循预期性原则,而偷税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偷税绝不是纳税筹划,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化。
  误区之三: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税负。在很多人看来,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与方法,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想方设法少缴税甚至不缴税。这显然是对税收筹划的错误认识。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当然也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该经营方案仍然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税,不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就可以达到目的。我们所说的利润最大化,不是指以目前角度来看,而是指从长远来看。有些方案虽然能带来短期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充其量只是纳税筹划追求的浅层次目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长远目标,以实现企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误区之四:纳税筹划不需要成本。在纳税筹划实践上,很多纳税人还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纳税筹划无成本。这种观点其实也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实施纳税筹划方案,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纳税人为选择纳税筹划方案而付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学习费用,为实施纳税筹划而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等等,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费用。纳税人如果寻求税务代理机构为其选择与实施纳税筹划,则税务代理费用就是纳税筹划费用。如果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费用小于实施纳税筹划给他增加的收益,那么纳税筹划才能认为是成功的,一旦纳税人纳税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得不偿失的。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因此,应综合考虑采取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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