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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3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3/3

作者

□文/周 艳

浏览次数

3276 次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3年10月合并原对外籍居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籍居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十多年的贯彻实施中,取得了重大成果。随着个人收入的上升,个人所得税收入相应快速上升。原来三个个人所得税种都已开征的1987年收入7.17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只为0.34%,而2002年已达1211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的7.08%,该项比重更为1987年的20.82倍。2003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730亿元,又比上年同期增长23.4%,增收138亿元。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跃升为收入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第四大税种,并在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收入分配体制结构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也出现了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现状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税负较轻,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足额交税,税负较重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的发掌,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除税法上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外,有些收入如某些单位将抵债物资不作账务处理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使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监控。
  3、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主要表现为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4、税收负担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差异,对工资薪金所得使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于劳动所得分别课税是不公平的。
  5、征管手段落后,难以提高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为:(1)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2)代扣代缴难落实,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专项记载,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重视的几个原则问题
  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矛盾问题,依据党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我们认为,当前深化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要重视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第一,功能定位。注重调节低收入者,兼顾效率,调节过高收入,培养中等收入者,照顾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税种,与其他税种一样,必须担负了组织收入的重要任务,但有很大不同的是,基于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功能作用,它在直接调节居民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缓和贫富悬殊矛盾中,担负了更为重大任务,不同于增值税偏重于组织收入,倾向于中性原则;也不同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经济组织单位,企业利润增加有利于扩大生产经营,可以按同一比例进行征税,以利于提高经济效率,高速发展经济。
  第二,转变税制模式。拓宽税基,调节税负,强化控管,简便易行。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矛盾,借鉴国际上今年来的通行做法,在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中,需要采取“转变税制模式,拓宽税基,调整税负,强化调节,简便易行,加强控管”的原则。这就是要改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扩大征收范围,缩小减免税优惠,加大调节力度,适当调整税率,简并税级,提高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建立双向申报制和监控体系,强化预扣预缴制。
  第三,多管齐下,协调配合,综合治理。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有其一定限度。特别是在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的情况下,调节作用的发挥,更有其一定难度。绝不是单靠这个税种的加大调整力度,就可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的,必须多管齐下,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最根本的仍然是要加快发展经济,为调节创造所需要的物质基础;要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创造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环境。
  三、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的分类课税模式存在着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的弊端,但在目前要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不现实,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有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
  2、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另外,还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和教育支出的需要,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受教育子女等设计按年扣除的配偶扣除和养老育幼扣除。其中个人基础扣除可在工薪所得按月(或季度)预缴(或源泉扣缴)时计扣,以免影响广大工薪者的基本生活支出,并减少年终汇缴的退税面;而其他扣除项目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计扣。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收入差距的扩大,也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即是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所以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税,以实现按综合能力来征税,并且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
  4、我国个税的调节作用低效,逃避税现象比较普遍,税收流失严重,原因之一就是税基隐性问题。为此,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而解决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进行。(1)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2)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不但要在所有银行间联网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要在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财产实名制。(4)逐步建立完善个人收入监督体系。一是要建立支付人申报制度,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须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有关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要受到必要处罚;二是建立普遍推选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建立税源扣缴和自行申报制相结合的模式。(5)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为改进和强化税收征管创造条件。先进的征管手段和较高的征管水平相结合,在客观上会起到优化税基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的征管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要求看,实行信息化管理是社会科技高度发展要求的结果。因此,我国还要尽快建立起适应个税征管特点和需要的计算机征管系统,以提高征管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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