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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4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4/7

作者

□文/刘 珊 王 勇

浏览次数

1331 次

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建议
  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或工薪税,是为筹集特定社会保障资金而对发生一切工薪收入的雇主、雇员就其支付或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社会保障税起源于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开征的工薪税或工资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虽然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但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头号税种。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的弊端和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制度的弊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1、社会保障基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地区差异较大,并且基金管理混乱。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统筹内容主要包括养老、失业、住房、医疗、工伤等。筹资办法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各自制定的。多年来,政府的人事、劳动、民政、税务、保险、卫生等部门都经办和管理社会保险,没有统一部门管理而且各地的标准不一,负担不均。
  2、社会统筹涵盖过窄。目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以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为主,而一些效益好、负担轻的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却没有加入社会保障行列,严重地制约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能力、使用效益和保障功能。并且加大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3、缺乏法制规范,收缴困难。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方法约束力较差,在筹资中遇到很大的阻力。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的社会统筹缴费是靠收费手段来筹集的,缺乏强制性,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企业欠缴、拒缴现象严重。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尤其在资金筹集方面,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由之路。
  1、社会保障税具有税收强制性的特点,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征纳双方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抗税不缴或者挤占挪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有力的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及时性和可靠性,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采取税收征管形式,可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普遍性。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既可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的差别对待,又可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社会保障税将个企、私企、三资企业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可以加速劳动力在各部门间的流动,促进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另外,由于没有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居民对未来的心理预期提升,消费需求扩大,可以进一步刺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
  4、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管理,避免目前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中的随意性、隐蔽性和浪费性。基金的收、支、管三部分分离,可使该项收入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节约税收成本,形成税务、财政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从整体上加强对基金的宏观监督管理。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一方面,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为了防止下岗后没有保障、养老、医疗等问题,人们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社会保障。但这笔费用太大,国家没有能力独立负担,这就需要一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另一方面,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困扰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有坚实的税源基础。最近20年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坚实的税源基础。经过20年的改革,经济货币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而且在这个经济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愿意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是经济体制上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公平竞争,人才自由流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若企业完全承担职工的生老病死等社会性事务,会造成不平等竞争,进而影响人才的流动。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范围内统筹这些社会费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要求。
  (四)有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社会保障税在西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开征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正好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完善起来以后,还可以和国外接轨建造全球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能遇到的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在现实社会中,会遇到重重的困难和阻力。
  (一)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等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如果按照全国统一的税率征收,会造成税收负担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适应,违背了税收纵向公平的原则,会造成人口分布、工资水平等差异的拉大,会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方面的影响。
  (二)现代企业改革还没有完成。有的企业尚未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仍然承担着近乎无限的社会责任。职工对企业的依附性强,缺乏人员流动的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活力。并且,重大的负担压得企业没有发展的潜力。
  (三)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情况是以新补老、现收现付、收不抵支、空账逐年增多。开征社会保障税后首先要弥补前些年的账务,继续下去,不可能会有基金储备。国家财政的负担仍然不会减轻,这样易于导致社会保障本身失去保障。
  (四)管理要求高,管理费用高。社会保障税具有专用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其征收资料必须在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保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而管理要求很高。它需要再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需要设备,需要技术人员等,这会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成本,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管理风险和压力。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
  我们要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税在中国顺利登场。
  (一)广泛宣传。要想减少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困难,就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使人们都了解这项制度的优点,转变思想观念,他们才会积极的支持、参加。
  (二)完善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第一,修订《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定。明确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及相互关系,明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社会保障的内容、义务与权利,明确争议裁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明确劳动部门、经济实体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义务等。第二,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税法是税收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心内容,是税收制度取向的选择。社会保障税法主要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收征管权限的确定等等。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职能出发,以普遍纳税、税负公平合理、税收稳定增长、严处偷税漏税行为等为基本原则。
  (三)低起点,低标准,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税率的制定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应该制定一个较低的税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再对它进行调整,保证与生产力同步提高,不能一步到位,否则会引起经济的波动。
  (四)统一征收,专门管理,明晰事权,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应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保证税收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结余部分可建立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使其增值,扩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五)必须注意有关政策的配套制定。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一顶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必须注意有关政策的配套。对社会保障税的使用必须制定出一整套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借口挪用社会保障资金。为此,要注意在社会保障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把社会保障税的使用作为审计部门的一项重点内容,争取使社会保障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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