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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4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4/7

作者

□文/赵 丹

浏览次数

1427 次

电子商务是否征税
  根据国际数据公司统计,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总额超过700亿美元,2001年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国际贸易额达到600亿美元,2002年其比率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电子商务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由此引发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得到各国的关注。
  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
  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当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主张,即免税派和主税派。
  (一)免税派。自从电子商务兴起的那一天,对它是否征税就一直存在争论,最后还是免税派占了上风。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总体来说应暂缓征税,在许多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草率征税弊多利少不可行。从长远看,对电子商务按常规应征收的税种应该部分免税。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大国,在免税问题上,美国的主张具有代表性。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自由化的发展道路;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抢占市场。
  美国对于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重要原因是美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处于主导地位。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包括福特、通用和戴姆勒-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公司建立的电子商务市场;7家主要投资银行和能源公司建立的金属和能源在线市场交易网站;以及由宝洁、雀巢和亨氏公司组成的消费品工业网站等。据估计,2002年将近93%的美国公司把交易业务部分或全部放在网上进行。美国的这种做法直接影响到全世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看法。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电子商务免税。支持免税的人士认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其发展一日千里,需要的是扶持,因此可在近期内免税,或者永久性免税。
  (二)主税派。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应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鉴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并考虑到它即将成为未来信息社会的主要贸易形式,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把基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电子商务看成是潜力巨大的新税源,对美国的税收政策大多持谨慎和保留意见。在世界范围内,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主税派”也提出了激进政策主张。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建议的: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比特税”旨在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国际因特网络已威胁到现有的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以防止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因特网络上白白流失。
  二、对上述观点的评价
  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所提倡的免税是符合其经济利益的。美国作为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主导者、先行者和受益者,在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法律的把握上,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如政府尽量少地加以管制等措施确实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有其不是很如意之处,例如正是由于对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管理过于松散而使得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上留下了许多管理上及法律上的隐患。但无论如何,我们应看到其主张及措施中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就拿免征电子商务关税来说,当然我们也承认从技术上、管理上,完全的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确实有相当大的困难,但在各国未就此问题展开充分的研究与对应之前,就宣布免征电子商务关税,其中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美国。对于美国免征电子商务关税这一主张已有一些国家表示异议或不置可否。此外,在电子商务的销售税及互联网的接入税、服务税等方面,因各国的税收体制差别较大,美国的有些做法还很难借鉴。同样,从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本质上是一致的角度出发,主税派提出的观点也有其可取之处。“比特税”的优点是可以避免纳税人偷漏所得税及消费税,但这种建议显然太过极端了。不分性质,不问原因,只要是网上的流动数据,就要对它征税,根本无法做到公正、公平。主税派应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提出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实行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比重很低,有些专家认为征税恐怕不会给我国财政带来太大收益,却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因为,目前很多网站都在吃老本,此时征税会迫使一些网站关门,延缓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但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必要的,原因如下:
  1、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规费罚没几个方面,其中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收入具有决定性意义。虽然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很低,但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来看,对其长期免税势必会使我国的税收蒙受巨大的损失。以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有消息称,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30亿美元。可见,当我国电子商务逐渐完善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免税或征管措施不力会导致相当大的损失。
  2、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的需要。税收公平不仅是国际上的惯例,也是我国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税收公平是指同等条件的人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和纵向公平两方面。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相等。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纳税人能力不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不同。交易方式的不同不应作为税收差异的原因,对电子商务征税是有理论依据的。
  (二)实行电子商务税收改革的主要措施。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制改革主要措施有:
  1、改革与完善立法。我们应该按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补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或制定新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法。(1)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长期规划,短期扶持,立足征税,发展经济。(2)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3)改革、补充和完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法律规定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有关条款。(4)修改征管法,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并授予税务机关有对电子网络、网络用户及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检查的权利,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
  2、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目前,我国已全面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模式。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使原有的税收征管体系、手段远远不能适应,税收征管电子化势在必行。(1)电子申报。它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国际互联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2)电子支付。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3)电子协查。它是指税务机关的自身网络与Internet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避税。
  3、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电子商务的全球化,使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将不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等方面,面对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也要协调一致,甚至在其他经济政策上都要广泛协调。我国已经加入WTO,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我们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Internet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谋求能为各方所接受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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