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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4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6/4/7

作者

□文/张 军

浏览次数

4360 次

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通常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保证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我国目前一方面是社会保障立法滞后,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就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面临着众多的现实难题难以有效的解决的窘境。制定出适应中国现阶段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制的问题吸引了广大社会学者的眼球。
  一、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标
  涉及到制度的构建,我们先得弄清楚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标有哪些。然后,要在这些大的原则指导之下,进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工作。社会保障法大致有以下五种立法目标:
  1、以平等、公平和安全的原则为指导,建立起社会安全网体系,切实发挥社会保障法的“减震器”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有平衡社会财富,调节人们之间不平衡收入差距的功能。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同时也是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一些人可能会暂时失业、离岗,进而面临基本的生存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必将会制约我国社会的全面、健康、持久发展,因为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的一环,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先决条件。
  2、确保社会保障基金获得途径的多样化和资金的长期稳定有效供给。解决社会保障的所有问题都需要以强大的资金为后盾。我们把制度形容成水渠的话,那么资金就是发挥水渠价值的水源。没有一套有效的资金积累和使用制度,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永远只会落实在厚厚的文件上。久而久之,老百姓就会对我们的制度失去信心和耐心。我们要通过合理的方式筹措社会保障所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有一套有效的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保证资金的取之有道,用之合理。
  3、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社会保障法应以社会价值为本位的法律体系,它所要体现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维护是它责无旁贷的责任。我国以前的立法过于强调国家责任本位,出发点是好的,但效率十分低下,没有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很好的保障。我们现在进行的社会保障立法,应大力提倡对处于较低生活水平的人们利益的保护,除满足他们基本的生存、生活问题,还要尽量的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同时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所在。
  4、通过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发挥其激励机制的作用。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状况,我国广大人民的后顾之忧少了,工作和生产的积极性将会被极大的调动,必然可以创造出比原来更大的劳动成果。只有在社会财富极大仿佛丰富的情况之下,我国人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而创造财富的源泉在于广大人民自己。
  5、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体制。这是从立法的角度和经济学效益层面来考虑的,这不仅是社会保障立法所追求的一个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我国所有法律部门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和总的原则,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遵守。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我国受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法的制度构建不可避免的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社会保障制度应随之同步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改善社会保障结构的机制和制度,这是针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低水平而言的,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社会各方的通力协作,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发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对其他国家的有关于这方面的制度进行研究,从中找到适合我国学习和借鉴的东西。
  2、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机制和制度的重构问题。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制定一些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如: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这些法律制度有力的保障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大的经济背景发生巨大变革的情况之下,这些法律已经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已显露出种种弊端。  我国立法界正面临着如何在保持法制法规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前提之下,完成重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任。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所面对的一系列的突出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关于社会保障法制度构建模式的一些设想,通过分析、比较,个人比较赞成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社会保障模式,由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统帅,再分别设立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我国是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存在也较大差距,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必须具有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我国的城镇和乡村存在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大相径庭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很大的比例,如果笼统将之进行立法显然是不切合现实状况的。我们应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之上,解决好下岗职工分流转岗、再就业工作,加快城镇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我们应该在充分调研、考察的基础之上,进行制订、修改、再制定以至完善,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人口的结构和状况,诸如:农村中许多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和中央强调的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方针。我们在城镇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层次上,应当以城镇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为主的构建方向,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围绕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为主进行建设。
  三、必须重点考虑的相关问题
  在制定社会保障法的过程之中,我们必须予以重点考虑的相关问题有:
  问题一:社会保障的项目设置和法律体系建设,是关系到未来中国社会保障法内容设计的问题,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作用范围的大小。上面我所谈到的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和原则,要想真正的把它们都落到实处,还必须要从微观的层次来把握制度的建设,譬如:我国现在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旧的体系进行革新,可以通过增加诸如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之类的新制度。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关键的是要解决法的适应性和法律本土化的问题。沿用我国以前的社会保障管理机关和社会保障供给机关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问题二:分析我国的社会结构,不难发现是属于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在这二元化的社会结构背景下,应该如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许多学者认为,这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果我们能够解决找到有效解决的途径, 这将会对人类文明与世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社会保障法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农村经济占我国国民经济相当大的一部分比重。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在二元结构的社会形态下,是否是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从“十五规划”和目前国家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来看,其覆盖目标的选择仍然是城镇职工。这种状况已经存在很久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有待于我们攻关的一大难题。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体,既然如此,我们的社会保障立法就更不能忽视乡镇的存在。所有的这一切就需要我们发挥创造性的法律思维,突破常规,找到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模式,找到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问题三:一些法学工作者谈及新制度建设,往往会表现出一丝无奈,不得不求助于我国的民主化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自然也脱离不了这个话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我国要以公有制作为我国经济的基础,我们要在这个大的前提之下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我们需要处理的问题有:在公有制体制之下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划分与调整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的问题。我国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颇深,“公”的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心灵,往往表现出对公共权力的畏惧和崇拜。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也相当突出,制约机制又不够健全,暴露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物权制度和产权制度还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划分和调整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承担的权利义务,同样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现在,全国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还未形成,社会劳动者身份差异的思想在许多人的心中仍然普遍存在。不合理的市场分割、条块分割现象相当普遍,政府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职工劳动报酬和福利的工资化、货币化远远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转换政府职能,但从现实情况看,早在几十年前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还未完全的实现。政企分开做的还不够好,转变政府职能远远没有到位。就社会保障制度而言,企业拖欠养老基金的现象、社会保障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从中都可以看到政府或与政府有关联事业单位的影子,这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由于国家与企业产权界限模糊,而造成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养老保障个人基金账户没有款项的问题,至今尚未妥善解决。在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之下,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能否跨越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这个坎子,要想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成绩,就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最主要的是解决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应该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规制。从目前的形式来看,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民主制度的改革,这一切将会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基础。
  问题四:农村社会是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我们必须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广大社会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21世纪中国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覆盖广大农民, 这是学术争论的焦点问题。显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之下,我们绘制出的未来中国的社会保障蓝图,再也不能把农民和广大农村社区排除在外。我国现在大力倡导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如果没有广大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所提出的全面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只会是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坚强后盾。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贯彻,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渐突出,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就越发显得重要和紧迫。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现代化程度不是很高,且各个地区的发展又极其不平衡,有的地区基本上实现了机器化大生产;而有的地方仍然是老黄牛农业耕作,这些地区的经济收益在很大程度仍然取决于自然状况的好与坏,靠天收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太大的改进。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的状况,这些地区的农民通常会处于很大的困境,所以我们还要十分重视农村社会救济法的制定。一旦出现洪涝灾害的情况,保证我们可以依照法律迅速做出反应,切实保障他们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自救工作的有效开展。另外一个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就是有关于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制定,我们要咨询长期从事农村医疗工作的医药工作者,真正制定出老百姓们需要的法律制度。针对农村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应制定一些具有弹性的法规,解决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生活问题的相对滞后性弊端,真正考虑到广大农民利益。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越来越来受到广大社会学者们的关注,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问题五:网络时代的当今社会,如何利用网络构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网络已经被世界公认为第四媒体。套用马克思的一句经典明言:“网络无处不在,网络无刻不有”,的确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作为传播信息最为迅捷的工具,我们可以利用网络为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系统,讲究的是信息公开和效率,不仅要便于政府职能部门发布信息,也要有助于市场主体平等、公平的获得信息,通过网络可以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一套自己的社会保障预警网络系统。通过这个网络系统的建立,不但要快速传播信息,而且要有利于广大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和批评。这就需要我们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障网络系统的管理和运作。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我们要确定好立法的指导方针,然后在这些方针的指引之下,我们进行具体的制度的设计。在制定具体的制度之前,我们需要研究和解决一些重要的问题,正如上面所提到的一些问题。我们要清楚: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模式最适合我国的情况;接着我们要在实践论的指导之下予以躬行;并进行不断的研讨,在实践中完善它。我们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必须要充分体察民意,因为社会保障法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为目标和宗旨的,这是我们立法的出发点和根本。我们期待着一部更加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法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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