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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的涵义
现代公司经营由于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加之合约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合约各方存在着利益不均衡性、信息不对称性和风险不平等性等,进而决定了合约的监督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沟通、激励、协调代理关系的管理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利益。于是,委托人就要想出一个“招”,来监督约束和鼓动激励代理人,维护公司的合约关系,这就是“公司治理”。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1200多家上市公司,但考察其运行机制和实际治理水平,离公司治理的实质还有很大差距。如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等。怎样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
1、许多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在许多国有上市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是最大的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从而造成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和公司治理制衡功能失效。从小股东来看,由于我国代理权竞争机制和敌意收购机制的欠缺,“搭便车”的现象比国外更严重。以上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忽略和侵犯,如ST猴王、ST幸福、大庆联谊、济南轻骑、春都、棱光实业等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交联交易,拖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而一些非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也同样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2001年2月以来,已有四家家族持股高达50%~70%的企业上市,分别是康美药业、广东榕泰、用友软件和太太药业。民企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所引起的后果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国有上市公司更为严重。
2、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控制”命题是青木昌彦在研究前苏联和东欧的激进式私有化改革时提出的。它是指在国有企业私有化场合,多数或相当大的一部分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和重大战略决策中,公司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我国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了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也称为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员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与价值取向可能不尽相同,所以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普遍。主要表现有:(1)经理人员过分在职消费,包括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享用高级轿车和使用豪华办公设施等。(2)侵占公司资产。部分企业内部人高价购进或高息融资,以提取回扣,甚至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3)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股东与债权人的信息极度不对称,等等。
3、激励机制不健全。现代企业理论认为,由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偷懒;二是机会主义。为了防止和克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委托人必须对代理人实行激励与约束,前者主要是针对偷懒行为,后者主要是针对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只有约束机制而无激励机制,经营者将丧失管理的积极性,偷懒行为在所难免。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存在较大的缺陷,影响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其具体表现为:薪酬结构比较单一,结构不合理,绝大多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是工资加奖金,实行年薪制的较少,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激励比较动态化,且强度较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未建立规范联系,等等。
4、董事会机构职责不清,独立性不强。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使得经营者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有效的外部董事人力资源市场尚未建立。我国的董事会主要由政府任命,缺乏竞争使得董事更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忽视股东利益,加剧了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
5、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政企不分,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监事实际上由国有大股东政府部门指定,监事要想有效实施其监督职能十分困难。目前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既无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也无进行严格监督的动因。此外,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政府干部,并非法律、财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监督职能难以正常发挥。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优化股权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变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首要工作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股减持,有计划、有步骤地降低国有股的比例。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盈利性领域,国家不需绝对或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应逐步让出控股地位、乃至全部退出。通过国有股的减持甚至退出,个人、机构或战略投资者以及国内外法人主体的引入,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得到逐步优化,制衡体系得到逐步完善,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打下基础。
2、积极推进独立董事制度。(1)制定与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在法规中对独立董事作出明晰的定义和要求,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独立董事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2)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择机制。最理想的做法是通过市场来进行选择,并通过股东大会来进行选举,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实行差额选举,并给予所有股东以同等的提名权利。不管采用什么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正式的程序来产生,而且独立董事的任命必须有特定的任期。(3)赋予独立董事明确的权力。一是监督权,二是审核权,三是否决权。
3、加强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应该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证所有者在位。关于各级公司中的所有者控制,关键是使董事会成员真正代表股东的利益,而不致变成“内部人”的一分子。为此:(1)公司的董事人员不能全部由企业内部人员担任,应该按照一定比例从企业外部选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人员,外部选派的管理人员可以是国内专家,也可以是社会知名人士。外部选派的董事和监事人员应该从政府领取报酬,而不能从企业领取薪金。(2)还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董事会成员与经理理事会(执行机构)成员不能交叉任职。这样,董事会成员由公有资本经营委员会任命,从委员会领取报酬并向它负责,可以加强董事会成员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性,代表所有者对经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督。
4、进一步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必须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一是加强立法。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二是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要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推选有知识、有能力、懂经营、会理财的专业人士为监事。三是给监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目前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有权及时了解和查阅公司经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索要有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5、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要将报酬和绩效挂钩,突破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限制,尽早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公司的董事长及其经理层的收入水平应与公司的盈利情况、公司的实力和为股东带来的回报挂钩,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结合起来。在西方国家,上市公司管理层普遍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得管理层受到一种正向激励。从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效果看,在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与股东长远利益相结合,避免其经营行为短期化方面,股票期权具有传统薪酬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约束机制方面,首先要强调所有者约束,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权来监控董事和监事,充分利用监事会的作用对经理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其次,强化外部约束和市场约束,完善证券市场,促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行,同时,建立和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按市场供求及优胜劣汰的规则,规范经理人市场,增强对经理人的约束。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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