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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倾销与反倾销的定义为我们认识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基本的依据;欧盟对华反倾销有中国自身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欧盟的原因;欧盟的反倾销给中国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我们应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来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一词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了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顾名思义,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但反倾销成立至今,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每每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在这场反倾销的浪潮中,中国成为了众矢之的,也就必然成为了最大的受害国。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具体原因分析
1、中国因素——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一窝蜂”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欧盟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欧盟因素——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各国的国内产业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与威胁,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也顺势开始抬头,反倾销因此也被欧盟国家频繁采用来保护本国工业。我国产品由于成本低廉而具有相对的价格优势。因此,欧盟生产相应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的企业自然也就千方百计的寻找机会来扭转自己的劣势地位。由于进口产品一旦被确认倾销行为存在,将会被课以高额的关税,自然也就丧失了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因此反倾销便被认为是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有效”方法。即使我国的产品在某些领域不具备绝对的竞争优势,它们也可以以此为条件来要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此外,社会制度的差异引起的制度偏见也是欧盟采取歧视性措施的缘由之一。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摒弃了计划经济模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但是在近几年的诸多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不完全、特殊市场经济国家”,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再者,欧盟总有一种偏见,对来自国有企业的原材料,总认为含有国家或政府干预的因素。在欧盟反倾销中,国有企业常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按照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所谓的替代国制度,也就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并且同时也规定:在一个反倾销案件中,如果符合替代条件的国家不止一个,选择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完全由欧盟进口国决定。显然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不合理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选择为中国的替代国的国家众多,其中不乏与中国市场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的发达国家与地区,这更加剧了这种不合理性。
三、欧盟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
1、严重影响中国产品出口,国际市场的开拓。由于反倾销的影响,出口产品将被征收高额关税,使经营成本增加,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商人和企业必将采取减少出口或改为出口其他产品,甚至放弃欧盟市场等销售措施来适应新的关税政策。对于相关欧盟进口商而言,处于经营风险的考虑也会相应地减少甚至放弃从我国进口。
2、存积的出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由于外国的反倾销,大量的出口受阻而积压的产品将转而销向国内市场,这将必然导致国内饱和市场变为供方市场,增加国内市场竞争,破坏业已形成的销售平衡和市场经营秩序,产业结构与价格体系也将受到严重威胁。
3、助长反倾销诉讼,形成恶性循环。某一产品的反倾销的影响或许还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消除,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所带来的隐性威胁。一旦对某产品成功实施了反倾销,其原材料、半成品等下游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欧盟进口国经营者也将积极效仿,以期获得同样的利益。其他地区与国家的同行业也会提高警惕,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会提出反倾销。这样的情况下将对被实施反倾销的行业以及相关的国内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进入恶性循环。
四、对策
(一)国家层面的对策
1、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尽快加以弥补。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反倾销的策略及技巧才能在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时应对自如,同时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对抗措施,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2、政府应加大外交谈判力度,使我国尽早“入市”,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同时加大争取外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力度。我们已经可喜的看到,到目前为止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智力,委内瑞拉等已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或集团仍拒绝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二)企业层面的对策
1、重视反倾销并积极应诉。面对反倾销的巨浪,中国企业往往采取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应诉的态度。原因一方面是不愿花费巨额的诉讼费用,另一方面是缺乏竞争意识,拱手把市场让给别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欧盟对彩电企业的反倾销案:1988年欧盟对中国和韩国的彩电同时反倾销,当时国内企业没有一家应诉。这样到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已达44.6%,彻底将中国彩电拒之门外。直到1999年3月,中国彩电企业之一厦华才首先出来应诉。而韩国公司在被诉时就积极采取应诉和研究欧盟有关法律,随时监控欧盟动向的做法,现在韩国彩电几乎占了欧盟1/3的市场。因此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放弃市场。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0年11月欧盟对中国氧化锌的反倾销案,国内5家企业参加了此案的应诉工作。欧委会宣布其中3家企业达到了市场经济标准。这3家企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和各应诉单位积极交涉和抗辩的结果。
2、加强行业自律。出口企业只有联合起来,实施行业自律,制定最低出口限价,才不会遭到欧盟的反倾销,即使遭到了反倾销,也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亡羊补牢。典型案例有:中国钼铁在欧洲市场上大量低价抛售,各钼品经销商更加竞相压价出口,使得国际市场钼品价格一落千丈。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0年5月17日,欧委会宣布接受3家欧盟节能灯厂家的诉讼,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1年2月欧委会做出初裁,宣布对中国的8家企业征收0~59.6%的反倾销税,8家以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74.4%的反倾销税,这次涉及有中国上百家企业,初裁裁定等于是欧盟的市场已对中国节能灯产品关闭了。这一案件显示:导致中国企业实施了倾销的原因在于国内企业的竞相压价。
3、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4、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另外,我国企业应合理定价,这是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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