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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7期/实践与思考/正文

发布时间

2002/4/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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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次

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探索与实践

  作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又有别于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既突出合作制优势,又引入现代企业制度,达到搞活企业,提高社会和企业两个效益的目的。
  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是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一个经济部门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采取何种形式的管理体制。供销社是农民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性质始终没变,在以商品短缺为主要特点的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任务是作为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为国家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服务。而在以买方市场为主的市场经济以来,供销社的任务随着发生了变化,“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成为新的历史使命。但是,就目前情况看,恰恰是在体制上还没有完全适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以至于出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是“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系统优势难以发挥。二是供销社产权关系不明,导致供销社在政府中的职能定位模糊,有些地方政府在推进企业改制过程中把供销社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一刀切”。三是在与农民的紧密程度上与合作制的属性相去甚远,大多停留在与农民单纯的买卖关系上,合作制的优势没有发挥出来。由于这些涉及到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很难取得实效,当务之急是从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入手,按照合作经济的原则,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实行系统内广泛的联合与合作,为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必须建立适合供销社企业发展的产权制度。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该遵循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坚持合作制原则,只有坚持了合作制原则的产权制度改革才是成功的,否则即便获得了一些眼前利益,从长远看改革也是要失败的。
  1、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目前,由于历史原因,对供销社资产的归属问题说法不一,争论较大,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只能追根溯源。众所周知,供销社成立初期,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民集资入股、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三个渠道,后来又有了供销社自身的经营积累,因此,目前供销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应该一分为三,一部分归个人所有,一部分归企业集体所有,还有一部分归理事会所有。明确了产权归属,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有了依据和基础。
  2、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公司制纳入合作制领域。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发展过程看,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独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合一的合伙企业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前两种是早期的企业制度,而公司制则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较早期企业制度更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目前,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探索在合作制与公司制之间寻找到一个契合点,既坚持了合作制又能引进公司制科学的管理手段。这里我们不妨作一个理想化的假设,既然供销社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归个人、集体和理事会三者所有,这样就为建立多元投资的公司制企业奠定了基础,归个人的部分可以变为个人持股,归集体的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量化给职工,归理事会的部分也量化为股份,使理事会成为企业的一个股东,在这种基础上吸纳社会资金参股就完全可以把社有企业改组为依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公司制企业,董事会以股东的身份管理社有资产。这样就容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供销社系统内通过相互持股等形式开展联合。
  3、产权制度改革与供销社职能作用的关系。产权制度改革与供销社体制创新是相互促进、互为作用的关系,产权制度改革需要体制创新作基础,同时也会促进供销社体制创新的进程,尤其对社企分开,明确权限有推进作用。供销社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联合社的作用主要有两项,一是对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履行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供销社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对落后的管理模式进行彻底改革。一是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理顺领导关系,减少决策中的组织制约因素。探讨采用纵向授权的方式建立类似于公司制的领导组织体系,使整个系统的凝聚力更强,确保上下步调一致,协调联动。二是改革人事制度,提高企业领导人的素质,减少决策中的人为制约因素。打破计划经济下的干部人事制度,实行真正的聘任制,两权分离,使企业的管理权掌握在懂经营、会管理的内行人手中。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些供销社企业虽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的却还是过去的工资制度,这种不协调、不配套的改革很难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用工、分配等方面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使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成效。(文/吴贺义 倪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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