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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6期/财政税务/正文

发布时间

2006/4/30

作者

□文/朱 姣 罗 贞 陈瑞芬

浏览次数

2194 次

我国现阶段税制模式选择
  税制结构是一个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出需求和税收管理水平等,合理设置税系、税种、税制要素等而形成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整体系统构成。它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政府收入,而且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一、制约我国税制结构的因素分析
  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选择实行的税制结构都有很大的差异。一个国家究竟选择哪种税作为主体税种,实行哪种税制结构模式,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税收分配的形式及税收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经济发展水平高,在税种的选择与配置,税目、税率的确定与组合,税收政策的运用等方面,更能兼顾国家财政的需要与社会经济及人们的心理承受力;反之,税收分配经常在国家财政需要与社会经济承受力的可能这一夹缝中挣扎,税种的选择与配置要考虑诸多客观因素,税目、税率的确定与组合要受各种条件的掣肘,从而使得税制模式的形成只能受制于生产力发展低水平而很难做出从容的选择与配合,税收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整体功能的协调等都只能属于低层次的。大量的统计资料表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就越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就越大,反之则小。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制约社会分配结构及与其相伴随的税收分配结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商品流转、劳务收入的课税必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逐步上升居于主体税种的地位。这就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制结构。
  (二)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作为政府重要管理手段之一的税收,其政策目标应包括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因此就必然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同时,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主要问题在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商品税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三)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和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因此,所得税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
  我国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四)政府的职能范围。政府职能范围大小及实现职能方式决定着税制结构的形成。一般而言,在政府活动范围较大情况下,如果政府对经济实行间接调控,则对税收的依存度大,税制结构就必然复杂;在政府活动范围较小情况下,如果实行间接调控,对税收收入总量的需要相对较小,但也可以较大;而实行直接调控对税收收入总量的需要会很小,税制结构就简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不仅要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也要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经济中的若干环节进行干预,因此我国的税制结构就必然有自己的特点。
  二、我国现阶段税制结构的选择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若构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无论从生产力、生产关系角度看,还是从征管能力和征管技术水平角度看,这些客观经济条件都是很不充分的。而与我国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还是商品税的课税机制,这在财税理论界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今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所得税还取代不了商品税,商品税还得继续担当主体税种的重任。
  (一)近期目标——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近期内我国仍应实行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其原因如下:
  1、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税收聚财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而流转税的显著特点是计税依据明显,征收管理较为方便,有可靠的税收收入。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实力不够雄厚、征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实行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这种税制结构还较好地体现了税收相对中性的基本原则,能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不必要干扰,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
  2、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够成熟,税制结构尚不具备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条件。从宏观上看,我国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选择税制结构不能脱离现实的国情。从微观上看,我国许多企业需要一定时间方可摆脱目前的困境,走出低谷,试图通过提高企业所得税负来增加税收并与流转税收入规模相匹敌,至少近期内不太现实。此外,地下经济、非法交易的大量存在,加之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征管手段和征管人员素质等方面尚存在着不足,都制约着所得税近期内成为主体税种目标的实现。
  (二)远期目标——构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发展的趋势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已呈现出一种发展态势。因此,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模式应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应该说,这一模式不仅符合我国长期的经济政策目标,也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具有收入及时、稳定、中性的特征,能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符合效率原则;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又具有公平效应,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协调配合运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税制结构的整体效应。
  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今后税制改革的进程,可以预见,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地位上升是一种必然趋势。要实现这种“双主体”的税制模式,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所得税以法人或自然人的收入所得为对象课征,属于直接税类,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曾指出,直接税发挥着“迅速的内在稳定器的作用”。按照世界税制发展的趋势,随着生产力水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所得税将会逐步代替流转税成为主体税种。这一现象是由税收的内在规律决定的。税制结构首先与一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关,筹集财政收入是一国税收的最基本职能。如果一种税制从理论上说是最佳的,但实践中并不能有效实施而难以保证财政收入,那么这种税制再好也没有意义。目前发达国家都是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而发展中国家多实现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管理问题。
  其次,实现税收政策目标的转变。国家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还是以流转税为主,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在有效配置资源和收入公平之间的取舍。所得税最适合完成政府的公平目标,而流转税则更适合于经济效率目标。如果政府的税制目标以社会公平为主,所得税在税制中就占主导地位。反之,则流转税占主导地位。政府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侧重点不同,税制结构就不同。资本主义发展之初,各国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效率,税制结构以关税等间接税作为主体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认识到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有损于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而收入分配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同时所得税税源也日益丰富。因此,许多国家开始把税收政策的目标转向公平,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地位日益提高。
  我国在税制结构的选择上应充分发挥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各自优点,使这两种税在税制结构中保持一种平衡,即公平与效率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协调,这也是世界税制改革的特点。对流转税不仅不压缩,而且要更加完善。因为现实经济中,市场经济国家面对的并不是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需要政府通过一些经济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政府需要干预一部分资源配置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迅速提高,所得税税源日趋丰富。政府的税收目标会逐渐从效率转向公平,所得税收入的增长速度会超过流转税收入的增长速度而成为主体税种。因此我国税制模式的这一趋势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税收职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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