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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6期/企业改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6/4/30

作者

□文/李 艳

浏览次数

2655 次

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所谓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股票市场上有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主管机关或股票交易场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股票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惯例。本文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
  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到现在,我国股票市场逐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具体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但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是刚刚起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信息虚假行为上市公司蓄意歪曲、伪造会计报表数据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欺骗和误导信息使用者,以达到其经营管理的特殊目的。第二,我国上市公司必须按要求及时编制并披露其盈利预测。因为盈利预测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随意高估盈利预测的现象屡屡发生。第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经过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后方可对外公布。而在我国股票市场上,由于注册会计师制度尚不健全,独立性原则未能充分贯彻,行业内部存在不正当竞争,使审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具有许多分支机构分布在不同的地理区域,有不同的销售市场,业务的增长趋势、风险各不相同,而上市公司披露的多是汇总后的数据,对有关分部的资产、负债、营业利润、定价等重要信息、未能反应,对分部的划分标准也未能明确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自身的内在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公司利益的推动。某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树立其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得利用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的各种利益冲动一直有增无减。第二,公司股东的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而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股东分散,也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从而造成这些公司的管理权失控,以致给利润操作者以可乘之机。第三,公司内部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目前某些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审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顺,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等原因,以致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甚至陷入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实施和制定都不完善。第一,某些颁布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如《公布发行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中规定,年度报告中要全面披露每股收益,但对什么是全面摊薄以及如何计算,尚未做进一步规定。第二,注册会计审计制度不完善削弱的对会计信息的鉴证作用。按规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书和年度报告应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目前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对审计责任的认识远远不足,使得整体审计质量还是偏低。
  (三)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尚不健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我国证监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尚未理顺,证券会无论在监管的规范,范围及时同上,还是在监管及处罚力度上都还不健全、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核心是完善信息管理机制两方面,可以从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入手。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第一,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顷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力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其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财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第二,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设置内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第三,明确财务人员的信息供给主体的地位,强化披露财务信息的内部监督。第四,监督人员在企业中行使其职权财产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二)建立外部约束机制。第一,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股票发行与变量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范制度所构成。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如财务信息披露中对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显得不够明确和完整,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间的界限不够明朗等,这些地方都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二,加大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1改革多头管理的体制。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客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二是证券交易所,它就遵循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的监管。2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年报、股利分配等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3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第三,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完善审计准则修改审计假设及审计方法和程序,以适合我国证券市场不够规范的现实。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资本市场诉讼和民事赔偿制度。这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披露的可靠保证,才能保护投资者利润,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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