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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6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6/4/30

作者

□文/石俊来

浏览次数

2172 次

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防范
  目前,在国际贸易市场上,记账+保理是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融资和支付手段。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银行保理商在大力发展这一中间业务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风险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特点
  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贸易结算方式。从广义范围看,它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O/A)或跟单托收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时,为卖方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1995年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第2条的规定,保理是指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卖方(供应商)将根据其现有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服务)贸易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
  按参与保理业务的保理商的多少,国际保理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指由同一保理商在出口商、进口商之间进行保理业务;后者指两个不同保理商通过业务连接分别与本地区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操作保理业务。各种保理业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如在双保理中,包括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和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协议。保理协议以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前提。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债权转让关系,即保理商通过保理协议从出口商购买了应收账款,并作为新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进口商催收账款。
  二、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
  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与提供的服务内容密切相关,主要有承担出口商风险、承担进口商风险、承担相应保理商风险。
  (一)承担出口商风险。承担出口商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对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没有收到进口商的货款,自己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的时候,出口商不返还融资款项。在双保理中,一般由于提供预付款的是出口保理商,因而由出口保理商而非进口保理商承担这种风险。
  1、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导致的风险。债权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合法转让债权的基础,而且是保理商依法实现债权的前提。出口商对进口商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并不具有必然的合法性,这种债权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等的规定。
  2、债权没有能够有效转让导致的风险。债权没有能够有效转让,主要是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和由于形式上的缺陷债权转让失效。债权的可转让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是否允许债权转让;二是债权债务主体是否同意债权的可转让。如果银行作为保理商接受转让的债权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则银行必然陷入债权转让合法与否的纠纷中去。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进出口合同中有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从各国法律来看,禁止权利人转让其债权的情况通常是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79条也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形式上的缺陷导致债权转让失效主要是指出口商没有能够按照要求履行一些法定程序导致转让失效的情况。如有些国家规定债权转让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在订单确认函或发票上明示转让条款,发货前转让等。
  3、债权转让中的权利瑕疵风险。如果债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权利存在瑕疵,那么接受债权转让的银行保理商势必陷入债权瑕疵纠纷中去。债权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出口商已经将应收款抵押给第三人;出口商将转让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已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其他保理商;债权转让中,没有将实现债权所必需的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利等进行转让。
  4、出口商履约瑕疵存在与否的风险。出口商履约瑕疵引发的纠纷,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极为普遍。事实上,国际保理协议中往往都明确规定:在出口商存在履约瑕疵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即可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出口商偿还融资款项。但是银行保理商能否有效地行使追索权,有赖于履约瑕疵的证明。
  (二)承担进口商风险。在国际保理交易中,银行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回收的风险。在单保理中,由于只有一个保理商,出口商信用风险由该保理商承担;在双保理中,出口保理商相对出口商直接承担进口商风险,进口保理商则相对出口保理商直接承担进口商风险,所以实质上这种风险最终由进口保理商承担。
  银行面临的进口商风险主要有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以及买方拖欠付款。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银行融资判断失误。融资审查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能力做出了错误判断。此外,进口商的资信水平起初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使其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而银行缺乏充分的事中监管。二是进口商对银行隐瞒自身的资信情况,伪造反映自己还款能力的财务数据,不及时告知可能影响自己及时还款的各种重大事件等。但是进口保理商在到期日前收到副本发票和必需的其他单据是承担风险的必备条件。
  (三)承担相应保理商风险。主要是指在双保理中,一个保理商不履行义务而给对方利益带来损害的可能。对出口保理商而言,其来自进口保理商的风险主要是进口保理商不遵守相互保理协议,在向进口商收取应收账款后,逃匿或拒绝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款项。对进口保理商而言,主要是在非因其本身的原因不能收到应收账款时,不能得到出口保理商对保理费用支付的风险。
  三、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防范
  (一)对出口商风险的防范对策
  1、严格审查出口商资格。由于出口商的信誉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作为银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因此银行应该采取适当的机制来审核出口商。一般而言,银行选择的被保理出口商应该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以及偿债能力较强。
  2、强化出口商保证机制。第一,要求出口商书面承诺严格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出口商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向客户提供了符合贸易或服务合同要求的商品、服务等。第二,要求出口商承诺转让债权的完整性或唯一性。出口商保证对已经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未经进口保理商允许,不再进行处理,也不再向债务人追索。
  (二)对进口商风险的防范对策
  1、对进口商的信用、资本实力、还款能力等资信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从而为出口商针对不同客户(进口商)分别建立信用销售额度。在信用销售的额度内,准确区分合格的应收账款与不合格的应收账款。
  2、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当出口商对少数进口商的业务依赖性很强,分散业务风险存在困难,或由于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原因,整体业务风险仍很大时,银行保理商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分散风险。
  3、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尽量采取双保理方式。通过一名相应的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可以对进口商进行更全面的了解和更便利的收款。
  (三)对相应保理商风险的防范对策。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都应慎重选择相应的保理商。在作保理业务前,需要对对方做相应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应该选择资信状况好、抗风险能力强的银行或保理公司。如果本身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可以考虑选择同属本组织的成员。
  (四)完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机制。在保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调整保理协议的法律及国际规则,以避免不可预见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应该在保理协议中规定出口商、进口商与银行保理商自签署保理协议之日起,遵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及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以办理相关业务。同时,银行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中还应争取约定,当发生贸易争议或应收账款等有关债权债务争议时,由银行保理商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约定有助于银行保理商积极主动、可预见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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