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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6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6/5/9

作者

□文/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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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 次

行政法原则与诚信政府建设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今天,我们更应重视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现代政府是建立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的政府,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要求政府公开、透明,讲求信用,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当前,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负担着信息提供、市场准入、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一旦政府行为失信,发布虚假信息,必然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形象。政府一旦失去诚信,社会诚信便无从谈起,就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无序,社会风气的败坏,道德水平的滑坡,干扰和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诚信始终表现较好,为国内外所公认。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仍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上失信于民,致使本地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干群关系僵化紧张,产生热点、难点问题,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重视行政法的原则对诚信政府建设的意义:
  一是转变职能,建立服务政府。建设诚信政府,应从转变职能做起。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讲诚信首先应该从政府做起,只有守信用的政府才能培育起一个守信用的社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和规模必须做相应的转变和调整。这样有助于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摆正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摆脱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可以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减少行政性审批,由经济管理职能为主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为纳税人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公共产品。
  二是合法行政。合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此原则可以使政府行为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整界定政府机构纵向层次权力和横向权力分工,理顺行政执法权限,切断行政越位、错位和同利益挂钩现象;政府应依法行政,有利于尊重产权和各产权主体的地位,给予人们更多的自由签约权,杜绝各级政府机构借代表国家利益之名随意制定政策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
  三是合理行政。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此原则可以使政策法规科学合理、稳定连续,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达到预期目标并使目标最大化;保持政策稳定性即政策出台后在一定时期发挥作用,并保持相对稳定的长效性;保持政策延续性即政策在一定时限内要具有延续性,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做出理性预见并遵守约定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和信任。同时使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群众生产生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头,为群众办实事,有利于教育全体公务员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清正廉洁,勤政务实,诚信为民;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度和信用度,为群众创造良好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
  四是使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传统体制下政府的许多活动都处于不公开状态,政府过程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从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权限,到权力的运行规则和方式,乃至工作程序都很难为外人所知,这样的行政很容易使公众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政府本来应当享有的信誉。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法律,知悉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才能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以便趋利避害,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此原则有助于建立阳光政府,实行行政公开制度,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建立重大事项听证制度,使政府办事程序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使政府公平和公正地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公民,努力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自觉高效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五是使政府成为真实的政府。行政信息真实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此原则可以使公共部门尽量以公开的方式运作,政策和规则透明,并且让人容易理解。即使是公共部门政策需要变更,也要向社会公众作耐心说明,以稳定人们的预期。同时,要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舆论的民主批评和监督。
  六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现在我国一些公共部门政策的多变性和因人而异的行为扰乱了人们的预期。人们的行为是由预期支配的,预期越稳定,人们越有积极性建立个人声誉,即越讲诚信。此原则可以使政权机构内部增强诚信,在行政机构的上下级之间,避免上级对下级存在朝令夕改、滥发指示的现象,以及下级对上级虚报浮夸、隐瞒欺骗、阳奉阴违的严重现象;在横向的政府机构及其部门之间,则可以杜绝互相争权夺利、推卸责任的现象;在政府工作人员之间则可以摆脱人身依附、互相倾辄的现象。有利于政府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不会出现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以致牺牲诚信。
  七是使政府成为负责任的政府。行政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原则有利于严惩失信行为,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公务人员,出现了失信行为,应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惩戒。此举措无疑使政府成为严于律己、勇于纠错的政府。政府机构公务人员一言一行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社会公众常常是通过公务人员的诚信来评价政府诚信的。因此,可以使政府公务人员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自觉维护政府的诚信形象,为社会诚信起表率作用。
  八是使政府部门按约办事、信守承诺。政府守约行为是政府诚信的脊梁。在现实经济管理活动中,政府往往处于主动位置,其行为约束主要来自内部的自觉性和监督机制,一旦自觉不够和监督失灵,而外部的强制力又小,政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承诺就容易变得不可靠,政府的诚信就会遭到破坏。荀子道:“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政府无信,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不仅是政府的诚信形象,而是使整个社会陷入诚信危机的恶性循环,导致公众信仰危机和民心涣散。因此,“诚信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和克服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等作风,加强对官员的管理、教育和制约,尽量减少政府行为失误和违约现象的发生,做到按规则办事,信守社会承诺。
  如果我们把诚信社会比喻为一座美丽温馨的大厦。那么,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就是大厦的支柱,广大百姓则是砖瓦,而行政法原则则是安全生产应遵守的正确规则。唯有在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下才能使柱直且坚,才能平稳支撑起这座大厦,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不使其倾倒坍塌。这样,老百姓就会乐着仿效,就会像砖瓦一样有序排列、循规蹈矩,并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共同为大厦遮风挡雨,使大厦更为坚固、更加美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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