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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6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6/5/9

作者

□文/龚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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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 次

道家的法哲学思想
  代表长江流域荆楚文化的道家传统是中国文明的源头之一。道家推崇“道”、“德”、“无为”为这套学说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理论体系。道家的理论在政治、哲学、伦理、法学等诸多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解析道家的法哲学思想。
  一、道家的理论基础
  道家最基本的概念是“道”。“道者万物之奥”,道是万事万物的本原,任何事物都是由道所生养;道是看不见、摸不着、无法用语言来言说的,“道之出口,淡乎其无味、视之不足见、听之不足闻、用之不足形。”“道不可闻,闻而非也;道不可见,见而非也;道不可言,言而非也,知形形之不形乎,道不可名。”道是如此的高深莫测,以至于非一般人所能察觉和把握。所以,道家认为“知者不言,言者不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也因此,道家在行事上主张“无为”,因为人的“有为”不能保证符合“道”的要求。
  同时,道又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道总是向它的相反方向运动,并回归本我。所以,《庄子·齐物论》中就有这样的论述:“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恶乎然,然于然,恶乎不然,不然于不然,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为,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意思是,没有什么是对的,也没有什么是不对的,对有对的理由,不对有不对的依据,对与不对都是相对的。“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道不仅是动与不动的辩证统一,而且道的运动是非暴力的,是渐进的、温和的。
  也正因为此,所以道家认为人最高的德性就在于守道,按照道的要求去行事。“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这是说,道德高尚的人,既不有意追求道德,也不标榜自己有道德,不谋取“善”名,这才是“上德”。人只有循道,才是“上德”之人,才能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天人合一”的境界。
  二、道家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的本源是道。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的法的本源是“理念”,是一种“绝对精神”。而在道家的观点中,只有道这种客观实在才是法的本源。“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即是说,法由道所生。法是用来衡量人是非得失的准绳。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所以法的本源也同样是道。但是,道本身是难以催生法的实体的,因而法只能由“执道者”通过对道的内在把握来定制法,“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这就是说,那些能把握道的人,制定出法以后就没有人敢犯法了。而法一旦被制定出来后也不能被任意废止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是一成不变的,法将随道的变化而变化。“弱者道之用”,说明道的变化方式是渐进的、柔和的,所以,法的运动方式也如此。
  通过以上对法与道内在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么几个结论:1、法是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由道所决定。这是道与法最本质的联系。2、法必须在内容上符合道的内在要求。这就意味着仅具有法的形式要件,而其内容不符合道的内在要求的,不是道家意义上的法。3、法不具有普适性。法不是静止不变的,法具有运动性。所以,法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且,法的运动方式是柔和的、自然演进的,也就是说,法的变化是对既有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4、法是由执道者所立。其原因在于,道是非常人所能把握的,所以只能由那些能体悟道的执道者来立法。
  (二)道家思想中的平等观。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国历时五千年的主流文化了,这种文化的核心是“礼”,以儒家文化作为指导的法律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制度,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道家的观念是平等的思想,这一切均由道的本性所决定。《庄子·秋水》中有这段论述:“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意思是,从道的角度看,万物都分不出贵贱差别;由个别事物本身的立场出发,万物都以自己为贵,以别物为贱。可见,事物本身是平等的,并没有什么大小、贵贱之分,只不过是人们观察事物的角度不同而已。
  正是由于万事万物都是平等的,也就是庄子所说的“各适己性”,所以,这种“各适己性”必然会以“与物同化”为前提。也就是说,承认自己的生存、利益、价值、个性自由、人格尊严,必须以承认别人的生存、利益、价值、个性自由、人格尊严为先导。这种平等的价值观肯定、容忍各种相对的价值系统,体认其意义,决不抹杀他人的利益、追求,或其他的学派、思潮的存在空间。
  平等的思想是法治精神最内在的要求。那么,在道家的理论中是否存在着法治理念的火花?
  (三)法治精神在道家的体现。“法治”这个概念本身是含有多层意思的,在不同的时代人们又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在古代,人们对法治的认识还不是很完善,但却也体现了一种法治的精神火花。在先秦诸子学派中对法治谈论比较多的是法家。“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意思是说,当人们顺从了道意,百姓就可以不需要国家的管理而实现自我平衡。原因在于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法律制度,人们就知道应如何行事以避免触犯法律了。而这恰好描绘了在法治环境下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和人们依法行事的生活方式。再如,“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反映了要求建立法律制度,依法规范人们行为的法治精神。“案法而治则不乱。”等等。儒家强调圣人之治,法家、道家则实践法治。而法律之治也是由人去实施,那么,法治与人治如何来区分?
  《尹文子》:“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即是说,人治是以人的意志为主,而法治是从理。“德与身存亡者,未可以取法也。”意思是:德与身存亡者,人存则德存,人亡则德亡。此即人治,以私恩废天下公义,将因人亡而酿成纷争。“世恒不可择(释)法而用我,用我不可,是以生祸。”说明的都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以及人治可能造成的恶果。在道家看来,法治与人治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治是随着行事者的意志行事,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法治则是按既定的规则而走,具有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两者在外在的表现和法律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差别。
  现代理论认为:国家在进行制度选择的时候,之所以选择法治而非人治,是因为法治会造成一种效果,那就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道家谓之──“无为”。
  (四)无为。在道的主旨之下,道家提倡“无为而治”。道与无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本质联系,而道又在一定范围、通过一定形式以法的面目出现,所以法与无为之间也具有一种深层次的联系。
  道家对无为的论述是很多的。“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那么,何为无为?无为有两层含义:1、无为是一种行事原则。也就是说,要求统治者循道而行,不逾矩行事,“无为而无不为”,只有做到无为,才能实现无所不能。2、无为是一种品行。《淮南子?主术训》:“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也,以言其莫从己也。”也就是说不自己说了算,而是按照道的要求行事的一种品格。具体可以表现为:“谓其私志不入公道,嗜欲不挂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这种品行不以公事而谋私利,不以私情而乱公道,循公理举事,根据条件而立功。所以“无为”并非指什么都不做,而是“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为什么要无为?《老子》:“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百姓之所以饥饿,是因为统治者征税太多,百姓这么难以控制,实在是因为统治者违背了道法。可见,无为是针对统治者滥用职权的“有为”而来的。有为将导致“为者败之,执者失之”的后果,所以道家强调要无为,尤其是统治者。“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总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怎样做到无为?当然,主导思想自然是依道而走。具体说来,是指“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也就是做到不标榜圣贤,这样百姓就不会争名;不奇居其货,这样百姓就不会偷盗;控制人们的欲望,民心就不会乱。所以,要做到无为就是不刻意去做什么事情,不刻意去达到什么目的。无为要求统治者在道法的范围内约束自己、限制自己的权力、不滥用权力。可见,无为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是无为的前提,法治与无为存在着内在的统一。
  “左执规,右执矩,何患天下。”
  “抱道执度,天下可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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