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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经过20多年的改革,在理论与实务上均与西方国家表现出较大的趋同性,但财务业绩报告的改革仍然滞后,上市公司利用这种收益报告模式操纵收益的现象泛滥。为此,西方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纷纷采取行动,对传统收益报告进行改进,形成了“第四财务报表”。我国也应该在收益报告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改进目前收益呈报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一、传统会计收益与全面收益比较
收益历来都是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内容。随着财务会计的目标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的转变,加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以及企业自身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传统收益确定模式面临愈来愈严峻的挑战。
传统会计收益观认为,会计收益是指某一主体报告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关费用间的差额,其确认必须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实现配比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之下无法容纳越来越多的“未实现”的价值变动,而使收益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大大降低,会计收益信息越来越无法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相关性和有用性的决策需求。而全面收益观认为会计收益是指一个企业在一段时期内由于交易、其他事项以及来自除股东外的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除了所有者投资和对所有者分配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之外,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全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都应包括在全面收益中,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业主权益(净资产)的变动。根据FASB提出的全面收益概念,全面收益=净收益+其他全面收益,前者是已实现的收益,后者是未实现的收益,因此,全面收益不仅包括现行会计实务中确认的净收益,还应包括在各个会计期间内的其他非业主交易引起的权益变动,如持有资产价值变动、未实现汇兑损益、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等。或者说,全面收益将基本接近于经济收益概念。与传统收益概念相比,全面收益包括的内容更广泛,不仅要求确认构成其主要来源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与其他主体间的交换交易的结果,而且也要求确认传统净收益难以处理和反映的物价变动或其他一些外在环境事件所引起的未实现的资产变动,从而能够更好地反映在报告期内产生的净资产的全部变动。
二、报告全面收益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全面收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可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要,便于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我国的资产市值在一些因素影响下变化较大,一些企业,特别是传统老企业,持有资产的现实价值与会计资产账面价值相差悬殊,这种差异必然是一种预期损益,将它揭示出来可以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收益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为投资者和债权人进行投资决策和信贷决策提供了有利的客观依据。
2、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人为操纵利润,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在会计核算中将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通过诸如资产置换等方法转变为本期损益是最常见的操纵利润的方法,全面收益报告把绕过利润表而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未实现收益项目集中起来,并通过适当分类,单独报告,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更有用的业绩信息,以体现公允与充分披露原则,并可减少证券市场利得交易现象,限制上市公司随意操纵利润,从而使会计信息更真实,更可靠。这一点目前对上市公司来说,对于规范其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促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3、有助于解决我国未来可能出现的会计难题。在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像外币折算差额、债务重组利得、资产评估增值等不少利得项目是绕过利润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以后这类非所有者权益变化项目还会不断增加,比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对有市场报价的短期股票投资采用市价法核算,以公允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风险和报酬等。所有这些都要求增加全面收益表,以期能够将其系统地列示出来,从而增加这些项目对使用者的透明度,提高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和公司间报表的可比性。
三、推行全面收益报告的举措
由于我国在会计环境方面仍然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要实行全面收益报告,需要在会计环境方面做好一些配套工作。
第一,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为确认和计量全面收益提供依据。由于财务会计报表必须是按照有关会计准则予以确定的项目,因此,制定配套的会计准则则是完善全面收益报告的关键。制定全面收益报告有两种思路:一是制定《全面收益报告准则》,仅规范全面收益的列示和报告,全面收益各组成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由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予以规定,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但缺少基本的确认与计量标准,所以不完整;二是制定综合性的《全面收益准则》,它包括全面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这种思路比较系统,有利于企业在一致的基础上报告全面收益,但是由于涉及到全面收益的确认与计量,难度较大。鉴于全面收益问题确认的复杂性,目前我国可先对全面收益的报告问题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再考虑从概念框架角度制定一份综合性的《全面收益准则》。
第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为突破实现原则创造条件。从根本上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的是不同的: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用的信息,他必须考虑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反,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保证国家能够公平、足额地征税,它必须考虑收益的实现性和确定性。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税收决定财务的局面,导致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分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财务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即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可以不一致的问题,现行税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来协调解决。由于全面收益中有许多内容是同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相背离的,所以实行全面收益报告制度必将加速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也只有实现二者的分离才能达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的目标,从而为使用者提供更透明、更完整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
第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完善、健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全面收益报告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由于全面收益报告的确认突破了历史成本原则和实现原则,并且目前我国的市场还不是很完善,于是这一过程中加入了更多的主观估计和判断。因此,全面收益报告必须依赖与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以保证全面收益信息的可靠性,以避免出现虚假浮夸或不实的现象。
第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我国的会计改革要和国际接轨,准则的接轨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素质的国际接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是我们的国情。编制全面收益报告是一项复杂而有意义的工作,它要求会计人员首先要充分意识到编制全面收益报告的必要性,采取积极的态度,同时也要提高专业技能。只有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理解准则制定的意义,才能达到全面收益报告编制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应对全面收益报表在我国的运用感到乐观,因为,从长远来看,这是市场经济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是广大投资者的要求,也是会计国际协调的要求,用新的全面收益报告取代传统的收益报告模式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同时,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影响,全面收益在我国的应用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有目标、有步骤地分阶段进行,把业绩报告改革引向深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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