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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7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6/5/9

作者

□文/章 刚

浏览次数

1811 次

建立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简称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传统的合作金融形式,如我国古代的社仓制度、合会等,是在商品货币关系有了一定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劳动群众为避免高利贷剥削而自愿组成、自营自享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而现代的合作金融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群众为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特殊的资金融通形式。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的前提是会员缴入一定货币资金,融通过程则是按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结果是成员获得优惠的服务和经济利益。合作金融体现的是一种自愿自主、互助互利的经济关系。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开始是完全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则建立的,但在其随后的发展历程中,逐渐改为“官办”,实际上合作制已经被抛弃。其社员既享受不到管理权,也享受不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及应得的各种服务,社员和信用社的关系已演变成为纯粹的信用关系。虽然,我国政府已着手实施信用社改革,要将信用社恢复成合作制,但改革过程仍然充满变数,改革完成尚需时日,这使得我国现时已不存在实际上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是社会上经济弱者在资金方面自助自救的组织。在我国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缺乏必然会影响到我国“三农”的发展。所以,在我国政府正着手振兴农业之时,探讨建立农民互助合作的金融组织极具现实意义。
  一、建立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必要性
  1、是缓解我国农村资金需求压力,加快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严重供不应求,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我国各商业银行贷款权上收、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造成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这种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了我国“三农”的发展。在现时我国农村环境短期改善不大的情况下,大量吸引外部资金流入农村的可能性不大,相比之下,建立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使农户在资金需求方面“自营自救”,不失为一条缓解我国农村资金需求压力的有效途径。
  2、我国农村资金需求的特点,需要建立互助合作的金融组织。我国农村到目前为止还没形成中、大规模的农业经济,资金的需求主要是农户、小农作坊主、个体户等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资金需求额度较小,而且以短期为主,一般在一年以内,并且有很强的周期性。而一般的商业银行不愿发放这种小额、短期的贷款,再加上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农户想申请到贷款更是难上加难。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则在解决会员的短期,小额资金需求方面是强项。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也有建立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必要性。
  3、农村信用社难以独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需要其他金融组织补充。现时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行和农发行构成。农发行的业务单一,与农户无信贷业务关系;农行作为商业主体,却承担着发放农业开发,扶贫专项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且农行贷款权限上收后,对“三农”资金投入大幅下降,这使得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唯一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正规金融组织。但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有限,而且农信社大都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这使得我国农信社处于“超负荷”状态,农信社存贷比已接近100%。
  4、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服务“三农”的需要。民间融资存在由来已久,主要是在农村,表现为互助性质的借贷和高利贷性质的相互借贷行为,主要是农民为了解决日常急需性的需要和生产周转性的资金需求。由于民间融资存在风险大、利率高、扰乱金融秩序等问题,我国政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对民间借贷采取放任自流的消极做法,结果一方面使民间融资越演越烈,另一方面,农户获得低息贷款的希望日渐渺茫。因而我国政府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民间融资,对民间融资加以正确引导,疏堵结合,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在农村建立农民互助金融组织,吸收、引导民间资金为“三农”服务。
  二、关于建立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农民互助基金会的构想
  1、农民互助基金会的性质、资金来源及业务范围。农民互助基金会将完全以合作制原则成立、运营,体现农户的互助合作经济关系,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的股金、政府的补贴或低息贷款、借款等。农民互助基金会主要是向会员放款、为会员提供贷款担保及其他金融服务。农民互助基金会将成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间自营自救的合作金融组织。
  2、农民互助基金会的原则。(1)自愿的原则。农民互助基金会的入会和退会完全是自愿的,在会的会员可以享受农民互助基金会的分红、低息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会员的会员资格及股金经农民互助基金会过户可转让给他人,会员在退会时,其股金和红利完全由农民互助基金会退还。(2)互助的原则。农民互助基金会体现会员互助合作关系,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农民互助基金会只维持很小的存、贷利差,其利润以维持基金会运营稍有盈余为限。从此可以看出,农民互助基金会有别于慈善机构,其会员使用资金是有偿的,不仅要还本还要付息,但其利息成本要远低于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成本。(3)民主的原则。农民互助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人员完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在投票时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以会员所出的股金量为准。另外,会员还有对管理人员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3、农民互助基金会的组织体系。农民互助基金会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基层农民互助基金会、区域(县级、市级)农民互助基金会联盟、全国农民互助基金会联盟。它们之间采用纵向体系,其基本结构呈金字塔状,由众多的基层农民互助基金会形成这一体系的强大基础;中间部分为地区性农民互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最高层次是全国农民互助基金会的中央协调机关。三者之间采用自下而上的控股制度,所有的基层农民互助基金会都向上一级机构投资入股,上一级再向中央互助基金会联盟投资入股。基层农民互助基金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地区性组织机构基本上是协调管理机构、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全国的中央组织则完全是指导机关,主要任务是促进农民互助基金会的共同利益,负责培训业务,制定行业规则及其他工作。
  农民互助基金会体系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合作金融组织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每级法人都由各自成员入股,形成一个独立的经营体系。各级农民互助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由其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上级会或政府任命,从而保持农民互助基金会的合作制性质。
  4、农民互助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农民互助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能主要有:(1)选举产生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2)通过年度决算;(3)修改章程;(4)决定利润分配及其使用,经营亏损的弥补;(5)通过管理人员资格标准和对其的任免;(6)决定机构的解散和合并。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两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有:(1)监督和检查经营业务的内部管理;(2)及时发现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3)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监事会还对执行理事会负有监督作用。
  执行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有:(1)全权负责对机构的管理,并负责指派两名全日制的经理进行日常管理;(2)负责保证机构的收益水平和检查机构成员的负债情况;(3)经常走访了解机构成员和各方面的情况。
  三、政府在鼓励农民互助基金会方面应采取的优惠政策
  在世界各国中,政府对于农业互助合作基金组织普遍实行优惠政策,这主要是因为:(1)农民互助金融组织是服务的机构,而不是营利为目的的机构;(2)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民这一经济弱者在资金方面的自主自救组织;(3)对该组织的支持有助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我国政府在鼓励农民互助基金会方面应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税收的减免。政府对农民互助基金会的税收减免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全部或部分减免农民互助基金会营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全部或部分减免农民互助基金会会员红利、利息所得税,从而鼓励农民入会,促进农民互助基金会的发展。
  2、政府对农民互助基金会给予补贴。其补贴主要用于:(1)补助新成立的农民互助基金会,维持其成立初期的开支;(2)帮助业务不振的农民互助基金会复兴;(3)给予灾区或贫困地区的农民互助基金会,让其对会员放款,维持该地区正常的农业生产。
  3、政府给予农民互助基金会低息贷款或出资委托其定向贷款。这主要是因为作为弱势群体联合的农民互助基金会会存在资金量小,难以满足会员的资金需求,政府可以先向农民互助基金会提供低息贷款,然后,由其向会员放款,或政府直接委托其向其会员放款。
  4、政府给予农民互助基金会以特权,允许其发行债券,筹集所需资金。各国对债券发行资格的要求普遍较高,农民互助基金会很难达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考虑降低农民互助基金会的发行资格要求,允许其发行债券筹集所需资金,以保证“三农”的资金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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