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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97期/宏观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6/5/9

作者

□文/张 菲

浏览次数

3896 次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984年以来,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到目前,在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基金管理方面,确立了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担保险费的原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但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仍需完善。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是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社会统筹并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相比较于传统的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由行业统一筹集养老基金、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退休工资由单位发放、养老金的计发由行业根据自身统筹水平自主决定计发办法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具有明显的进步。这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从“行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过渡,均衡了国家、企业、个人的负担,有利于统一企业的养老金发放办法和标准,实现了养老基金的部分积累,缩小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差距,更利于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实现,使不同行业的职工的养老金水平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内。然而,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仍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和变数。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不利于基本养老基金的可持续筹集。从现行规定来看,企业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其缴纳标准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所以,企业能否按时足额缴费直接决定着基本养老基金来源的可持续性。虽然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但企业缴纳20%的养老保险费明显过高,与基本养老缴费率的国际警戒线持平,高于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缴纳费率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显然,因为离退休人员的大量增加而制定的养老保险费率实际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便想方设法逃避缴费和少缴费的义务,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这种逃避动机更为强烈和普遍,一方面,许多企业采取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总额等手段,尽量减少上报的缴纳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隐性流失”严重,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支出,就是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据2001年和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情况看,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千万元上的企业就有20余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普遍效益不好,困难企业较多,再加之养老保险费率过高而导致客观上无力支付。对于那些正常缴费、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而言20%的费率也不是小数目,尤其与那些未正常缴费以及根本就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相比较,其无疑增加了生产成本,提供了产品价格,对其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企业缴费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将受到严重挑战。
  2、个人账户无积累基金,“空账”运行。个人账户是用以记录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轨,对于新制度实施前的“老人”和“中人”来说,必然产生个人账户隐性债务问题。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以1000多亿元的规模扩大。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隐性债务采取了先搞个人账户空账,再逐渐补实的设想。如果政府没有其他投入,仅仅靠企业和职工缴费是不能补实个人账户的。由于政府还没有拿出有效解决隐性债务的办法,现在隐性债务实际靠提高企业缴费率来部分弥补,从而形成企业既养“老人”,又为“中人”积累养老金的双重负担。加上现行制度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是混合管理的,各地为了减轻企业的双重负担,普遍采用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的办法,形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基金积累有名无实。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手段单一,抵御物价上涨的能力有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来获取利息收入的方式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实践证明,这种过于稳健的单一的投资方式很难获取高额的利息收入,难以达到保值的目的,更不用说增值。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由政府承担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政府主要承担隐性债务责任,解决目前“老人”的退休金来源,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新旧制度之间的矛盾,构建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的可靠基础。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筹集社会统筹资金:(1)可以开征新的税种。1999年10月以后,中国政府开始征收“利息税”,利息税的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当前主要用来补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2)将部分国有资产变现。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3)安排专项的财政预算。将每年的缺口资金纳入预算,相当于财政收入的5%。按财政收入每年增长1400亿计算,每年可以筹集60亿的社会保障基金。(4)发行专项的国债,通过债券进行融资;有条件时,可以让保险基金上市。(5)将国有土地地租等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根据国际经验,隐性债务的偿还大约需要25年时间,我们可以以此为参照制定整个转轨过程的制度安排。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是战略选择,否则,“统账结合”的目标将难以达到。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总体思路是:(1)做实新人的个人账户,并逐步扩大其规模,因为该模式是以新人为对象设计的。(2)逐步实现两种基金模式的转换。即新人新模式,也就是新人的个人账户实账化,实行“统、账”分离。中人老模式,即现收现付模式。就是说新人实行“统账结合”,中人与老人实行现收现付,两种基金模式并行不悖,从而稳定的、自然的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到“统账结合”模式的转换。(3)妥善处理“中人”的个人账户。随着新人个人账户实账化的规模逐步扩大,中人规模逐步减少,促使“统账结合”模式逐步前移,从而实现平稳过渡。时间约为30年,也就是1995年到2025年,30年之后自然形成平台。
  2、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筹集机制和执法力度。在现有的已纳入覆盖范围的企业中,仍有相当多的企业有意或无意地拒缴和欠缴养老保险费。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征缴手段单一和缺乏刚性,执法力度明显不足。对那些正常缴费的企业也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导致其也仿效不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使本来就难以为继的养老保险基金更是雪上加霜。为此,要切实地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首先要立法明确赋予劳动保障部门足够的执法强制权。如:查封产品权、拍卖权、冻结账户权。配合工商部门进行诸如其他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权。第二、明确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缴或欠缴者,执法部门可以对个人进行罚款,也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行政处分。并在相应的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对确实无力缴纳又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法律程序动员债权人或者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启动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在目前,企业信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仍很薄弱的情况下,完善和加强征缴机制和执法力度,强制要求企业履行其法定职责应该不失为有效之举。
  3、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就中国实际情况而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基金的不同性质采取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具有现收现付性质的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由现有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管理重点是基金及时、足额的收付;二是具有完全积累性质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商业性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管理重点是基金的投资营运。由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的非一次性特点和历年养老基金的滚存节余,基本养老基金在一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总有巨大的资金积累。如果能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对这笔巨大的基金进行科学的营运,也将使基金有很大的增值空间。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银行存款(不超过20%)、国债(30%~40%)、企业债券(10%~20%)、股票(5%~10%)、其他(10%)。同时由于中国金融市场风险较大,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考虑投资海外市场和直接投资产业。这样,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才不至于被动荡的市场通货膨胀所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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